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政策解读 全国“营改增”试点新政有九项调整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阅读提示: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2013年8月1日起,部分“营改增”税收政策与前期试点政策相比发生了一些变化。就此,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就相关政策要点作了提示,提醒相关纳税人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和核算准备工作。
一、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广播影视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二、“营改增”纳税人差额征税规定基本取消
2013年8月1日起,除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外,提供其他“营改增”服务的差额扣除征税政策全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于2013年8月1日前发生的相关业务,请纳税人尽量在2013年7月属期前申报扣除。2013年8月所属期开始,除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外,其他相关应税服务不再执行差额扣除政策。对于差额扣除没有扣完新旧政策的衔接,等上级部门进一步明确后参照执行。
三、运输费用“征3%抵7%”规定取消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货物运输服务,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前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征税),在规定的认证抵扣期限内可以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取得的由税务机关2013年8月1日后代开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票面注明的税率和税额(票面税率3%)据实抵扣。(对于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铁路运输业“营改增”之前,仍可暂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应征消费税车辆不得抵扣规定取消
2013年8月1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仍不得抵扣。
五、调整了代扣代缴税款抵扣凭证的表述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对比原财税〔2011〕111号文件,抵扣凭证的表述由“税收通用缴款书”调整为“税收缴款凭证”。现阶段,税收缴款凭证具体包括:“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完税证、通用缴款书”。
六、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政策变化
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原财税〔2012〕53号文件作废,未与我国政策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政策取消。
七、广告服务范围有所调整
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与原财税〔2011〕111号文件相比,减少了广告的策划、制作和设计。对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带来相应变化。
八、零税率及放弃零税率政策变化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九、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变化
适应“营改增”和税收管理的需要,财税〔2013〕37号文件对可以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作出例外性规定,与实施细则相关类似规定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非企业性单位上:实施细则规定,提供一般货劳业务的纳税人,只要是非企业性单位,即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财税〔2013〕37号文件则将范围收窄,提供应税服务的“营改增”纳税人,只有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版权声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2013年8月1日起,部分“营改增”税收政策与前期试点政策相比发生了一些变化。就此,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就相关政策要点作了提示,提醒相关纳税人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和核算准备工作。
一、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广播影视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二、“营改增”纳税人差额征税规定基本取消
2013年8月1日起,除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外,提供其他“营改增”服务的差额扣除征税政策全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于2013年8月1日前发生的相关业务,请纳税人尽量在2013年7月属期前申报扣除。2013年8月所属期开始,除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外,其他相关应税服务不再执行差额扣除政策。对于差额扣除没有扣完新旧政策的衔接,等上级部门进一步明确后参照执行。
三、运输费用“征3%抵7%”规定取消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货物运输服务,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前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征税),在规定的认证抵扣期限内可以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取得的由税务机关2013年8月1日后代开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票面注明的税率和税额(票面税率3%)据实抵扣。(对于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铁路运输业“营改增”之前,仍可暂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应征消费税车辆不得抵扣规定取消
2013年8月1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仍不得抵扣。
五、调整了代扣代缴税款抵扣凭证的表述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对比原财税〔2011〕111号文件,抵扣凭证的表述由“税收通用缴款书”调整为“税收缴款凭证”。现阶段,税收缴款凭证具体包括:“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完税证、通用缴款书”。
六、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政策变化
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原财税〔2012〕53号文件作废,未与我国政策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政策取消。
七、广告服务范围有所调整
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与原财税〔2011〕111号文件相比,减少了广告的策划、制作和设计。对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带来相应变化。
八、零税率及放弃零税率政策变化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九、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变化
适应“营改增”和税收管理的需要,财税〔2013〕37号文件对可以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作出例外性规定,与实施细则相关类似规定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非企业性单位上:实施细则规定,提供一般货劳业务的纳税人,只要是非企业性单位,即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财税〔2013〕37号文件则将范围收窄,提供应税服务的“营改增”纳税人,只有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