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2013-04-22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以下简称企业名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规定程序统一选定,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管理机制的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名册的采集、下发、核实、上报和反馈等工作,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企业名册管理是指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定期报送本级及其成员企业名册,税务机关根据上述信息,开展企业名册核实,反馈名册核实结果,正确建立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树型管理体系的业务处理过程。
第四条 企业名册由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关联关系以及组织架构等涉税信息组成。企业名册的范围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管理工作需要逐年规范、完善。
第五条 企业名册管理范围以合并报表的口径和工商注册规范的组织形式为参考,建立统一标准。内资企业名册管理范围为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且进行税务登记的境内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境外控股公司;外资企业名册管理范围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中国境内进行税务登记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其他特殊情况的涉税组织机构。
第二章 工作模式
第六条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税务机关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框架下,共同构建起税企合作、纵向联动、协调高效的企业名册管理工作模式。
第七条 税企合作是指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和税务机关遵循平等、互信、互助、共赢的原则,合作开展企业名册管理,共同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名册报送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合法使用企业名册信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提高名册管理水平。
第八条 纵向联动是指采取集中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企业名册管理能力。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要组织落实好本级及其成员企业名册的报送和校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层层落实名册核实工作,实现纵向联动。
第九条 协调高效是指按照业务关联、职责明晰、衔接紧密的原则,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税务机关要合理界定内部各部门、各层级、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并使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筹安排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规范企业名册范围和内容,完善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二)组织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开展企业名册整理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省以下税务机关开展企业名册核实工作;
(四)向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反馈企业名册核实结果,引导其开展企业名册校正工作;
(五)其他全国性的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做好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省税务机关负责整理、上报税务行政区划代码、名称和对应关系等信息,完成企业名册管理代码准备工作;
(二)省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的核实、修订和上报工作;
(三)地市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的核实工作,修订和上报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
(四)属地税务机关负责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核实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
(五)其他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承担企业名册的整理、报送和校正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税务机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企业名册的整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二)配合税务机关开展企业名册核实工作;
(三)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企业名册校正工作;
(四)其他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相关税务机关要充分依托大企业税收信息化平台和工具,每年定期开展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分为代码准备、名册采集、任务分发、名册核实、结果上报、名册反馈和工作总结七个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如下:
(一)代码准备阶段。9月30日前,省税务机关整理当年税务行政区划代码、名称和对应关系等信息,并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完成企业名册管理代码准备工作。
(二)名册采集阶段。10月31日前,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整理、审核和汇总本级及其成员企业名册,并按照税务机关的指定方式,将企业名册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三)任务分发阶段。11月1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税务行政区划关系,将采集的企业名册分发至各地税务机关。
(四)名册核实阶段。12月15日前,省以下税务机关根据任务分发结果,组织完成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核实工作。具体可采取与现行征管系统信息比对、与第三方信息比对、向企业核实信息以及到企业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名册核实工作。
(五)结果上报阶段。12月31日前,省以下税务机关根据名册核实结果,标注、修订与企业报送情况不符的名册信息,并将核实和修订结果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同时,省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部门应当根据名册核实结果,组织调整现行征管系统中的“大企业管理层级标识”,实现企业名册信息共享。
(六)名册反馈阶段。次年1月20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将核实后的企业名册反馈给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由其根据核实结果,区分不同情况,开展信息校正工作。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需在当年报送税务遵从责任报告时,将校正结果反馈国家税务总局。
(七)工作总结阶段。次年1月31日前,省税务机关根据工作中暴露出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工作总结,提出工作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实施工作考核,提升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地市税务机关定点联系(或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以下简称企业名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布公告。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突出特点是企业规模巨大、内部层级众多、关联交易频繁。因此,加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特别是掌握其内部管理层级和资产关联关系,将有助于税务机关明确管理范围、理清管理重点,同时也有助于企业防范因关联关系产生的税务风险,提升纳税遵从水平。2011年,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以下简称《规程》)。《规程》第五章第五十四条明确提出了“税务总局按照实际控制的原则确定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关系,并据此形成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名册”的要求。
根据上述要求,税务总局通过选取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采集企业名册数据、共享企业名册信息,已初步建立起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树型管理体系。但是,由于前期探索中认识不够统一、机制不够健全、流程不够规范等原因,运行管理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规范工作流程、理顺内外关系,对于提升名册管理水平、完善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树型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纳税遵从,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如何把握《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分为总则、工作模式、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附则五部分。具体来说:
*9章,总则(共五条)。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调整对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解决了《办法》中一般性和总括性的重要问题。
第二章,工作模式(共四条)。对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的工作模式进行了规定。突出了税企双方沟通与协作的重要性。
第三章,工作职责(共三条)。对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相关主体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规定。规范了税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四章,工作流程(共两条)。对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代码准备、名册采集、任务分发、名册核实、结果上报、名册反馈和工作总结七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
第五章,附则(共两条)。对《办法》的未尽事项、实施时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的报送内容包括哪些?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的报送内容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关联关系以及组织架构等涉税信息。税务总局可以根据税收管理工作需要,对报送内容进行规范和完善。具体报送内容详见税务总局每年通过信息化平台下发的企业名册信息表。
四、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成员企业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863号)的相关规定,《办法》指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成员企业范围应当以合并报表的口径和工商注册规范的组织形式为参考建立统一标准。内资企业为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且进行税务登记的境内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境外控股公司;外资企业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中国境内进行税务登记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其他特殊情况的涉税组织机构。
五、省、地市税务机关定点联系(或列名)企业是否适用《办法》?
