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影响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主要介绍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以后遇到的一些问题,节选了三方面内容。
*9:企业如何划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
“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和与交通运输有关的辅助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如果一个试点纳税人兼有提供不同应税税率的时候要分开核算,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就会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会带来一个问题,原来的传统物流服务这些服务都是提供的,怎么样区分开?比方说一个传统物流企业,他做了仓储、装卸、搬运甚至给客户代收货款的服务,原来没有区分这些服务的必要性,都是按3%缴纳营业税了,“营改增”之后,如果继续把全部的收入都去缴纳11%的增值税,他的税负上升比例就非常大。我们有的客户就测算过,他的税负上升比例超过了150%,这种情况下他应该怎么办呢?他可能要去考虑怎么样能把这两块收入分开,但原来一张运单取得一张发票,现在一张运单要给客户两张发票,或者含有两个不同税率的发票,这个客户又怎么来接受?
所以,如果简单地找到一个合理的划分方式,可能要从多方面考虑。比方说,考虑如果单独做物流辅助行业的企业,他的利润率应该是怎样的;专门做交通运输的企业利润率是多少,可能要参照这样一个数据才能找到标准。当然,还要去跟税务机关沟通这些测算比例是不是能够被税务机关接受。
如果企业认为光靠划分收入的方式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的话,可能还要去考虑在企业架构上做一些改变。比如把企业变成一个运输公司和一个货运代理公司,客户只和货运代理公司打交道,能够取得货运代理公司开具的6%的发票(属物流辅助行业)。而货运代理企业从客户那里接到了这个业务之后,他也可以再把其中的完全是运输的那一部分业务再去分包给从事运输的企业,这个运输企业可以开具11%的发票给货运代理企业,这11%的增值税对货运代理企业来说是一个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如果从一个集团的角度来看,通过这种方式,就可以把整个集团的税负固定下来,保证了整个集团的利润水平。但是,这个方式本身也并不容易操作,因为如果是一个比较大的物流企业,有很多家公司,甚至在全国有非常多网点的,如果他真正要做大组织架构的拆分,其实是很复杂的。比如,拆分企业,是拆两个,还是所有子公司都去拆分?在现有公司之外再去注册一个货运代理公司,是每一家运输公司都去注册,还是考虑在全国哪些地方注册?此外,这里面还牵涉到人员、资产的流动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究竟哪个方式更可行,可能还要看企业自己的实际情况。
第二,到底什么样的单据是可以支持进项抵扣的。
37号文件带来新变化中就有运费结算单据的问题。那么,哪种结算单据可以抵扣?2013年8月1日之后,提供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要有一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你,如果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也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的依据就是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额。这里面要注意的是有哪些是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的项目,比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于免税项目的,还有非正常损失的,还有接受旅客运输服务的等等。如果是这样的交通运输服务,即便是我们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做进项抵扣的。
第三,快递业服务“营改增”的问题。
快递业服务的处理,在全国不同地方或者同一地方不同快递企业间的处理都不一样。比如有的快递企业是凭邮电通信的资质来做,有的企业没有,原来适用邮电通信业税务处理的这些企业,其实现在普遍也还是把他们作为邮电通信业的,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范围,目前全国层面上没有一个专门文件来解释这个,但是有的地方是有文的,比如四川、深圳,他们都是有规定明确如果原来是当作邮电通信的快递企业,现在也还是当作邮电通信类企业,这种快递企业不纳入“营改增”的范围。但还有一些地方规定,快递企业原来就不是按照邮电通信类企业征税的。比方说山东省当地的规定就比较详细,他区分了不同的情况:如果原来是邮电通信类的就不在营改增的范围内,原来不是邮电通信类的当作交通运输企业处理的,又要分情况看你有没有自有的交通工具,原来的会计核算是什么样的。比方说,一个企业原来是有自己的交通工具,就要看他能不能在会计核算上把交通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开,如果能分开交通运输这部分收入就按照交通运输业征11%增值税,其他的部分就当作物流辅助服务了。如果原来没有交通运输工具的,找了一个承运人运输的,就要看你是不是满足一定的条件,比方说你取得的发票是承运人把他直接开给委托方的,就缴6%的增值税。因此,在全国还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企业确实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和自己的业务情况来判断这个税务处理。
版权声明
*9:企业如何划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
“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和与交通运输有关的辅助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如果一个试点纳税人兼有提供不同应税税率的时候要分开核算,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就会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会带来一个问题,原来的传统物流服务这些服务都是提供的,怎么样区分开?比方说一个传统物流企业,他做了仓储、装卸、搬运甚至给客户代收货款的服务,原来没有区分这些服务的必要性,都是按3%缴纳营业税了,“营改增”之后,如果继续把全部的收入都去缴纳11%的增值税,他的税负上升比例就非常大。我们有的客户就测算过,他的税负上升比例超过了150%,这种情况下他应该怎么办呢?他可能要去考虑怎么样能把这两块收入分开,但原来一张运单取得一张发票,现在一张运单要给客户两张发票,或者含有两个不同税率的发票,这个客户又怎么来接受?
