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年限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2004~2006年是亏损,2007年盈利20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还是亏损,2008~2009年亏损,2010年认定为软件企业。2010年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5万元,2011年盈利23万元。我公司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将2010年确定为公司*9个获利年度,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0〕25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九条规定,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9条规定,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底以前,2010年认定为软件企业,其可按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
在财税〔2008〕1号文件“自获利年度起”中的获利年度如何理解,在当时没有专门政策予以明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参考在2012年出台的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获利年度应为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
该企业在2010年度按规定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税为55万元,2010年度为获利年度。企业可在2010~2011年度享受免征,2012~2014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该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由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版权声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0〕25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九条规定,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9条规定,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底以前,2010年认定为软件企业,其可按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
在财税〔2008〕1号文件“自获利年度起”中的获利年度如何理解,在当时没有专门政策予以明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参考在2012年出台的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获利年度应为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
该企业在2010年度按规定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税为55万元,2010年度为获利年度。企业可在2010~2011年度享受免征,2012~2014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该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由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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