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老板股权转让避个税 突击购房打错算盘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近年来,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已经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密切关注的重点。江苏省如东县地税局根据上级税务机关要求,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作为年度风险评估的重点。
数据分析疑点浮现
由于我国经济生活中现金交易频繁、个人收入隐蔽,税务机关通过现有的手段难以获取个人真实的收入信息。为此,该局另辟蹊径,充分利用各类与自然人收入和支出相关的信息,如股权、财产、职位等,分别测算个人可能的年收入,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年收入进行对比,从而发现纳税人的涉税疑点。
通过分析,如东县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业主陈某因风险积分较高,进入税务机关眼帘。具体情况如下:
1.酒店经营情况:该公司为如东县一家准四星级酒店,地理位置偏僻,经营状况一般,且酒店近年来一直投入较多资金用于基础建设和绿化建设,未发生利润分配。
2.个税申报情况:陈某作为该温泉度假村业主,自2009年以来,个人所得税长期零申报,申报的收入尚不及酒店一般员工。
3.房产购置情况:通过对2009年以来的房地产销售发票信息分析,发现自2010年以来,陈某在南通市购买房屋4处,总价值超过1200万元,面积1300平方米。陈某未成年的女儿,在南通市及如东县购买房产3处,总价值900万元,面积1200平方米。累计价格2200万元。
4.其他情况:陈某2003年投资金额137万元建成该度假村,以外无其他投资和收入来源。陈某名下无豪华车辆,这可能与其担任度假村法定代表人期间使用单位车辆有关。
据此,评估人员初步认为,陈某能突然有如此多的资金用于购房,这与其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严重不匹配,有必要进一步开展评估核实。
首次约谈成效初显
2012年6月,评估人员约谈陈某,向其宣传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和高收入个人税收管理要求,指出其个人所得税相关疑点。陈某一直认为税务机关主要掌握企业的财务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对地税机关能掌握如此多的涉及个人的信息和开展精准的分析感到惊讶。后他陈述其投资房产的资金来源:因不擅管理和酒店行业竞争日益激烈,陈某准备向南通市某建筑公司出售酒店股权,原始股权135.7万,转让协议价2800万元,且已拿到了部分定金。因大笔资金暂无投资意向,便在如东县、南通市等地预订了多处房产。
经政策宣传,陈某表示愿意配合地税机关的工作,同意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532.86万元。
外围调查疑点再现
从表面上看,陈某个人所得税涉税疑点已经消除,但评估人员并未因约谈如此顺利、大额税款能简单入库而思想麻痹,而是进一步深入分析,发现有两个细节性问题亟待解决:
1.陈某以股权转让事宜未正式确认、合同未签订为由,未能向税务机关提供股权转让正式合同及复印件。
2.股权转让金额2800万元,购房用资金达到2200万元,比例高达79%,无异于“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不符合财务上的“谨慎原则”,尤其是在目前我国房市走向尚不明朗的情况下,陈某这么做显得不太理智。
股权受让方南通市某建筑公司也是该局管户,评估人员决定对其进行实地走访调查。该建筑公司确认了收购陈某拥有的温泉度假村股权事宜,并于2010年10月~2012年5月分次以借款形式汇给陈某共计4000万元,因股权转让事宜没有最终确认,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账务处理上均记入“其他应收款”。该建筑公司汇款给陈某的时间与陈某购买房屋的时间基本上相吻合,但在金额上与陈某所述存在偏差。
再次约谈水落石出
评估人员再次约谈陈某,陈某从该建筑公司处了解到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相关情况,便承认事实与上次的约谈有所出入,并将实际情况和盘托出。2010年初,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开始商谈股权转让事宜,建筑公司出价2800万元。经多轮协商,最终定价4000万元,于2010年5月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两年内分期付清股权转让款项,实际款项也于2012年5月付清。后陈某了解到股权转让所得收益个人所得税税率达到20%,且一旦办理工商股权变更,地税机关便能通过综合治税渠道掌握相关信息,便暂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一方面想拖延纳税时间,一方面四处讨教税务专家如何避税。正在这个“关键”时刻,评估人员找上了门。
事实确认后,考虑到温泉度假村未实际办理工商变更、陈某态度较好等原因,该局作出差异符合性评估结论,要求陈某自行补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并建议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12年7月29日,该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向工商部分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正式将137万元的股权由陈某转移到某建筑公司名下。8月15日,陈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772.86万元,由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代扣代缴后入库。
