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金”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探讨
来源:
网校
2014-12-10
2013年5月20日的北京《京华时报》一篇名为《公益捐赠税收优惠“灰色地带”》(以下简称《公》文)的文章,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文章中披露,4月20日芦山地震发生后,很多企业通过深圳市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壹基金)进行捐款,但咨询了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后发现,依据壹基金的捐赠发票,不能税前扣除捐赠支出。
根据《京华时报》的介绍,壹基金自2011年在深圳民政局注册之后,具有地方公募资格,经过民政局、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审批后,在同年5月获取了免税资格,并可对捐赠方开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但其他省市税务机关能否认同壹基金的捐赠发票引发争议。
税务机关能否认可本省以外税务机关发布的政策
《公》文认为,“地方税务部门可能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认为没有明确规定就不予认定。”作为基层税务机关人员,笔者认为这与地方保护主义毫无关系,一般来说,基层税务机关必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本省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政策,对于本省以外税务机关发布的政策,除非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执行。
首先,法律效力决定不能执行本省以外税务机关发布的政策。比如,深圳市发布的壹基金具备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深圳市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号)是下发给深圳市范围内的税务机关,不会抄送全国,理论上讲,它的法律效力只在深圳市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地方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管辖范围决定不能执行本省以外税务机关发布的政策。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是全国*6税务机关,它的政策全国都要执行;省级税务机关是本省*6税务机关,它的政策全省都要执行。但本省以外税务机关与“我”毫无关系,它既不是“我”的上级,又不是“我”的下级,“我”为什么要执行,“我”怎么执行,有问题“我”找谁请示,有争议“我”找谁解释。
最后,执法责任决定不能执行本省以外税务机关发布的政策。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某地认定的公益组织能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若基层税务机关认可了壹基金,可能引发执法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在没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情况下,各地税务机关可以不认可壹基金。正如很多地方都有一些本地的优惠政策,显然不能拿着甲地的优惠政策文件跑到乙地要求享受,壹基金也是同理。
纳税人捐赠后不必担心
《公》文指出,由于壹基金不在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12年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团名单》中,“捐赠企业仍处观望状态,不敢贸然进行捐赠”,并认为影响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企业大可不必担心。《2012年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团名单》中没有壹基金没有关系,因为芦山地震发生在2013年,企业的捐赠也发生在2013年,企业只有在进行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涉及这个问题。只要壹基金能在2014年5月31日前得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认可,企业就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扣除捐赠支出。笔者认为,在媒体关注之下,壹基金的问题很可能会在2013年汇算清缴之前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的地方规定,可以认可外省认定的公益组织,对于该省的企业来说,可以依据壹基金捐赠发票税前扣除。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203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我市以外地区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税前扣除时,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一)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公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文件复印件。因此,在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企业可按照本省的要求税前扣除。但如上所述,本省的文件只能在本省范围内执行。
相关建议
随着我国非政府组织(NGO)的迅速发展和公众从事慈善活动积极性的提高,这种通过地方认定的公益组织捐赠的行为将越来越多,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明确非本省认定的公益组织是否全国有效,以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或者由本省级税务机关明确是否认可外省认定的公益组织。
版权声明
根据《京华时报》的介绍,壹基金自2011年在深圳民政局注册之后,具有地方公募资格,经过民政局、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审批后,在同年5月获取了免税资格,并可对捐赠方开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但其他省市税务机关能否认同壹基金的捐赠发票引发争议。
税务机关能否认可本省以外税务机关发布的政策
《公》文认为,“地方税务部门可能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认为没有明确规定就不予认定。”作为基层税务机关人员,笔者认为这与地方保护主义毫无关系,一般来说,基层税务机关必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本省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政策,对于本省以外税务机关发布的政策,除非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执行。
首先,法律效力决定不能执行本省以外税务机关发布的政策。比如,深圳市发布的壹基金具备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深圳市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号)是下发给深圳市范围内的税务机关,不会抄送全国,理论上讲,它的法律效力只在深圳市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地方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管辖范围决定不能执行本省以外税务机关发布的政策。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是全国*6税务机关,它的政策全国都要执行;省级税务机关是本省*6税务机关,它的政策全省都要执行。但本省以外税务机关与“我”毫无关系,它既不是“我”的上级,又不是“我”的下级,“我”为什么要执行,“我”怎么执行,有问题“我”找谁请示,有争议“我”找谁解释。
最后,执法责任决定不能执行本省以外税务机关发布的政策。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某地认定的公益组织能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若基层税务机关认可了壹基金,可能引发执法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在没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情况下,各地税务机关可以不认可壹基金。正如很多地方都有一些本地的优惠政策,显然不能拿着甲地的优惠政策文件跑到乙地要求享受,壹基金也是同理。
纳税人捐赠后不必担心
《公》文指出,由于壹基金不在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12年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团名单》中,“捐赠企业仍处观望状态,不敢贸然进行捐赠”,并认为影响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企业大可不必担心。《2012年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团名单》中没有壹基金没有关系,因为芦山地震发生在2013年,企业的捐赠也发生在2013年,企业只有在进行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涉及这个问题。只要壹基金能在2014年5月31日前得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认可,企业就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扣除捐赠支出。笔者认为,在媒体关注之下,壹基金的问题很可能会在2013年汇算清缴之前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的地方规定,可以认可外省认定的公益组织,对于该省的企业来说,可以依据壹基金捐赠发票税前扣除。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203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我市以外地区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税前扣除时,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一)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公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文件复印件。因此,在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企业可按照本省的要求税前扣除。但如上所述,本省的文件只能在本省范围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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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非政府组织(NGO)的迅速发展和公众从事慈善活动积极性的提高,这种通过地方认定的公益组织捐赠的行为将越来越多,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明确非本省认定的公益组织是否全国有效,以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或者由本省级税务机关明确是否认可外省认定的公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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