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购:报价低不一定综合成本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方欣公司开发科技电子产品,产品价格为20000元/台,开发该产品所需的主要部件有两家供应商可以选择,分别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和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两家公司报价不同,含税报价分别为15000元和14000元,公司采购部愿意选择报价较低的B公司作为供应商,财务部愿意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A公司作为供应商,最终该如何选择?
根据两公司报价资料,方欣公司财务人员测算如下:
方案一:选A公司
单台销售额20000元,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000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5000÷(1+17%)×17%=2179.49(元)。
应缴增值税=20000÷(1+17%)×17%-2179.49=726.49(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726.49×(7%+3%+2%)=87.18(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20000÷(1+17%)-15000÷(1+17%)-87.18〕×25%=1046.58(元)。
可以为公司带来净现金流量=20000-15000-726.49-87.18-1046.58=3139.75(元)。
可以形成税后净利润=20000÷(1+17%)-15000÷(1+17%)-87.18-1046.58=3139.75(元)。
税后利润等于净现金流量。综合税收负担率=(726.49+87.18+1046.58)÷(726.49+87.18+1046.58+3139.75)×100%=37.21%。
方案二:选B公司
单台销售额20000元,可以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00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4000÷(1+3%)×3%=407.77(元)。
应缴增值税=20000÷(1+17%)×17%-407.77=2498.21(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2498.21×(7%+3%+2%)=299.79(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20000÷(1+17%)-14000÷(1+3%)-299.79〕×25%=800.5(元)。
可以为公司带来净现金流量=20000-14000-2498.21-299.79-800.5=2401.5(元)。
可以形成税后利润=〔20000÷(1+17%)-14000÷(1+3%)-299.79〕-800.5=2401.5(元)。
综合税收负担率=(2498.21+299.79+800.5)÷(2498.21+299.79+800.5+2401.5)×100%=59.98%。
两方案对比,选择A公司有3139.75元净利润,选择B公司有2401.49元净利润,选择A公司比选择B公司净利润高出738.26元。另外,从综合税收负担率比较,方案一也要比方案二低很多,因此,财务人员认定选择A公司对公司有利。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取得能够足额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的方案一定优于只能取得3%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案吗?
假设B公司愿意改变报价,比如报价12000元,进一步测算如下:
假设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价格(含税)为X,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价格(含税)为Y,则两种方案下净利润为:
选择一般纳税人净利润=销售额(不含税)-X÷(1+17%)-〔销售额(不含税)-X÷(1+17%)〕×17%×(7%+3%+2%)。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净利润=销售额(不含税)-Y÷(1+3%)-〔销售额(不含税)×17%-Y÷(1+3%)×3%〕×(7%+3%+2%)。
假设两方案净利润相等的情况下,计算得:Y=X×86.55%。
已知A公司报价15000元,则B公司报价应不高于15000×86.55%=12982.5(元),对于方欣公司都是合算的。
从上述案例可知,一般纳税人采购环节取得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是有好处的,但也不能为抵扣而抵扣,采购方案选择的标准仍然要立足于企业净利润、净现金流量的*5化。对于其他税率的情况,17%与普通发票的比较,13%与3%征收率、普通发票的比较,均可参照上述计算方式推导论证。
如果涉及农产品,则是另外一种情形,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论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的还是从经营者手中购买的,也不论是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还是取得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计算抵扣进项税。只不过是税率13%与扣除率13%的比较,比率相同但结果仍有差异。如果涉及“营改增”企业,则是税率11%与代开专用发票抵扣7%的比较,税率6%与代开专用发票抵扣3%的比较,税率11%、6%与不能抵扣税额的普通发票比较。以上每一种比较之中,均可寻求到彼此之间的平衡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内容,选择适用的政策加以权衡判断。但以上仅为税金进货渠道的理论分析,实务中建议企业结合采购的其他综合成本一并考虑,比如产品质量、供货及时性、合作关系等,方能确定适合企业的a1进货方案。
版权声明
根据两公司报价资料,方欣公司财务人员测算如下:
方案一:选A公司
单台销售额20000元,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000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5000÷(1+17%)×17%=2179.49(元)。
应缴增值税=20000÷(1+17%)×17%-2179.49=726.49(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726.49×(7%+3%+2%)=87.18(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20000÷(1+17%)-15000÷(1+17%)-87.18〕×25%=1046.58(元)。
可以为公司带来净现金流量=20000-15000-726.49-87.18-1046.58=3139.75(元)。
可以形成税后净利润=20000÷(1+17%)-15000÷(1+17%)-87.18-1046.58=3139.75(元)。
税后利润等于净现金流量。综合税收负担率=(726.49+87.18+1046.58)÷(726.49+87.18+1046.58+3139.75)×100%=37.21%。
方案二:选B公司
单台销售额20000元,可以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00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4000÷(1+3%)×3%=407.77(元)。
应缴增值税=20000÷(1+17%)×17%-407.77=2498.21(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2498.21×(7%+3%+2%)=299.79(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20000÷(1+17%)-14000÷(1+3%)-299.79〕×25%=800.5(元)。
可以为公司带来净现金流量=20000-14000-2498.21-299.79-800.5=2401.5(元)。
可以形成税后利润=〔20000÷(1+17%)-14000÷(1+3%)-299.79〕-800.5=2401.5(元)。
综合税收负担率=(2498.21+299.79+800.5)÷(2498.21+299.79+800.5+2401.5)×100%=59.98%。
两方案对比,选择A公司有3139.75元净利润,选择B公司有2401.49元净利润,选择A公司比选择B公司净利润高出738.26元。另外,从综合税收负担率比较,方案一也要比方案二低很多,因此,财务人员认定选择A公司对公司有利。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取得能够足额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的方案一定优于只能取得3%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案吗?
假设B公司愿意改变报价,比如报价12000元,进一步测算如下:
假设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价格(含税)为X,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价格(含税)为Y,则两种方案下净利润为:
选择一般纳税人净利润=销售额(不含税)-X÷(1+17%)-〔销售额(不含税)-X÷(1+17%)〕×17%×(7%+3%+2%)。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净利润=销售额(不含税)-Y÷(1+3%)-〔销售额(不含税)×17%-Y÷(1+3%)×3%〕×(7%+3%+2%)。
假设两方案净利润相等的情况下,计算得:Y=X×86.55%。
已知A公司报价15000元,则B公司报价应不高于15000×86.55%=12982.5(元),对于方欣公司都是合算的。
从上述案例可知,一般纳税人采购环节取得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是有好处的,但也不能为抵扣而抵扣,采购方案选择的标准仍然要立足于企业净利润、净现金流量的*5化。对于其他税率的情况,17%与普通发票的比较,13%与3%征收率、普通发票的比较,均可参照上述计算方式推导论证。
如果涉及农产品,则是另外一种情形,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论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的还是从经营者手中购买的,也不论是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还是取得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计算抵扣进项税。只不过是税率13%与扣除率13%的比较,比率相同但结果仍有差异。如果涉及“营改增”企业,则是税率11%与代开专用发票抵扣7%的比较,税率6%与代开专用发票抵扣3%的比较,税率11%、6%与不能抵扣税额的普通发票比较。以上每一种比较之中,均可寻求到彼此之间的平衡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内容,选择适用的政策加以权衡判断。但以上仅为税金进货渠道的理论分析,实务中建议企业结合采购的其他综合成本一并考虑,比如产品质量、供货及时性、合作关系等,方能确定适合企业的a1进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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