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单位在境外为境内公司**宣传是否缴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们负责品牌宣传的部门安排了一次在英国举行的农场开放日活动,活动是委托英国的一家公关公司进行,该公司将会安排人员去英国的农场和麦当劳餐厅采访,并拍照和发布新闻稿,整个活动的费用组成包括人员的酒店住宿费、两天的翻译费和广告易拉宝的设计和制作费用,对于这笔支付境外公关公司的活动策划费用,是否要缴税,如何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境外公司为贵公司提供的农场开放日活动,属于提供广告服务。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目前对上述“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总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参照上述规定,广告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贵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在境内,境外公司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9条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其税率为6%.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其增值税,并还需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公司完全在境外为贵公司提供农场开放日活动,境外公司未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也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该境外公司不属于非居民企业,即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该所得,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版权声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境外公司为贵公司提供的农场开放日活动,属于提供广告服务。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目前对上述“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总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参照上述规定,广告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贵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在境内,境外公司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9条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其税率为6%.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其增值税,并还需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公司完全在境外为贵公司提供农场开放日活动,境外公司未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也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该境外公司不属于非居民企业,即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该所得,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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