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秒杀商品之所得税篇
来源:
网校
2014-12-10
11月11日凌晨起,在淘宝推出的天猫“11.11购物狂欢节”上,数亿中国网民上演疯狂大“扫荡”。网友可知,企业通过价格折扣、买一赠一、积分反馈等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在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本文将一一给您讲解。
一、个人所得税
(一)不需纳税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9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需纳税情形
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在此要特别注意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与按消费积分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不同处理,通过以下案例进一步说明一下。
〔案例分析〕
如一消费者在京东累计消费获得400积分,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兑换,一种是可以兑换40元京东券使用;一种是可以获得一次抽奖机会,奖品为价值200元的DVD.下面来看一下这两种情况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兑换40元京东券,购买一瓶洗发水。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9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利用积分兑换京东券购买商品,实质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取得商品的个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利用抽奖获得价值200元的DVD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消费者获得的奖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由京东代扣代缴。
对于个人的应税所得的确定,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据了解,京东购置DVD的价格为200元,则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元。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不需认定为视同销售情形
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商家打折促销以及买一赠一方式销售,都不被认定为视同销售,按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收入即可。下面来看一下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9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如:商家为促销一种新款电视机,电视机原价为5000元,给予5折的价格优惠,则商家应按折扣后的价格2500元确认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如:商家以买电视送DVD方式销售电视机,总价款为5000元,其中电视的公允价值为5000元,DVD的公允价值为500元。则商家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电视和DVD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电视、DVD的销售收入。
应确认电视机销售收入为5000×5000÷(5000+500)=4545(元)。
应确认DVD销售收入为5000×500÷(5000+500)=455(元)。
(二)认定为视同销售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以及根据积分抽取奖品,应属于企业所得税范围内的捐赠,商家应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版权声明
一、个人所得税
(一)不需纳税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9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需纳税情形
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在此要特别注意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与按消费积分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不同处理,通过以下案例进一步说明一下。
〔案例分析〕
如一消费者在京东累计消费获得400积分,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兑换,一种是可以兑换40元京东券使用;一种是可以获得一次抽奖机会,奖品为价值200元的DVD.下面来看一下这两种情况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兑换40元京东券,购买一瓶洗发水。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9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利用积分兑换京东券购买商品,实质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取得商品的个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利用抽奖获得价值200元的DVD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消费者获得的奖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由京东代扣代缴。
对于个人的应税所得的确定,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据了解,京东购置DVD的价格为200元,则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元。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不需认定为视同销售情形
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商家打折促销以及买一赠一方式销售,都不被认定为视同销售,按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收入即可。下面来看一下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9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如:商家为促销一种新款电视机,电视机原价为5000元,给予5折的价格优惠,则商家应按折扣后的价格2500元确认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如:商家以买电视送DVD方式销售电视机,总价款为5000元,其中电视的公允价值为5000元,DVD的公允价值为500元。则商家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电视和DVD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电视、DVD的销售收入。
应确认电视机销售收入为5000×5000÷(5000+500)=4545(元)。
应确认DVD销售收入为5000×500÷(5000+500)=455(元)。
(二)认定为视同销售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以及根据积分抽取奖品,应属于企业所得税范围内的捐赠,商家应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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