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运输企业“营改增”纳税如何择优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已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省市。并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在试点过程中,由于交通运输业试行“营改增”后纳税计算扣除的复杂程度较高,很多企业并未掌握其正确纳税处理,在不同种经营方式下茫然失措,失去*3方案选择机会,损失“营改增”税收利益。
案例:A运输公司为试点地区纳税人,承揽某项运输业务,收取客户运输费用111万元,支付给B运输公司55.5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改增”前,A公司需缴纳营业税为(111-55.50)×3%=1.665(万元)。“营改增”后,A运输公司分别向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向非试点地区纳税人支付费用又当如何处理?
1.试点地区内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地区内一般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A、B运输公司均是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A公司支付给B运输公司55.5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50万元。
A公司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11÷(1+11%)×11%-5.50=5.50(万元)。
2.试点地区内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地区内小规模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若A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B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支付给B运输公司55.5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A公司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11÷(1+11%)×11%=11(万元)。其在试点地区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3.试点地区内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地区内小规模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增值税代开专用发票。
若A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B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支付给B运输公司55.50万元并取得B公司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证所注明的税额1.62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B公司代开发票应纳税额:55.50÷(1+3%)×3%=1.6165(万元),但A公司可以抵扣其价税合计金额的7%.
A公司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11÷(1+11%)×11%-(55.50×7%)=7.115(万元)。
需要注意: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4.试点地区内一般纳税人向非试点地区营业税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营业税运输业发票。
若A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B运输公司是非试点地区纳税人,A公司支付给B运输公司55.50万元并取得其营业税运输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9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A公司销售额:111÷(1+11%)-55.50÷(1+11%)=50(万元)
应计算缴纳增值税:50×11%=5.50(万元)。
5.试点地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向试点地区内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若A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内小规模纳税人,B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支付给B运输公司55.50万元并取得B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2*9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A公司销售额:111÷(1+3%)-55.50÷(1+3%)=53.8835(万元),应计算缴纳增值税:53.8835×3%=1.6165(万元)。
6.试点地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向非试点地区内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营业税运输发票。
若A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内小规模纳税人,B运输公司是非试点地区纳税人,A公司支付给B运输公司55.50万元并取得B公司营业税运输发票。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9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A公司销售额:111÷(1+3%)-55.50÷(1+3%)=53.8835(万元),应计算缴纳增值税:53.8835×3%=1.6165(万元)。
经计算可知,“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略有下降,如果企业规模不大,首先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经营显然有明显的税收利益。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选择不同供应商其税负不同程度存在上升,例如选择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且是普通发票税负*6,选择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或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税负最低。上述测算具有一定合理性,试点地区纳税人应当关注,但同时也应当注意上述测算只是表象,实践中,纳税人可通过改变成本模式、选择试点地区供应商、采购设备、修理修配等方式,尽可能多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可以与当期销项税额相抵消,进一步降低税负。
因此,试点地区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除取得分包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外,取得其它与经营有关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版权声明
案例:A运输公司为试点地区纳税人,承揽某项运输业务,收取客户运输费用111万元,支付给B运输公司55.5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改增”前,A公司需缴纳营业税为(111-55.50)×3%=1.665(万元)。“营改增”后,A运输公司分别向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向非试点地区纳税人支付费用又当如何处理?
1.试点地区内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地区内一般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A、B运输公司均是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A公司支付给B运输公司55.5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50万元。
A公司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11÷(1+11%)×11%-5.50=5.50(万元)。
2.试点地区内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地区内小规模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若A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B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支付给B运输公司55.5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A公司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11÷(1+11%)×11%=11(万元)。其在试点地区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3.试点地区内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地区内小规模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增值税代开专用发票。
若A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B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支付给B运输公司55.50万元并取得B公司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证所注明的税额1.62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B公司代开发票应纳税额:55.50÷(1+3%)×3%=1.6165(万元),但A公司可以抵扣其价税合计金额的7%.
A公司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11÷(1+11%)×11%-(55.50×7%)=7.115(万元)。
需要注意: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4.试点地区内一般纳税人向非试点地区营业税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营业税运输业发票。
若A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B运输公司是非试点地区纳税人,A公司支付给B运输公司55.50万元并取得其营业税运输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9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A公司销售额:111÷(1+11%)-55.50÷(1+11%)=50(万元)
应计算缴纳增值税:50×11%=5.50(万元)。
5.试点地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向试点地区内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若A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内小规模纳税人,B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支付给B运输公司55.50万元并取得B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2*9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A公司销售额:111÷(1+3%)-55.50÷(1+3%)=53.8835(万元),应计算缴纳增值税:53.8835×3%=1.6165(万元)。
6.试点地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向非试点地区内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营业税运输发票。
若A运输公司是试点地区内小规模纳税人,B运输公司是非试点地区纳税人,A公司支付给B运输公司55.50万元并取得B公司营业税运输发票。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9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A公司销售额:111÷(1+3%)-55.50÷(1+3%)=53.8835(万元),应计算缴纳增值税:53.8835×3%=1.6165(万元)。
经计算可知,“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略有下降,如果企业规模不大,首先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经营显然有明显的税收利益。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选择不同供应商其税负不同程度存在上升,例如选择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且是普通发票税负*6,选择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或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税负最低。上述测算具有一定合理性,试点地区纳税人应当关注,但同时也应当注意上述测算只是表象,实践中,纳税人可通过改变成本模式、选择试点地区供应商、采购设备、修理修配等方式,尽可能多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可以与当期销项税额相抵消,进一步降低税负。
因此,试点地区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除取得分包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外,取得其它与经营有关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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