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个税申报:避免31种违规行为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新一年度的“12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已经开始。不管是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企业财务部门,还是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个人,都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正确申报纳税。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笔者总结了涉及个人所得税的31种违规行为,供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参考,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以防范可能的税收风险。
l.分解收入。即编造假姓名领取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收入。
2.计税收入不完整。工资外补贴、津贴、分红、年终奖金和发放实物、有价证券、代金券、福利等不折算金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3.个人消费支出由企业报销而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纳税。
4.取得的隐蔽性收入或从多处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
5.擅自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缩小税基。
6.适用税目或计税依据错误。
7.按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住房费用或补贴,在计征个税时税前扣除。
8.企业和员工在规定数额之外缴纳的补充养老金未缴个税。
9.扩大年薪制政策的适用范围,对非企业经营者也按年薪制的有关规定计征个税。
10.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班、工作考察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奖励。
11.以误餐费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12.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未按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13.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人人有份的各种补助、补贴,未并入计税工资。
14.从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职工个人的人人有份的补助、补贴,未并入计税工资。
15.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脑等不申报缴纳个税。
16.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未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17.用消费性支出来隐瞒收入。以公司资金为投资者支付日常生活消费,列支大量用于购买家庭电器、生活用品等消费性支出,用这种方式为投资者隐瞒个人收入。
18.利用会计科目规避个税。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未有记入“应交税金”科目,而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比如,某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薪金报酬为税后金额,代扣代缴个税时却按税前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来计算、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19.利用假工资单作弊。比如,一些公司采取奖金分月发放、编制假工资单、增加员工人数等手段减少员工人均工资、薪金所得。
20.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团体保险,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金时,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22.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2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24.由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25.实物收入不纳税。所得为实物的,未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未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6.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未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7.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不按规定缴纳个税。即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8.以虚构零星工程的名义,使用外购发票入账报销的方法套取现金,用于发放补贴、年终双薪和年终奖等。
29.虚构工作人员名单领取工资。如某房地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人用2人名,或者更多,把工资收入分解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30.未按规定的人员比例和额度列支通信补贴,或虽按单位全部人员的比例和标准列支通信补贴,却没能提供电信部门开具的相关发票和单据。
31.以内部优惠价向员工售卖房产,而不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某公司将一套市价50万元的房屋,以内部优惠形式40万元卖给某员工,其中的差额10万元没有计缴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
l.分解收入。即编造假姓名领取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收入。
2.计税收入不完整。工资外补贴、津贴、分红、年终奖金和发放实物、有价证券、代金券、福利等不折算金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3.个人消费支出由企业报销而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纳税。
4.取得的隐蔽性收入或从多处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
5.擅自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缩小税基。
6.适用税目或计税依据错误。
7.按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住房费用或补贴,在计征个税时税前扣除。
8.企业和员工在规定数额之外缴纳的补充养老金未缴个税。
9.扩大年薪制政策的适用范围,对非企业经营者也按年薪制的有关规定计征个税。
10.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班、工作考察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奖励。
11.以误餐费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12.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未按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13.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人人有份的各种补助、补贴,未并入计税工资。
14.从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职工个人的人人有份的补助、补贴,未并入计税工资。
15.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脑等不申报缴纳个税。
16.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未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17.用消费性支出来隐瞒收入。以公司资金为投资者支付日常生活消费,列支大量用于购买家庭电器、生活用品等消费性支出,用这种方式为投资者隐瞒个人收入。
18.利用会计科目规避个税。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未有记入“应交税金”科目,而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比如,某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薪金报酬为税后金额,代扣代缴个税时却按税前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来计算、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19.利用假工资单作弊。比如,一些公司采取奖金分月发放、编制假工资单、增加员工人数等手段减少员工人均工资、薪金所得。
20.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团体保险,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金时,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22.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2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24.由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25.实物收入不纳税。所得为实物的,未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未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6.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未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7.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不按规定缴纳个税。即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8.以虚构零星工程的名义,使用外购发票入账报销的方法套取现金,用于发放补贴、年终双薪和年终奖等。
29.虚构工作人员名单领取工资。如某房地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人用2人名,或者更多,把工资收入分解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30.未按规定的人员比例和额度列支通信补贴,或虽按单位全部人员的比例和标准列支通信补贴,却没能提供电信部门开具的相关发票和单据。
31.以内部优惠价向员工售卖房产,而不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某公司将一套市价50万元的房屋,以内部优惠形式40万元卖给某员工,其中的差额10万元没有计缴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