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广播影视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把广播影视服务纳入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广播影视服务,具体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放映)服务。那么,从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例如:A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影视作品、专题片拍摄和影视后期制作的影视机构。2013年8月1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承揽其他电视剧的部分制作取得收入106万元,给外单位修复影片取得收入212万元;同时,受托境外一家公司制作电影片头和片尾,取得收入400万元。已知当月认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并且能正确核算征免税进项税额,那么,A公司8月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4有关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取得的境外电影制作收入40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同时,依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以外,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A公司8月应纳增值税为〔(106+212)÷1.06×6%-8〕=10(万元)。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例如:B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从事影视作品发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视剧和电影的制作、发行业务。2013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采取分账的方式向某影院发行电影,取得发行收入800万元;
2.采取买断的方式向某电视台发行电视剧,取得发行收入742万元;
3.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的发行,取得收入500万元。已知当月认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万元,但不能正确核算征免税进项税额,那么,B公司8月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4有关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因此,该公司取得的境外广播影视节目的发行收入50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同时,依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经主管单位批准的发行单位,发行电影收入免征增值税,显然,B公司电影发行收入800万元也不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所以,B公司2013年8月,允许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0-(800+500)÷(800+500+742÷1.06)×70〕=24.5(万元)。据此,B公司8月应纳增值税为(742÷1.06×6%-24.5)=17.5(万元)。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例如:C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从事广播影视作品播映为主的传媒机构。2013年8月1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共取得电影票房收入、电视剧赞助收入、出租和销售影视器材等收入共计5850万元。由于该公司取得的收入项目较多,所以没有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已知当月认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万元,那么,C公司8月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很显然,该公司取得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收入不能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此,应从高适用税率,即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C公司8月份应纳增值税为(5850÷1.17×17%-300)=550(万元)。
(摘自《中国税务报》)
版权声明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例如:A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影视作品、专题片拍摄和影视后期制作的影视机构。2013年8月1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承揽其他电视剧的部分制作取得收入106万元,给外单位修复影片取得收入212万元;同时,受托境外一家公司制作电影片头和片尾,取得收入400万元。已知当月认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并且能正确核算征免税进项税额,那么,A公司8月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4有关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取得的境外电影制作收入40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同时,依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以外,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A公司8月应纳增值税为〔(106+212)÷1.06×6%-8〕=10(万元)。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例如:B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从事影视作品发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视剧和电影的制作、发行业务。2013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采取分账的方式向某影院发行电影,取得发行收入800万元;
2.采取买断的方式向某电视台发行电视剧,取得发行收入742万元;
3.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的发行,取得收入500万元。已知当月认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万元,但不能正确核算征免税进项税额,那么,B公司8月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4有关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因此,该公司取得的境外广播影视节目的发行收入50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同时,依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经主管单位批准的发行单位,发行电影收入免征增值税,显然,B公司电影发行收入800万元也不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所以,B公司2013年8月,允许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0-(800+500)÷(800+500+742÷1.06)×70〕=24.5(万元)。据此,B公司8月应纳增值税为(742÷1.06×6%-24.5)=17.5(万元)。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例如:C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从事广播影视作品播映为主的传媒机构。2013年8月1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共取得电影票房收入、电视剧赞助收入、出租和销售影视器材等收入共计5850万元。由于该公司取得的收入项目较多,所以没有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已知当月认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万元,那么,C公司8月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很显然,该公司取得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收入不能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此,应从高适用税率,即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C公司8月份应纳增值税为(5850÷1.17×17%-300)=550(万元)。
(摘自《中国税务报》)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