所以,如果简单地找到一个合理的划分方式,可能要从多方面考虑。比方说,考虑如果单独做物流辅助行业的企业,他的利润率应该是怎样的;专门做交通运输的企业利润率是多少,可能要参照这样一个数据才能找到标准。当然,还要去跟税务机关沟通这些测算比例是不是能够被税务机关接受。
如果企业认为光靠划分收入的方式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的话,可能还要去考虑在企业架构上做一些改变。比如把企业变成一个运输公司和一个货运代理公司,客户只和货运代理公司打交道,能够取得货运代理公司开具的6%的发票(属物流辅助行业)。而货运代理企业从客户那里接到了这个业务之后,他也可以再把其中的完全是运输的那一部分业务再去分包给从事运输的企业,这个运输企业可以开具11%的发票给货运代理企业,这11%的增值税对货运代理企业来说是一个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如果从一个集团的角度来看,通过这种方式,就可以把整个集团的税负固定下来,保证了整个集团的利润水平。但是,这个方式本身也并不容易操作,因为如果是一个比较大的物流企业,有很多家公司,甚至在全国有非常多网点的,如果他真正要做大组织架构的拆分,其实是很复杂的。比如,拆分企业,是拆两个,还是所有子公司都去拆分?在现有公司之外再去注册一个货运代理公司,是每一家运输公司都去注册,还是考虑在全国哪些地方注册?此外,这里面还牵涉到人员、资产的流动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究竟哪个方式更可行,可能还要看企业自己的实际情况。
第二,到底什么样的单据是可以支持进项抵扣的。
37号文件带来新变化中就有运费结算单据的问题。那么,哪种结算单据可以抵扣?2013年8月1日之后,提供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要有一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你,如果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也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的依据就是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额。这里面要注意的是有哪些是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的项目,比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于免税项目的,还有非正常损失的,还有接受旅客运输服务的等等。如果是这样的交通运输服务,即便是我们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做进项抵扣的。
第三,快递业服务“营改增”的问题。
快递业服务的处理,在全国不同地方或者同一地方不同快递企业间的处理都不一样。比如有的快递企业是凭邮电通信的资质来做,有的企业没有,原来适用邮电通信业税务处理的这些企业,其实现在普遍也还是把他们作为邮电通信业的,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范围,目前全国层面上没有一个专门文件来解释这个,但是有的地方是有文的,比如四川、深圳,他们都是有规定明确如果原来是当作邮电通信的快递企业,现在也还是当作邮电通信类企业,这种快递企业不纳入“营改增”的范围。但还有一些地方规定,快递企业原来就不是按照邮电通信类企业征税的。比方说山东省当地的规定就比较详细,他区分了不同的情况:如果原来是邮电通信类的就不在营改增的范围内,原来不是邮电通信类的当作交通运输企业处理的,又要分情况看你有没有自有的交通工具,原来的会计核算是什么样的。比方说,一个企业原来是有自己的交通工具,就要看他能不能在会计核算上把交通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开,如果能分开交通运输这部分收入就按照交通运输业征11%增值税,其他的部分就当作物流辅助服务了。如果原来没有交通运输工具的,找了一个承运人运输的,就要看你是不是满足一定的条件,比方说你取得的发票是承运人把他直接开给委托方的,就缴6%的增值税。因此,在全国还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企业确实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和自己的业务情况来判断这个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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