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税实例解析“营改增”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风险点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案例:
公司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某产品的生产制造,为确保产品质量,公司A部分原材料从国外进口,并委托上海的公司B(从事国际货运代理)办理运输及报关等有关事宜。同时,为提高管理绩效,公司A的市场拓展、法务咨询等业务由上海的集团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并由其根据受益原则在各分公司之间分摊有关费用。2012年公司A发生如下业务:
1.4月份进口原材料一批,收到公司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一张发票开具内容为“杂费”,一张发票内容为“运费”;
2.5月份参加总公司统一举办的产品推销会,收到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开票内容为“服务费”;
3.6月份进口原材料一批,收到公司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开具内容为“代理报关服务费”;
4.7月份进口原材料一批,收到公司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开具内容为“THC费”。
经核实,开具内容为“杂费”的发票其业务实际内容系公司B为公司A办理报关业务收取的费用;开具内容为“运费”的发票其业务实际内容系公司B为公司A办理国际海运业务收取的有关费用;开具内容为“服务费”的发票其业务实际内容系总公司向公司A收取的市场推广服务费;开具内容为“THC费”的发票其业务实际内容系公司B为公司A办理国际海运业务收取的码头操作费。
风险点1:同一公司同一服务项目发票开具的内容不一致。
公司A向公司B支付的货运代理服务费,公司B前后开票的内容不一致,有时甚至简单冠以“杂费”二字。
风险点2:开票内容过于简单且未附有关说明材料。
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列明为“服务费”,没有任何费用清单,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原始凭证缺失,金额确认标准无法掌握。
风险点3:发票开具内容与实际业务不一致。
实际为办理国际海运业务收取的有关费用,却写成“运费”,显然与事实不符。
风险点4:发票开具不规范,使用英文简称。
实际为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收取的码头操作费,没有以中文开票,而是用了英文简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操作建议:
本案例中,发票品目的模糊不清以及有关凭证的缺失,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很难确认真实的业务内容,更无从判断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对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来说,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如实开具,尤其是当前“营改增”试点并不是所有服务业均纳入试点范围,开票内容更应明确属于试点的服务业行业,而不能模糊地列为“杂费”或“服务费”,更不能以“运费”指代服务费。因此,我们建议纳税人在接受应税服务后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业务内容真实有效,明确属于此次纳入试点的应税服务范围;
2.抵扣凭证合法规范,填开内容与事实相符,且费用名称能清楚表明业务性质;
3.该项应税服务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5项所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4.若发现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明显不符合规范的,纳税人有权拒收,对已经取得的明显不符合规范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建议按发票开具有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取得有关凭证,对开票内容模糊不明确的建议附上服务项目明细清单及能够说明业务真实内容的证明材料。
版权声明
公司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某产品的生产制造,为确保产品质量,公司A部分原材料从国外进口,并委托上海的公司B(从事国际货运代理)办理运输及报关等有关事宜。同时,为提高管理绩效,公司A的市场拓展、法务咨询等业务由上海的集团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并由其根据受益原则在各分公司之间分摊有关费用。2012年公司A发生如下业务:
1.4月份进口原材料一批,收到公司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一张发票开具内容为“杂费”,一张发票内容为“运费”;
2.5月份参加总公司统一举办的产品推销会,收到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开票内容为“服务费”;
3.6月份进口原材料一批,收到公司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开具内容为“代理报关服务费”;
4.7月份进口原材料一批,收到公司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开具内容为“THC费”。
经核实,开具内容为“杂费”的发票其业务实际内容系公司B为公司A办理报关业务收取的费用;开具内容为“运费”的发票其业务实际内容系公司B为公司A办理国际海运业务收取的有关费用;开具内容为“服务费”的发票其业务实际内容系总公司向公司A收取的市场推广服务费;开具内容为“THC费”的发票其业务实际内容系公司B为公司A办理国际海运业务收取的码头操作费。
风险点1:同一公司同一服务项目发票开具的内容不一致。
公司A向公司B支付的货运代理服务费,公司B前后开票的内容不一致,有时甚至简单冠以“杂费”二字。
风险点2:开票内容过于简单且未附有关说明材料。
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列明为“服务费”,没有任何费用清单,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原始凭证缺失,金额确认标准无法掌握。
风险点3:发票开具内容与实际业务不一致。
实际为办理国际海运业务收取的有关费用,却写成“运费”,显然与事实不符。
风险点4:发票开具不规范,使用英文简称。
实际为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收取的码头操作费,没有以中文开票,而是用了英文简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操作建议:
本案例中,发票品目的模糊不清以及有关凭证的缺失,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很难确认真实的业务内容,更无从判断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对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来说,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如实开具,尤其是当前“营改增”试点并不是所有服务业均纳入试点范围,开票内容更应明确属于试点的服务业行业,而不能模糊地列为“杂费”或“服务费”,更不能以“运费”指代服务费。因此,我们建议纳税人在接受应税服务后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业务内容真实有效,明确属于此次纳入试点的应税服务范围;
2.抵扣凭证合法规范,填开内容与事实相符,且费用名称能清楚表明业务性质;
3.该项应税服务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5项所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4.若发现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明显不符合规范的,纳税人有权拒收,对已经取得的明显不符合规范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建议按发票开具有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取得有关凭证,对开票内容模糊不明确的建议附上服务项目明细清单及能够说明业务真实内容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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