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工资及薪金所得的纳税规定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的。需要弄清楚的是:一、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二、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只需就境内雇主支付的所得纳税,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美籍工程师2011年在中国一家外资企业工作120天(中美有税收协定),其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0万美元,其中6万美元由美国的公司承担,4万美元由中国的外资企业负担。则该工程师在华工作期间所得到的工资、薪金10万美元中,6万美元由美国公司支付,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4万美元由中国境内企业负担支付,应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规定,这种情形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外籍个人工作的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的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时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人为一家美国公司美籍雇员,2011年被派到中国工作,工作时间为200天,其工资、薪金所得20万美元全部是由境外公司支付的,且不是由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机构负担。但由于该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时间超过了183天的期限,因此,其在华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规定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4〕97号文件规定,这种情形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居住时间超过1年但不超过5年的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离境工作期间,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不纳税。国税发〔2004〕97号文件规定,这种情形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例如,某人是合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居住3年,境内公司每月支付工资、薪金8万元人民币,境外公司总部每月支付工资、薪金6万元人民币。该员工当月境外工作10天,期间的工资、薪金5万元人民币由境外公司负担支付。则该外籍个人当月应纳税额为=〔(80000+60000-4800)×45%-13505〕
×(1-50000÷140000×10÷30)=41699.88(元)。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居住超过5年的纳税义务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指的是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这种情形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满90天或183天,可以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并从在此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版权声明
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只需就境内雇主支付的所得纳税,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美籍工程师2011年在中国一家外资企业工作120天(中美有税收协定),其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0万美元,其中6万美元由美国的公司承担,4万美元由中国的外资企业负担。则该工程师在华工作期间所得到的工资、薪金10万美元中,6万美元由美国公司支付,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4万美元由中国境内企业负担支付,应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规定,这种情形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外籍个人工作的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1年的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时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人为一家美国公司美籍雇员,2011年被派到中国工作,工作时间为200天,其工资、薪金所得20万美元全部是由境外公司支付的,且不是由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机构负担。但由于该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时间超过了183天的期限,因此,其在华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规定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4〕97号文件规定,这种情形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居住时间超过1年但不超过5年的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离境工作期间,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不纳税。国税发〔2004〕97号文件规定,这种情形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例如,某人是合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居住3年,境内公司每月支付工资、薪金8万元人民币,境外公司总部每月支付工资、薪金6万元人民币。该员工当月境外工作10天,期间的工资、薪金5万元人民币由境外公司负担支付。则该外籍个人当月应纳税额为=〔(80000+60000-4800)×45%-13505〕
×(1-50000÷140000×10÷30)=41699.88(元)。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居住超过5年的纳税义务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指的是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这种情形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满90天或183天,可以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并从在此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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