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管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试点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友情提示: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分别按各自标准判断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二)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案例1」:郑州某广告公司2010年办理税务登记,2012年8月应税服务销售额50万元,2012年9月~2013年7月应税服务销售额450万元,2013年8月应税服务销售额52万元。因其在2012年8~2013年7月连续12个月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没有超过500万元标准,按规定可以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因为在2012年9月~2013年8月连续的12个月内应税服务销售额502万元,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案例2」:驻马店某商业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
(1)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1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1万元。由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两部分的合计金额超过80万元与500万元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可以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对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下列试点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统称为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
「案例3」:郑州某科研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服务,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取得服务收入为600万元。由于其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因此可申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案例4」:南阳某建筑企业专门从事建筑安装劳务,2013年8月用自有汽车为建设方提供一笔运输业服务,取得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该建筑企业自有汽车平时不对外提供运输业服务,其经营范围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且其2013年度内仅发生一笔应税服务。因此,该建筑企业可申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
(一)原一般纳税人混业经营应税服务的纳税人试点以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二)2013年7月31日前(含)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前(含),我省试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5公告),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纳税人申请从事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在申请时,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D.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F.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审批
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应税服务的,主管税务机关批量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应税服务的,经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起始期统一为2013年8月1日。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三)2013年8月1日后(含)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在2013 年8 月1 日后(含)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的规定办理,认定机关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1.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为超标准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 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纳税人应报送申请认定资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2)文书受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受理。如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即将认定资料退还纳税人,并告知可以按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认定。如确为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应对《申请认定表》进行审核,填写不全或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否则应当场受理。
(3)事项告知
认定核准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在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连同《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送达纳税人。
2.新开业纳税人和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1)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同
时报送以下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D.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原件)。
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F.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文书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当场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实地查验。一般纳税人认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实地查验并出具查验报告。
(4)事项告知。认定核准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在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连同《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送达纳税人。
(四)逾期未申请认定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在规定期限(4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限期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三、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程序
对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超标的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
(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当在超标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税务所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不认定申请表)三份,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友情提示:本次试点开始前,符合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6月~2013年5月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该在税务机关调查确认时,一并报送不认定申请表。
(二)文书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审核《不认定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对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告知纳税人。认定机关应当在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认定结果告知送达纳税人。对不予认定的,告知纳税人按照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程序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纳税辅导期管理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友情提示:本次试点开始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国税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辅导期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三)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四)辅导期纳税人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9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五)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系统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必须当月到税务机关申请处理。
(六)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五、简易计税方法申请程序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以及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等,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申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认定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提醒纳税人可以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友情提示:建议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同时提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避免因错过时机多缴税款。
(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简易征收申请表》)二份,申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文书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简易征收申请表》后,应当场核对,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对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实地核实,审批同意按简易办法征收或不同意按简易办法征收,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不同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起始时间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自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国税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试点开始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自试点开始当月起。
七、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增值税纳税义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受理时,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的业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案例5」:郑州某运输企业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的销售额为700万元,但不提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告知后,该企业仍不办理,国税机关于2013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给予该企业按照销售额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注:本文摘自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教材)
版权声明
(一)试点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友情提示: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分别按各自标准判断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二)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案例1」:郑州某广告公司2010年办理税务登记,2012年8月应税服务销售额50万元,2012年9月~2013年7月应税服务销售额450万元,2013年8月应税服务销售额52万元。因其在2012年8~2013年7月连续12个月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没有超过500万元标准,按规定可以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因为在2012年9月~2013年8月连续的12个月内应税服务销售额502万元,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案例2」:驻马店某商业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
(1)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1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1万元。由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两部分的合计金额超过80万元与500万元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可以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对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下列试点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统称为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
「案例3」:郑州某科研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服务,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取得服务收入为600万元。由于其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因此可申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案例4」:南阳某建筑企业专门从事建筑安装劳务,2013年8月用自有汽车为建设方提供一笔运输业服务,取得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该建筑企业自有汽车平时不对外提供运输业服务,其经营范围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且其2013年度内仅发生一笔应税服务。因此,该建筑企业可申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
(一)原一般纳税人混业经营应税服务的纳税人试点以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二)2013年7月31日前(含)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2013年7月31日前(含),我省试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5公告),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纳税人申请从事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在申请时,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D.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F.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审批
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应税服务的,主管税务机关批量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应税服务的,经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起始期统一为2013年8月1日。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三)2013年8月1日后(含)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在2013 年8 月1 日后(含)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的规定办理,认定机关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1.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为超标准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 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纳税人应报送申请认定资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2)文书受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受理。如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即将认定资料退还纳税人,并告知可以按新开业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认定。如确为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应对《申请认定表》进行审核,填写不全或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否则应当场受理。
(3)事项告知
认定核准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在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连同《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送达纳税人。
2.新开业纳税人和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1)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同
时报送以下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
B.《税务登记证》副本;
C.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D.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原件)。
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F.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文书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当场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实地查验。一般纳税人认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实地查验并出具查验报告。
(4)事项告知。认定核准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在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连同《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送达纳税人。
(四)逾期未申请认定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在规定期限(4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限期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三、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程序
对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超标的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
(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应当在超标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税务所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不认定申请表)三份,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友情提示:本次试点开始前,符合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6月~2013年5月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该在税务机关调查确认时,一并报送不认定申请表。
(二)文书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审核《不认定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对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告知纳税人。认定机关应当在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认定结果告知送达纳税人。对不予认定的,告知纳税人按照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程序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纳税辅导期管理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友情提示:本次试点开始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国税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辅导期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三)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四)辅导期纳税人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9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五)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系统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必须当月到税务机关申请处理。
(六)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五、简易计税方法申请程序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以及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等,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申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认定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提醒纳税人可以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友情提示:建议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在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同时提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避免因错过时机多缴税款。
(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简易征收申请表》)二份,申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文书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简易征收申请表》后,应当场核对,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对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实地核实,审批同意按简易办法征收或不同意按简易办法征收,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不同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起始时间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自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国税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试点开始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自试点开始当月起。
七、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增值税纳税义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受理时,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的业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案例5」:郑州某运输企业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的销售额为700万元,但不提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告知后,该企业仍不办理,国税机关于2013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给予该企业按照销售额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注:本文摘自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教材)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