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有偿应税服务”概念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首先,想跟大家交流一下关于“营改增”的征税范围的问题,这个问题应该是我们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财税〔2013〕37号文的征收范围主要描述了提供应税服务,进一步明确为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这个有偿的概念怎么来理解?
有偿的形式不仅仅是收到现金才作为有偿,从税法的规定来看,除了现金,包括非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的经济利益都应作为有偿提供的形式。在所有的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当中,37号文给出了一个排除的范围,大概分为四项。归纳起来叫非营业活动。就是说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中的非应税活动是不收增值税的,怎么来看待非营收活动,37号文给出了四点描述。
一、是指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
根据法规的规定,为了履行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收取的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这类表面上或者形式上是在提供服务,同时也收取了费用,但是从税法的设定上看是不把它作为应征增值税的应收范围的。
二、是指员工对单位和雇主提供的应税服务,以及单位对员工提供的服务是不征增值税的。
“营改增”现在主要的行业都是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劳动内容主要体现方式是人在提供,人提供的也主要体现在以智力活动或者以个人的技能为表现的人的劳动或者活动,如果把个人对本单位或者本单位雇主体现的服务作为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这样很大程度上会造成增值税范围的混乱。虽然员工对单位提供的服务,表现形式是员工提供了应税服务,同时也取得了有偿的报酬,从这两方面来看好像都符合有偿提供应税服务的特征,但是这个从税法上是排除掉的,否则无限划分下去对增值税范围会造成混乱。
37号文当中有一个概念叫“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怎么样是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呢?举个例子,某集团公司下有一个全资广告公司,一个全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当中需要进行营销活动,广告推广和宣传,如果房地产公司向广告公司支付相应的广告费,从集团控制人的角度,他认为只是一种内部交易,对控制人来说没有利益,但在这种企业结构或者交易内容当中,出现提供了应税服务但是没有交易对价的情况。这种情况一旦发生了,从税收监管角度来说是出现了税收漏洞。表现形式就是,某种形式下都可以以免税或者不接受对价的形式来减少“营改增”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的缴纳或征收。从这个意义上出发,税法设置了一个反避税条款,叫视同提供,就是即便你没有出现交易对价,没有提供相应的有偿的服务金额,在申报纳税的时候依然要视同你提供了应税服务,按照相应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是对增值税范围特定反避税条款的补充。对于“营改增”征税范围的理解我大概归纳了这样几条。
三、如何去区分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和无偿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曾经有企业咨询,企业用自有的专利技术对另外一个企业出资,取得了被投资企业10%或者15%的股权,这样的业务是属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还是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上存在一些容易被模糊的情况。有的认为,这里面没有现金收入,也没有取得其他相应的经济利益,其他应该是属于一种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范围。但从这个业务的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设定的规则来看,这项业务表面上没有现金收入,但他属于标准的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企业真正转移出去的是他拥有的专利技术,获得的是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这种股权其实是作为一种非现金资产,代表了该企业对被投资公司的一种财产清算或者分配的一种请求权或者清偿的权利,因此,这种业务其实是属于标准的有偿提供应税服务的范例。
四、如果有被税法界定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业务应如何处理。
我们拿一个集团下属的两个子公司的无偿交易为例,我们认为,从公司交易法律的范畴之内,国家并没有提供限制性的规定,收不收费是企业的财务制度所决定的。而如果这种情况下,税法要求视同应税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在,企业是可以在不同的法律范围之内按照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处理的。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在会计披露的范畴之内遵照准则或者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没有收费就不确认收入,这个根据相应的会计规定处理是没有问题的。但需要注意,在纳税申报时,一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如实或者说根据一定的方法去计算相应的应缴纳增值税。
版权声明
有偿的形式不仅仅是收到现金才作为有偿,从税法的规定来看,除了现金,包括非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的经济利益都应作为有偿提供的形式。在所有的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当中,37号文给出了一个排除的范围,大概分为四项。归纳起来叫非营业活动。就是说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中的非应税活动是不收增值税的,怎么来看待非营收活动,37号文给出了四点描述。
一、是指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
根据法规的规定,为了履行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收取的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这类表面上或者形式上是在提供服务,同时也收取了费用,但是从税法的设定上看是不把它作为应征增值税的应收范围的。
二、是指员工对单位和雇主提供的应税服务,以及单位对员工提供的服务是不征增值税的。
“营改增”现在主要的行业都是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劳动内容主要体现方式是人在提供,人提供的也主要体现在以智力活动或者以个人的技能为表现的人的劳动或者活动,如果把个人对本单位或者本单位雇主体现的服务作为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这样很大程度上会造成增值税范围的混乱。虽然员工对单位提供的服务,表现形式是员工提供了应税服务,同时也取得了有偿的报酬,从这两方面来看好像都符合有偿提供应税服务的特征,但是这个从税法上是排除掉的,否则无限划分下去对增值税范围会造成混乱。
37号文当中有一个概念叫“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怎么样是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呢?举个例子,某集团公司下有一个全资广告公司,一个全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当中需要进行营销活动,广告推广和宣传,如果房地产公司向广告公司支付相应的广告费,从集团控制人的角度,他认为只是一种内部交易,对控制人来说没有利益,但在这种企业结构或者交易内容当中,出现提供了应税服务但是没有交易对价的情况。这种情况一旦发生了,从税收监管角度来说是出现了税收漏洞。表现形式就是,某种形式下都可以以免税或者不接受对价的形式来减少“营改增”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的缴纳或征收。从这个意义上出发,税法设置了一个反避税条款,叫视同提供,就是即便你没有出现交易对价,没有提供相应的有偿的服务金额,在申报纳税的时候依然要视同你提供了应税服务,按照相应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是对增值税范围特定反避税条款的补充。对于“营改增”征税范围的理解我大概归纳了这样几条。
三、如何去区分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和无偿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曾经有企业咨询,企业用自有的专利技术对另外一个企业出资,取得了被投资企业10%或者15%的股权,这样的业务是属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还是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上存在一些容易被模糊的情况。有的认为,这里面没有现金收入,也没有取得其他相应的经济利益,其他应该是属于一种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范围。但从这个业务的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设定的规则来看,这项业务表面上没有现金收入,但他属于标准的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企业真正转移出去的是他拥有的专利技术,获得的是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这种股权其实是作为一种非现金资产,代表了该企业对被投资公司的一种财产清算或者分配的一种请求权或者清偿的权利,因此,这种业务其实是属于标准的有偿提供应税服务的范例。
四、如果有被税法界定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业务应如何处理。
我们拿一个集团下属的两个子公司的无偿交易为例,我们认为,从公司交易法律的范畴之内,国家并没有提供限制性的规定,收不收费是企业的财务制度所决定的。而如果这种情况下,税法要求视同应税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在,企业是可以在不同的法律范围之内按照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处理的。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在会计披露的范畴之内遵照准则或者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没有收费就不确认收入,这个根据相应的会计规定处理是没有问题的。但需要注意,在纳税申报时,一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如实或者说根据一定的方法去计算相应的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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