《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部分市县局反映,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人)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企业搬迁、危房拆迁、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工程项目,投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或建设管理),工程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对于上述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请省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定义
“建设——移交”项目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由于“建设——移交”方式在国内诞生的时间短、实践经验少,我们认为对“建设-移交”项目的界定应尽可能清晰明了,范围不宜过大,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政府主导的工程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
2.项目产权归属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项目产权原属于投资人,项目完成后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回购的,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不在本公告界定范围之内;
3.投资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仅要负责项目建设全部资金的筹集,还要参与项目建设或管理。对投资人只出资金不参与项目建设或管理的行为,属于资金借贷行为,不在本公告界定范围之内。
(二)关于营业税税目问题
1.由于“建设——移交”项目中,建筑安装工程所占的比例*5,为了方便征管,无论投资人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对其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将整个“建设-移交”项目看作总包建安工程,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固定收入、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对投资人取得的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中,固定收入是指投资人在与业主签订“建设——移交”合同时明确约定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合同标的的固定比例作为项目回报;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是指投资人在与业主签订“建设-移交”合同时约定以“特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项目回报,“特定”内容包括确定的地理位置、面积、移交时间等价格影响要素,视同投资人取得了固定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行为是指在与业主方签订“建设——移交”项目合同时,投资人无法准确预测项目回报金额,从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行为。
(三)关于计税营业额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有关规定,投资人将“建设-移交”项目承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承包款,差额计征营业税。施工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对“建设——移交”项目涉及增值税应税服务的,
(1)投资人自行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其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投资人将增值税劳务外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由于此项增值税应税服务在施工单位已缴纳增值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可以从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3)投资人将增值税应税服务和建筑业劳务同时外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投资人可以将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一并作为分包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施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就增值税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缴纳营业税。
版权声明
部分市县局反映,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人)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企业搬迁、危房拆迁、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工程项目,投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或建设管理),工程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对于上述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请省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定义
“建设——移交”项目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由于“建设——移交”方式在国内诞生的时间短、实践经验少,我们认为对“建设-移交”项目的界定应尽可能清晰明了,范围不宜过大,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政府主导的工程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
2.项目产权归属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项目产权原属于投资人,项目完成后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项目业主回购的,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不在本公告界定范围之内;
3.投资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仅要负责项目建设全部资金的筹集,还要参与项目建设或管理。对投资人只出资金不参与项目建设或管理的行为,属于资金借贷行为,不在本公告界定范围之内。
(二)关于营业税税目问题
1.由于“建设——移交”项目中,建筑安装工程所占的比例*5,为了方便征管,无论投资人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对其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将整个“建设-移交”项目看作总包建安工程,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固定收入、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对投资人取得的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中,固定收入是指投资人在与业主签订“建设——移交”合同时明确约定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合同标的的固定比例作为项目回报;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是指投资人在与业主签订“建设-移交”合同时约定以“特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项目回报,“特定”内容包括确定的地理位置、面积、移交时间等价格影响要素,视同投资人取得了固定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行为是指在与业主方签订“建设——移交”项目合同时,投资人无法准确预测项目回报金额,从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行为。
(三)关于计税营业额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有关规定,投资人将“建设-移交”项目承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承包款,差额计征营业税。施工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2.对“建设——移交”项目涉及增值税应税服务的,
(1)投资人自行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其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投资人将增值税劳务外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由于此项增值税应税服务在施工单位已缴纳增值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可以从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3)投资人将增值税应税服务和建筑业劳务同时外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投资人可以将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一并作为分包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施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就增值税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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