由于《办法》旨在规范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因此,省、地市税务机关定点联系(或列名)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办法》第十五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地市税务机关定点联系(或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版权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2013-04-22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以下简称企业名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规定程序统一选定,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管理机制的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名册的采集、下发、核实、上报和反馈等工作,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企业名册管理是指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定期报送本级及其成员企业名册,税务机关根据上述信息,开展企业名册核实,反馈名册核实结果,正确建立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树型管理体系的业务处理过程。
第四条 企业名册由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关联关系以及组织架构等涉税信息组成。企业名册的范围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管理工作需要逐年规范、完善。
第五条 企业名册管理范围以合并报表的口径和工商注册规范的组织形式为参考,建立统一标准。内资企业名册管理范围为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且进行税务登记的境内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境外控股公司;外资企业名册管理范围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中国境内进行税务登记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其他特殊情况的涉税组织机构。
第二章 工作模式
第六条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税务机关要在《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框架下,共同构建起税企合作、纵向联动、协调高效的企业名册管理工作模式。
第七条 税企合作是指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和税务机关遵循平等、互信、互助、共赢的原则,合作开展企业名册管理,共同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名册报送义务;税务机关应当合法使用企业名册信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提高名册管理水平。
第八条 纵向联动是指采取集中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企业名册管理能力。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要组织落实好本级及其成员企业名册的报送和校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层层落实名册核实工作,实现纵向联动。
第九条 协调高效是指按照业务关联、职责明晰、衔接紧密的原则,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税务机关要合理界定内部各部门、各层级、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并使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筹安排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规范企业名册范围和内容,完善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二)组织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开展企业名册整理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省以下税务机关开展企业名册核实工作;
(四)向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反馈企业名册核实结果,引导其开展企业名册校正工作;
(五)其他全国性的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做好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省税务机关负责整理、上报税务行政区划代码、名称和对应关系等信息,完成企业名册管理代码准备工作;
(二)省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的核实、修订和上报工作;
(三)地市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的核实工作,修订和上报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
(四)属地税务机关负责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核实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
(五)其他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承担企业名册的整理、报送和校正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税务机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企业名册的整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二)配合税务机关开展企业名册核实工作;
(三)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企业名册校正工作;
(四)其他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与相关税务机关要充分依托大企业税收信息化平台和工具,每年定期开展企业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分为代码准备、名册采集、任务分发、名册核实、结果上报、名册反馈和工作总结七个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如下:
(一)代码准备阶段。9月30日前,省税务机关整理当年税务行政区划代码、名称和对应关系等信息,并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完成企业名册管理代码准备工作。
(二)名册采集阶段。10月31日前,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整理、审核和汇总本级及其成员企业名册,并按照税务机关的指定方式,将企业名册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三)任务分发阶段。11月1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税务行政区划关系,将采集的企业名册分发至各地税务机关。
(四)名册核实阶段。12月15日前,省以下税务机关根据任务分发结果,组织完成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核实工作。具体可采取与现行征管系统信息比对、与第三方信息比对、向企业核实信息以及到企业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名册核实工作。
(五)结果上报阶段。12月31日前,省以下税务机关根据名册核实结果,标注、修订与企业报送情况不符的名册信息,并将核实和修订结果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同时,省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部门应当根据名册核实结果,组织调整现行征管系统中的“大企业管理层级标识”,实现企业名册信息共享。
(六)名册反馈阶段。次年1月20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将核实后的企业名册反馈给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由其根据核实结果,区分不同情况,开展信息校正工作。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需在当年报送税务遵从责任报告时,将校正结果反馈国家税务总局。
(七)工作总结阶段。次年1月31日前,省税务机关根据工作中暴露出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工作总结,提出工作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实施工作考核,提升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地市税务机关定点联系(或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以下简称企业名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布公告。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突出特点是企业规模巨大、内部层级众多、关联交易频繁。因此,加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特别是掌握其内部管理层级和资产关联关系,将有助于税务机关明确管理范围、理清管理重点,同时也有助于企业防范因关联关系产生的税务风险,提升纳税遵从水平。2011年,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1〕71号,以下简称《规程》)。《规程》第五章第五十四条明确提出了“税务总局按照实际控制的原则确定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关系,并据此形成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名册”的要求。
根据上述要求,税务总局通过选取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采集企业名册数据、共享企业名册信息,已初步建立起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树型管理体系。但是,由于前期探索中认识不够统一、机制不够健全、流程不够规范等原因,运行管理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规范工作流程、理顺内外关系,对于提升名册管理水平、完善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树型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纳税遵从,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如何把握《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分为总则、工作模式、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附则五部分。具体来说:
*9章,总则(共五条)。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调整对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解决了《办法》中一般性和总括性的重要问题。
第二章,工作模式(共四条)。对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的工作模式进行了规定。突出了税企双方沟通与协作的重要性。
第三章,工作职责(共三条)。对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相关主体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规定。规范了税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四章,工作流程(共两条)。对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代码准备、名册采集、任务分发、名册核实、结果上报、名册反馈和工作总结七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
第五章,附则(共两条)。对《办法》的未尽事项、实施时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的报送内容包括哪些?
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的报送内容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关联关系以及组织架构等涉税信息。税务总局可以根据税收管理工作需要,对报送内容进行规范和完善。具体报送内容详见税务总局每年通过信息化平台下发的企业名册信息表。
四、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成员企业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863号)的相关规定,《办法》指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成员企业范围应当以合并报表的口径和工商注册规范的组织形式为参考建立统一标准。内资企业为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且进行税务登记的境内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境外控股公司;外资企业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中国境内进行税务登记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其他特殊情况的涉税组织机构。
五、省、地市税务机关定点联系(或列名)企业是否适用《办法》?
由于《办法》旨在规范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因此,省、地市税务机关定点联系(或列名)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办法》第十五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地市税务机关定点联系(或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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