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小发票隐藏大风险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营改增”对企业的改变和影响,涉及企业管理层、生产、销售、财务和后勤等多个部门,表现在企业纳税身份、税控装备、计税方式、纳税申报程序等各个方面。如果要选择一个载体来说明这种变化,最直观的无疑是那张小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家们认为,不要小看任何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是最容易让“营改增”企业产生税收风险的地方。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应该注意什么?
“营改增”企业应该深刻认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和监控管理上的严格性。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货币功能,反映企业与国家的税款结算关系,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而原来使用的普通发票除特殊行业和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能凭票抵扣税款。其次,税务机关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会处以重罚。再其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比普通发票多,除了普通发票所要求填开的内容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内容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和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最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大都通过应交税费明细科目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核算,营业税则属于价内税,全部计入成本费用抵减当期损益。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两点。一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写要素不全,比如遗漏纳税人开户银行和账号、税务登记证号等内容,导致开票方抄报税和受票方认证困难。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分开价款和税款,两者相加得出价税合计,而普通发票无需将价税分列开具,只需将价税合计合并开具即可,多年的普通发票惯性操作可能让发票开具人员很不适应。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的*5错误应该是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严厉禁止的行为,也是刑法要严惩的犯罪行为。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33号公告,重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规定,要求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营改增”企业应予以高度关注。
“营改增”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本已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由于已经使用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管理经验,相对来讲经营风险较小。第二类,也是绝大多数“营改增”企业,原来主要缴纳营业税,没有涉及增值税,加之普通发票的管理要求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宽松一些,因此这类企业因为税制改革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自然会出现一些不适应。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了解不够,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犯的错误有也有三个。一是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业务,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仍比照可以抵扣事项多抵扣了进项税额;二是进项税发票认证逾期,造成不能抵扣进项税问题;三是遗漏价外费用,少计销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
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都能抵扣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最终缴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抵扣的进项税越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因此,不少“营改增”企业想方设法要尽可能多地抵扣进项税,以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但是,税收专家提醒,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时限。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上应该注意什么?有些什么样的限制条件?可能的税收风险是什么?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上应该注意四点。
*9,不能将能够抵扣的业务范围和不能够抵扣的业务范围相混淆。
第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及时前往税务机关认证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具体说就是,受票企业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应税事项与非应税事项共同负担进项税额的处理问题。现代企业一般涉及的经营范围较为广泛,既有增值税应税业务,也有非增值税应税业务,因此合理划分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对于准确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规避税收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第四,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比如,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等。
“营改增”企业遵循的法规主要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一般的增值税企业基本一致。“营改增”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范围,相关文件都有详细的规定,企业可以比照文件规定执行。这里,需要提醒“营改增”企业注意两点。
*9,一般纳税人如果出现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即使进项税额符合可以抵扣的范围,也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也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当然,所有的进项税抵扣都必须通过具体的扣税凭证来实现。“营改增”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其中,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如果不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扣税凭证中进项税额必须是真实有效实际发生的,如果是开票方虚开的,受票方是不允许认证抵扣的。
总之,“营改增”企业在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满足规定范围、规定时限、规定凭证三个条件,否则将无法正常实现抵扣。
版权声明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应该注意什么?
“营改增”企业应该深刻认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和监控管理上的严格性。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货币功能,反映企业与国家的税款结算关系,企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而原来使用的普通发票除特殊行业和特殊规定外,一般不能凭票抵扣税款。其次,税务机关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会处以重罚。再其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比普通发票多,除了普通发票所要求填开的内容外,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内容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和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最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大都通过应交税费明细科目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核算,营业税则属于价内税,全部计入成本费用抵减当期损益。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两点。一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写要素不全,比如遗漏纳税人开户银行和账号、税务登记证号等内容,导致开票方抄报税和受票方认证困难。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分开价款和税款,两者相加得出价税合计,而普通发票无需将价税分列开具,只需将价税合计合并开具即可,多年的普通发票惯性操作可能让发票开具人员很不适应。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的*5错误应该是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严厉禁止的行为,也是刑法要严惩的犯罪行为。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33号公告,重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规定,要求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营改增”企业应予以高度关注。
“营改增”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本已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由于已经使用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管理经验,相对来讲经营风险较小。第二类,也是绝大多数“营改增”企业,原来主要缴纳营业税,没有涉及增值税,加之普通发票的管理要求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宽松一些,因此这类企业因为税制改革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自然会出现一些不适应。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了解不够,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犯的错误有也有三个。一是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业务,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仍比照可以抵扣事项多抵扣了进项税额;二是进项税发票认证逾期,造成不能抵扣进项税问题;三是遗漏价外费用,少计销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
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都能抵扣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最终缴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抵扣的进项税越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因此,不少“营改增”企业想方设法要尽可能多地抵扣进项税,以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但是,税收专家提醒,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时限。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上应该注意什么?有些什么样的限制条件?可能的税收风险是什么?
“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上应该注意四点。
*9,不能将能够抵扣的业务范围和不能够抵扣的业务范围相混淆。
第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及时前往税务机关认证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具体说就是,受票企业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应税事项与非应税事项共同负担进项税额的处理问题。现代企业一般涉及的经营范围较为广泛,既有增值税应税业务,也有非增值税应税业务,因此合理划分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对于准确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规避税收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第四,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比如,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等。
“营改增”企业遵循的法规主要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一般的增值税企业基本一致。“营改增”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范围,相关文件都有详细的规定,企业可以比照文件规定执行。这里,需要提醒“营改增”企业注意两点。
*9,一般纳税人如果出现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即使进项税额符合可以抵扣的范围,也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也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当然,所有的进项税抵扣都必须通过具体的扣税凭证来实现。“营改增”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其中,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如果不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扣税凭证中进项税额必须是真实有效实际发生的,如果是开票方虚开的,受票方是不允许认证抵扣的。
总之,“营改增”企业在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满足规定范围、规定时限、规定凭证三个条件,否则将无法正常实现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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