版权声明
数据分析疑点浮现
由于我国经济生活中现金交易频繁、个人收入隐蔽,税务机关通过现有的手段难以获取个人真实的收入信息。为此,该局另辟蹊径,充分利用各类与自然人收入和支出相关的信息,如股权、财产、职位等,分别测算个人可能的年收入,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年收入进行对比,从而发现纳税人的涉税疑点。
通过分析,如东县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业主陈某因风险积分较高,进入税务机关眼帘。具体情况如下:
1.酒店经营情况:该公司为如东县一家准四星级酒店,地理位置偏僻,经营状况一般,且酒店近年来一直投入较多资金用于基础建设和绿化建设,未发生利润分配。
2.个税申报情况:陈某作为该温泉度假村业主,自2009年以来,个人所得税长期零申报,申报的收入尚不及酒店一般员工。
3.房产购置情况:通过对2009年以来的房地产销售发票信息分析,发现自2010年以来,陈某在南通市购买房屋4处,总价值超过1200万元,面积1300平方米。陈某未成年的女儿,在南通市及如东县购买房产3处,总价值900万元,面积1200平方米。累计价格2200万元。
4.其他情况:陈某2003年投资金额137万元建成该度假村,以外无其他投资和收入来源。陈某名下无豪华车辆,这可能与其担任度假村法定代表人期间使用单位车辆有关。
据此,评估人员初步认为,陈某能突然有如此多的资金用于购房,这与其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严重不匹配,有必要进一步开展评估核实。
首次约谈成效初显
2012年6月,评估人员约谈陈某,向其宣传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和高收入个人税收管理要求,指出其个人所得税相关疑点。陈某一直认为税务机关主要掌握企业的财务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对地税机关能掌握如此多的涉及个人的信息和开展精准的分析感到惊讶。后他陈述其投资房产的资金来源:因不擅管理和酒店行业竞争日益激烈,陈某准备向南通市某建筑公司出售酒店股权,原始股权135.7万,转让协议价2800万元,且已拿到了部分定金。因大笔资金暂无投资意向,便在如东县、南通市等地预订了多处房产。
经政策宣传,陈某表示愿意配合地税机关的工作,同意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532.86万元。
外围调查疑点再现
从表面上看,陈某个人所得税涉税疑点已经消除,但评估人员并未因约谈如此顺利、大额税款能简单入库而思想麻痹,而是进一步深入分析,发现有两个细节性问题亟待解决:
1.陈某以股权转让事宜未正式确认、合同未签订为由,未能向税务机关提供股权转让正式合同及复印件。
2.股权转让金额2800万元,购房用资金达到2200万元,比例高达79%,无异于“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不符合财务上的“谨慎原则”,尤其是在目前我国房市走向尚不明朗的情况下,陈某这么做显得不太理智。
股权受让方南通市某建筑公司也是该局管户,评估人员决定对其进行实地走访调查。该建筑公司确认了收购陈某拥有的温泉度假村股权事宜,并于2010年10月~2012年5月分次以借款形式汇给陈某共计4000万元,因股权转让事宜没有最终确认,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账务处理上均记入“其他应收款”。该建筑公司汇款给陈某的时间与陈某购买房屋的时间基本上相吻合,但在金额上与陈某所述存在偏差。
再次约谈水落石出
评估人员再次约谈陈某,陈某从该建筑公司处了解到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相关情况,便承认事实与上次的约谈有所出入,并将实际情况和盘托出。2010年初,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开始商谈股权转让事宜,建筑公司出价2800万元。经多轮协商,最终定价4000万元,于2010年5月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两年内分期付清股权转让款项,实际款项也于2012年5月付清。后陈某了解到股权转让所得收益个人所得税税率达到20%,且一旦办理工商股权变更,地税机关便能通过综合治税渠道掌握相关信息,便暂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一方面想拖延纳税时间,一方面四处讨教税务专家如何避税。正在这个“关键”时刻,评估人员找上了门。
事实确认后,考虑到温泉度假村未实际办理工商变更、陈某态度较好等原因,该局作出差异符合性评估结论,要求陈某自行补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并建议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12年7月29日,该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向工商部分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正式将137万元的股权由陈某转移到某建筑公司名下。8月15日,陈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772.86万元,由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代扣代缴后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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