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还有哪些地方税务法规值得关注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河北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和启用出租汽车发票、客运发票专用章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告2014年第3号)
该文件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对原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的名称和规格式样进行统一,同时启用公路客运发票专用章。
一、统一原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H)和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I)上所使用的“河北省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规格样式。
河北省出租车发票专用章尺寸(2.7×3.7cm);边宽0.8mm;发票章上方环排中文字高4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文字高4mm宽3mm.
二、在河北省客运发票(机打)、河北省客运发票(热敏纸)、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上统一套印“河北省公路客运发票专用章”。
河北省公路客运机打票章尺寸(3×4cm);边宽1mm;发票章上方环排中文字高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文字高4.6mm宽3mm.。
三、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H)、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I)以及河北省客运发票(机打)、河北省客运发票(热敏纸)、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继续有效。
四、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企业协会等16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沪地税所〔2014〕11号)
该文件规定,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企业协会等2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汇添富公益基金会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十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协会等7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等3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等9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3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该文件一共明确了19个税收问题。分别是:
一、关于最小清算单位中住宅与商业用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问题;二、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问题;三、关于合作建房的界定问题;四、关于车库、停车位、地下室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五、关于以兼并企业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问题;六、关于以土地(房地产)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问题;七、关于纳税人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扣除金额问题;八、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成本费用分摊问题;九、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十、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十一、关于委托代销收入确定问题;十二、关于售楼处、样板房费用扣除问题;十三、关于公司分立、合并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十四、关于统建房、集资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十五、关于精装修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十六、关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十七、关于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十八、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十九、关于破产企业征免土地增值税问题。
该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该文件规定,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和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根据业务需要和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邮政业纳税人在网点(包括市、县分支机构)提供普遍服务、出售邮品时可以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纳税人可在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目录中选择具体的规格式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的发票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启用,不得提前开具。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为过渡期,期间安徽省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和结存的安徽省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自2014年4月1日起,安徽省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安徽省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考虑到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使用需求,安徽省国税局将对单机版开票软件进行相应修改,增加发票种类和打印模板,并及时发布在安徽省国税局内、外部网站,以确保纳税人开具。对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用票单位应根据通用发票打印要求,及时修改打印软件,确保顺利过渡。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
1、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间接出口申报问题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该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业务(即从事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至另一家加工贸易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需要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等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企业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12〕194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废止。
2、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该文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等3个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目修改为:“纳税人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或申报不实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或拒不提供应税凭证的;”。
二、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4号)*9条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年第5号)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审批类减免税项目,即: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和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第(二)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由备案类改为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三、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5号)六、七、八、十一、十二等5个方案中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年第5号)”。
天津市
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该文件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分别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013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60元,300%为12780元。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但超过12780元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013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120元,3倍为153360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14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53360元以内(含本数)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31日废止。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该文件对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行为,应按下列公式确定营业额:
营业额=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回迁安置房单位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我市暂定为3%.
二、纳税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回迁安置房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公告》所称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按规定确定营业额:
1.按工程进度取得拨款或采取回购模式建设并转让的,以取得的拨款或回购款作为营业额。
2.回迁安置协议或房屋买卖协议列明价款的,以回迁安置协议或房屋买卖协议列明的价款作为营业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方式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款项(含预收款)的当天,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回迁安置房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行政许可营业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豫地税发〔2014〕27号)
该文件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所有营业税减免审批类项目一律调整为备案管理。减免税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纳税人向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备案。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向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按原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出台的各项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该文件规定对汇总纳税企业确认、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纳税企业日常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版权声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和启用出租汽车发票、客运发票专用章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告2014年第3号)
该文件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对原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的名称和规格式样进行统一,同时启用公路客运发票专用章。
一、统一原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H)和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I)上所使用的“河北省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规格样式。
河北省出租车发票专用章尺寸(2.7×3.7cm);边宽0.8mm;发票章上方环排中文字高4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文字高4mm宽3mm.
二、在河北省客运发票(机打)、河北省客运发票(热敏纸)、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上统一套印“河北省公路客运发票专用章”。
河北省公路客运机打票章尺寸(3×4cm);边宽1mm;发票章上方环排中文字高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文字高4.6mm宽3mm.。
三、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H)、河北省通用机打发票(I)以及河北省客运发票(机打)、河北省客运发票(热敏纸)、河北省客运发票(定额)继续有效。
四、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企业协会等166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沪地税所〔2014〕11号)
该文件规定,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企业协会等2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汇添富公益基金会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十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黄浦区城市规划协会等7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八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等3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等9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3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该文件一共明确了19个税收问题。分别是:
一、关于最小清算单位中住宅与商业用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问题;二、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问题;三、关于合作建房的界定问题;四、关于车库、停车位、地下室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五、关于以兼并企业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问题;六、关于以土地(房地产)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问题;七、关于纳税人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扣除金额问题;八、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成本费用分摊问题;九、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十、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十一、关于委托代销收入确定问题;十二、关于售楼处、样板房费用扣除问题;十三、关于公司分立、合并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十四、关于统建房、集资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十五、关于精装修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十六、关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十七、关于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十八、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十九、关于破产企业征免土地增值税问题。
该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该文件规定,对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和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根据业务需要和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邮政业纳税人在网点(包括市、县分支机构)提供普遍服务、出售邮品时可以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纳税人可在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目录中选择具体的规格式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适用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的发票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启用,不得提前开具。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为过渡期,期间安徽省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和结存的安徽省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自2014年4月1日起,安徽省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安徽省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考虑到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使用需求,安徽省国税局将对单机版开票软件进行相应修改,增加发票种类和打印模板,并及时发布在安徽省国税局内、外部网站,以确保纳税人开具。对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用票单位应根据通用发票打印要求,及时修改打印软件,确保顺利过渡。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
1、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间接出口申报问题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该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业务(即从事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至另一家加工贸易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需要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等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企业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12〕194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废止。
2、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该文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等3个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目修改为:“纳税人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或申报不实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或拒不提供应税凭证的;”。
二、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4号)*9条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年第5号)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审批类减免税项目,即: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和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第(二)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由备案类改为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三、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年第5号)六、七、八、十一、十二等5个方案中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年第5号)”。
天津市
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该文件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分别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013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60元,300%为12780元。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但超过12780元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013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120元,3倍为153360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14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53360元以内(含本数)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31日废止。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该文件对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行为,应按下列公式确定营业额:
营业额=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回迁安置房单位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我市暂定为3%.
二、纳税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回迁安置房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公告》所称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按规定确定营业额:
1.按工程进度取得拨款或采取回购模式建设并转让的,以取得的拨款或回购款作为营业额。
2.回迁安置协议或房屋买卖协议列明价款的,以回迁安置协议或房屋买卖协议列明的价款作为营业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方式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款项(含预收款)的当天,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回迁安置房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行政许可营业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豫地税发〔2014〕27号)
该文件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所有营业税减免审批类项目一律调整为备案管理。减免税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纳税人向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备案。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向省直属税务分局、省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按原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出台的各项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该文件规定对汇总纳税企业确认、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纳税企业日常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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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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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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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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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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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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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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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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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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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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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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