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税关于“营改增”资格认定的相关问答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题1:“营改增”试点中,营业税是否必须得改增值税?如果不同意参加试点是否可以不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9条和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9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因此,如果你(单位)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则原营业税征收项目自2013年8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2: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装修、灯光亮化、综合布线等服务业企业,这次“营改增”中,2012年度应税服务销售额,在原地税局缴纳的广告业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它服务业应税销售额为470万元,建筑业为300万元。这次“营改增”中,我公司在国税局是否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9条及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9条、第八条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目前,建筑安装及其它服务属营业税征收范围,你公司增值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于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试点纳税人,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问题3:我是北京诺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想咨询一下,我们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需要提供《办理国税相关业务需准备的资料》中第五条中规定“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9条及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9条、第八条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其中,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3,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问题4:我公司属于“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如果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是选择按一般纳税人办法征收还是按简易办法征收好?如果选择按一般纳税人办法征收,交通运输业取得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有哪些?
答:1.你单位申请一般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除总局另有规定外,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详见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可以抵扣的进项抵扣凭证:
(1)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详见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问题5:我单位有货物销售、信息咨询两类业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小商贸型。原来货物销售一年总开票额是限定为80万元。
请问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货物销售的一年的总开票是多少?信息咨询类业务一年的总开票额度是多少?有的税务人员说销售、咨询两块的总额度为80万元,两项开票总共超过80万元就成为一般纳税人;也有税务人员说销售80元、咨询500万元,是否任何一项超了就会转一般纳税人?
答:1.税务机关对销售额和开具发票金额没有限定;
2.一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8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如你所述,你单位属于兼营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80万元和500万元标准。如你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其中一项超过标准,则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注:本文内容摘编自《山东国税“营改增”政策指引》)
版权声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9条和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9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因此,如果你(单位)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则原营业税征收项目自2013年8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2: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装修、灯光亮化、综合布线等服务业企业,这次“营改增”中,2012年度应税服务销售额,在原地税局缴纳的广告业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它服务业应税销售额为470万元,建筑业为300万元。这次“营改增”中,我公司在国税局是否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9条及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9条、第八条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目前,建筑安装及其它服务属营业税征收范围,你公司增值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于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试点纳税人,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问题3:我是北京诺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想咨询一下,我们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需要提供《办理国税相关业务需准备的资料》中第五条中规定“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9条及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9条、第八条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其中,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3,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问题4:我公司属于“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如果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是选择按一般纳税人办法征收还是按简易办法征收好?如果选择按一般纳税人办法征收,交通运输业取得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有哪些?
答:1.你单位申请一般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除总局另有规定外,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详见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可以抵扣的进项抵扣凭证:
(1)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详见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问题5:我单位有货物销售、信息咨询两类业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小商贸型。原来货物销售一年总开票额是限定为80万元。
请问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货物销售的一年的总开票是多少?信息咨询类业务一年的总开票额度是多少?有的税务人员说销售、咨询两块的总额度为80万元,两项开票总共超过80万元就成为一般纳税人;也有税务人员说销售80元、咨询500万元,是否任何一项超了就会转一般纳税人?
答:1.税务机关对销售额和开具发票金额没有限定;
2.一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8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如你所述,你单位属于兼营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80万元和500万元标准。如你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其中一项超过标准,则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注:本文内容摘编自《山东国税“营改增”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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