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无偿划拨,股权和设备处理不同
来源:
网校
2014-12-10
2013年10月28日《中国税务报》B3版刊登《国企取得划拨股权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以下简称《国》文)一文,分析了接受股权划拨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很多读者认为国资委主导下的国有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误解。
一、国有企业间无偿划拨股权
《国》文举例:A公司、B公司均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出资人为当地政府。当地国资委下发股权划拨文件,将其持有B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使得B公司变成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等工商变更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于国资委为政府部门,不属于企业、组织和个人,因此A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的股权,不属于接受捐赠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有企业间无偿划拨设备(货物)
除了无偿划拨股权外,国有企业间经常发生国资委主导下的设备(货物)无偿划拨。国有企业间无偿划拨股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有企业间无偿划拨设备(货物)则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股权与设备(货物)所有权不同导致的。
国有企业的股权属于国资委(严格来讲,国有企业股权属于人民政府,国资委代人民政府来行使权利),相当于A公司接受国资委的捐赠,如上所述,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接受捐赠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国有企业的设备(货物)所有权属于国有企业。若国资委下发文件,将B公司某设备(货物)无偿划转给A公司,相当于A公司接受B公司的捐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A公司应按照该设备(货物)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B公司的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五)用于对外捐赠;”B公司被划拨的设备(货物)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因此应视同销售。并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之规定处理。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B公司在增值税上也要视同销售。
上述处理之所以不同,是因为股权和设备(货物)的所有权不同,前者所有权属于国资委,后者所有权属于国有企业。因此国有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应区分资产的所有权,避免税务风险。
版权声明
一、国有企业间无偿划拨股权
《国》文举例:A公司、B公司均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出资人为当地政府。当地国资委下发股权划拨文件,将其持有B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使得B公司变成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等工商变更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于国资委为政府部门,不属于企业、组织和个人,因此A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的股权,不属于接受捐赠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有企业间无偿划拨设备(货物)
除了无偿划拨股权外,国有企业间经常发生国资委主导下的设备(货物)无偿划拨。国有企业间无偿划拨股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有企业间无偿划拨设备(货物)则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股权与设备(货物)所有权不同导致的。
国有企业的股权属于国资委(严格来讲,国有企业股权属于人民政府,国资委代人民政府来行使权利),相当于A公司接受国资委的捐赠,如上所述,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接受捐赠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国有企业的设备(货物)所有权属于国有企业。若国资委下发文件,将B公司某设备(货物)无偿划转给A公司,相当于A公司接受B公司的捐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A公司应按照该设备(货物)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B公司的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五)用于对外捐赠;”B公司被划拨的设备(货物)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因此应视同销售。并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之规定处理。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B公司在增值税上也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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