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优惠差异
来源:
网校
2014-12-10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和中关村、张江、深圳前海、珠海横琴、重庆两江、天津滨海和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相比,自贸区税收优惠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那就是非常注重从促进资本运作和促进国际贸易角度进行制度设计。
(一)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注册在自贸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自贸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二)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一是进口税收。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规定,对自贸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90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自贸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自贸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二是出口退(免)税。自贸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按现行执行政策。即: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免)税试点范围,可比照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执行;青岛、武汉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试行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区外企业进入区内的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
(具体详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
版权声明
(一)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注册在自贸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自贸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二)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一是进口税收。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规定,对自贸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90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自贸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自贸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二是出口退(免)税。自贸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按现行执行政策。即: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免)税试点范围,可比照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执行;青岛、武汉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试行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区外企业进入区内的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
(具体详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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