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近年来,由于消费市场看好,销售价格持续上涨,生产跟不上销售,委托加工成了有效补给。原来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即使加价出售也是不再征收消费税。因为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已经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税款。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销售价格出售,存在价差,补缴消费税也就理所当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明确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要是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不属于直接出售,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某酒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初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粮食50吨,每吨收购价格3000元,一共支付粮食收购价款150000元。公司将收购的这批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回本地,委托某酒厂生产加工高度白酒,支付运费和装卸费共7000元并取得运输票据。白酒加工完毕,公司当月收回白酒10吨,并取得某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协议加工费80000元,其中包含代垫辅助材料45000元。月底,公司在支付加工费和代扣代缴消费税后,直接将这批委托加工的高度白酒以每吨30000元的价格出售。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9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由于某酒厂加工的高度白酒在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50×3000×(1-l3%)+80000+10×2000×0.5〕÷(1-20%)=275625(元),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75625×20%+10×2000×0.5=65125(元)。委托加工环节代扣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免税农产品的成本问题,应注意剔除抵扣的进项税额,成本就是买价×(1-13%);运费的成本就是运费价款×(1-7%)。二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委托加工费以及代垫辅助材料是不含增值税。三是通常情况下,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则委托方应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对委托方补征消费税应纳税额,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应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的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要是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不属于直接出售,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上述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向酒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已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65125元。酒厂生产这批高度白酒的每吨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275625÷10=27562.5(元),公司以每吨30000元的价格直接出售,高于酒厂的组成计税价格,根据财法〔2012〕8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直接出售行为。公司在销售这批高度白酒后,还要申报缴纳消费税(30000×10×20%+10×2000×0.5)-65125=4875(元)。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有下列三种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一是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二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三是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采购环节。酒业公司直接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进免税农产品,通常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应根据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确定。酒业公司购进免税粮食时,根据收购价格为150000元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500
物资采购
1305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如果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比如酒厂代酒业公司收购免税农产品,则酒业公司无须进行账务处理。
2.运输环节。酒业公司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回本地,支付运费和装卸费时,根据取得运输票据面额7000元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90
物资采购
6510(7000-490)
贷:银行存款
7000。
如果出现上述三种情形,酒业公司一样无须进行账务处理。
3.委托加工环节。酒业公司将收购的这批粮食委托某酒厂生产加工高度白酒,加工完毕公司当月收回白酒10吨,并取得某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加工费和代扣代缴消费税。
公司在发出委托加工粮食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37010
贷:物资采购
137010
公司在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8376.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623.93
贷:银行存款
80000
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65125
贷:银行存款
65125
收回委托加工白酒时:
借:库存商品
205386.07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5386.07。
如果出现上述三种情形,酒公司取得酒厂加工的高度白酒和增值税专业发票,应按购进成品白酒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根据购进价格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算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4.加价销售环节。公司直接将这批委托加工的高度白酒以每吨30000元的价格出售,实现销售收入300000元。
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同时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87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875。
如果出现上述三种情形,酒业公司无须计提消费税。
加价出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账务处理核算应注意,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二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三是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或专用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版权声明
某酒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初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粮食50吨,每吨收购价格3000元,一共支付粮食收购价款150000元。公司将收购的这批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回本地,委托某酒厂生产加工高度白酒,支付运费和装卸费共7000元并取得运输票据。白酒加工完毕,公司当月收回白酒10吨,并取得某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协议加工费80000元,其中包含代垫辅助材料45000元。月底,公司在支付加工费和代扣代缴消费税后,直接将这批委托加工的高度白酒以每吨30000元的价格出售。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9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由于某酒厂加工的高度白酒在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50×3000×(1-l3%)+80000+10×2000×0.5〕÷(1-20%)=275625(元),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75625×20%+10×2000×0.5=65125(元)。委托加工环节代扣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免税农产品的成本问题,应注意剔除抵扣的进项税额,成本就是买价×(1-13%);运费的成本就是运费价款×(1-7%)。二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委托加工费以及代垫辅助材料是不含增值税。三是通常情况下,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则委托方应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对委托方补征消费税应纳税额,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应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的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要是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不属于直接出售,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上述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向酒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已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65125元。酒厂生产这批高度白酒的每吨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275625÷10=27562.5(元),公司以每吨30000元的价格直接出售,高于酒厂的组成计税价格,根据财法〔2012〕8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直接出售行为。公司在销售这批高度白酒后,还要申报缴纳消费税(30000×10×20%+10×2000×0.5)-65125=4875(元)。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有下列三种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一是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二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三是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采购环节。酒业公司直接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进免税农产品,通常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应根据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确定。酒业公司购进免税粮食时,根据收购价格为150000元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500
物资采购
1305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如果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比如酒厂代酒业公司收购免税农产品,则酒业公司无须进行账务处理。
2.运输环节。酒业公司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回本地,支付运费和装卸费时,根据取得运输票据面额7000元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90
物资采购
6510(7000-490)
贷:银行存款
7000。
如果出现上述三种情形,酒业公司一样无须进行账务处理。
3.委托加工环节。酒业公司将收购的这批粮食委托某酒厂生产加工高度白酒,加工完毕公司当月收回白酒10吨,并取得某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加工费和代扣代缴消费税。
公司在发出委托加工粮食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37010
贷:物资采购
137010
公司在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8376.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623.93
贷:银行存款
80000
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65125
贷:银行存款
65125
收回委托加工白酒时:
借:库存商品
205386.07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5386.07。
如果出现上述三种情形,酒公司取得酒厂加工的高度白酒和增值税专业发票,应按购进成品白酒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根据购进价格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算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4.加价销售环节。公司直接将这批委托加工的高度白酒以每吨30000元的价格出售,实现销售收入300000元。
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同时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87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875。
如果出现上述三种情形,酒业公司无须计提消费税。
加价出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账务处理核算应注意,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二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三是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或专用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