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案例为纳税人解析个人所得税四项重要政策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青岛市地税局近日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培训内容,以5个具体案例为纳税人讲解了相关政策,及其如何计算等内容。
案例一(工资、薪金所得):
徐某系某单位工作人员,2012年1月份工资详单如下,请根据其工资发放情况,计算当月的应纳税款和实发工资数额。
表格见本文附件(金额单位:元)
案例分析:
徐某工资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独生子女补贴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扣款项目合计为住房公积金与个人所得税之和;实发工资为应发工资减除扣款合计的余额。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06.85-5-564.82-3500)×3%=637.03×3%=19.11(元)
扣款项目合计=564.82+19.11=583.93(元)
实发工资=4706.85-583.93=4122.92(元)。
案例二(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中国公民吴某在A企业和B企业分别担任会计职务。2011年10月份自A企业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自B企业取得工资收入3800元,分别扣缴税款15元和9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计算吴某10月份工资收入的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处理:
吴某在A、B两企业取得工资收入,需将两处收入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税收入额=4000+3800=7800(元)
实际应纳税款=(7800-3500)×10%-105=325(元)
应补缴税款=325-15-9=301(元)。
案例三(解除劳动合同)
孙某在某机械厂工作20年,2012年2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该机械厂向孙某支付一次性补偿金19万元,同时,从中拿出1万元为孙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计算孙某取得的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其他资料:孙某所在地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万元。
案例分析:
1.计算应税补偿金数额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偿金=20000×3=6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补偿金=190000-60000-10000=120000(元)。
2.计算应纳税款
孙某虽然在该企业工作20年,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只能按12个月份数进行分摊、计税。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2)-3500=6500(元)
每月应纳税款=6500×20%-555=745(元)
该笔补偿金应纳税额=745×12=8940(元)。
案例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钱某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8000股,购买价每股18元。2012年初,按照每10股送2股、现金5元的方案进行了上年度分红,该企业股票,面值1元。请计算钱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钱某自该上市公司取得的送股及现金根据税法规定,均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8000÷10×2)+(8000÷10×5)=5600(元)
应纳税额=5600×10%=560(元)。
案例五:
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案例分析:
在新股东4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可以按本公告执行。
版权声明
案例一(工资、薪金所得):
徐某系某单位工作人员,2012年1月份工资详单如下,请根据其工资发放情况,计算当月的应纳税款和实发工资数额。
表格见本文附件(金额单位:元)
案例分析:
徐某工资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独生子女补贴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扣款项目合计为住房公积金与个人所得税之和;实发工资为应发工资减除扣款合计的余额。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06.85-5-564.82-3500)×3%=637.03×3%=19.11(元)
扣款项目合计=564.82+19.11=583.93(元)
实发工资=4706.85-583.93=4122.92(元)。
案例二(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中国公民吴某在A企业和B企业分别担任会计职务。2011年10月份自A企业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自B企业取得工资收入3800元,分别扣缴税款15元和9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计算吴某10月份工资收入的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处理:
吴某在A、B两企业取得工资收入,需将两处收入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税收入额=4000+3800=7800(元)
实际应纳税款=(7800-3500)×10%-105=325(元)
应补缴税款=325-15-9=301(元)。
案例三(解除劳动合同)
孙某在某机械厂工作20年,2012年2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该机械厂向孙某支付一次性补偿金19万元,同时,从中拿出1万元为孙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计算孙某取得的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其他资料:孙某所在地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万元。
案例分析:
1.计算应税补偿金数额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偿金=20000×3=6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补偿金=190000-60000-10000=120000(元)。
2.计算应纳税款
孙某虽然在该企业工作20年,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只能按12个月份数进行分摊、计税。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2)-3500=6500(元)
每月应纳税款=6500×20%-555=745(元)
该笔补偿金应纳税额=745×12=8940(元)。
案例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钱某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8000股,购买价每股18元。2012年初,按照每10股送2股、现金5元的方案进行了上年度分红,该企业股票,面值1元。请计算钱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钱某自该上市公司取得的送股及现金根据税法规定,均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8000÷10×2)+(8000÷10×5)=5600(元)
应纳税额=5600×10%=560(元)。
案例五:
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案例分析:
在新股东4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可以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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