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其他重要中央财税法规摘录
来源:
网校
2014-12-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
该文件规定,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
该文件规定,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的有关精神,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该文件规定,为支持水电行业发展,统一和规范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称的装机容量,是指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总和。该额定装机容量包括项目核准(审批)机关依权限核准(审批)的水力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含分期建设和扩机),以及后续因技术改造升级等原因经批准增加的装机容量。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68号)、《财政部关于小浪底水利工程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2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2号)
该规定在保险机构的报表中增设了会计科目,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6505提取保费准备金”科目、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2605保费准备金”科目、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设置“4105大灾风险利润准备”、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提取利润准备”和“大灾准备金投资收益”明细科目,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大灾准备金有关信息。期末,保险机构和保险机构总部按照《规定》计提各类准备金,并对投资收益、支付理赔等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规定发布前保险机构提取的大灾准备金的会计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将发布之日前原提取的大灾准备金余额,按照其计提来源(保费或利润)从相关科目分别转入“保费准备金”、“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不再按原办法计提和使用大灾准备金。
版权声明
该文件规定,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
该文件规定,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的有关精神,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该文件规定,为支持水电行业发展,统一和规范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称的装机容量,是指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总和。该额定装机容量包括项目核准(审批)机关依权限核准(审批)的水力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含分期建设和扩机),以及后续因技术改造升级等原因经批准增加的装机容量。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68号)、《财政部关于小浪底水利工程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2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2号)
该规定在保险机构的报表中增设了会计科目,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6505提取保费准备金”科目、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2605保费准备金”科目、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设置“4105大灾风险利润准备”、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提取利润准备”和“大灾准备金投资收益”明细科目,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大灾准备金有关信息。期末,保险机构和保险机构总部按照《规定》计提各类准备金,并对投资收益、支付理赔等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规定发布前保险机构提取的大灾准备金的会计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将发布之日前原提取的大灾准备金余额,按照其计提来源(保费或利润)从相关科目分别转入“保费准备金”、“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不再按原办法计提和使用大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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