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出租车行业纳税处理有变化
来源:
网校
2014-12-10
的哥、的姐采用上交份钱、挂靠出租车公司从事营运的做法相当普遍,按照出资方式区分,大致有以下3种情形:由出租车公司出资购车,聘司机驾驶,收取承包费和每月的份钱;司机个人全额出资,每月向公司交纳管理费;个人与挂靠公司分别出资,每月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在这3种情形下,“营改增”前后,相关纳税人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出租车公司出资购车
案例:某市A出租车公司,由出租车公司出资购车,聘司机驾驶,收取承包费和每月的份钱为500万元。营运收入(含税)1500万元,营运成本800万元,毛利700万元。
“营改增”前营业税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出租车公司出资购车,产权明晰,出租车所有权为公司所有,其经营业务实际上是用公司的毛利1500-800=700(万元),再分出200万元发放工资。因此,出租车公司作为纳税人,营运收入1500万元应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1500×3%=4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收取承包费和每月的份钱为500万元,已经包括在营运收入1500万元内,无需再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
1.出租车公司出资购车(单位:万元,下同)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相关科目。
2.收入支出会计处理:
借:现金
1500
贷:营业收入
1500
借:应付薪酬——工资
200
营业成本
800
贷:现金
1000。
3.计提缴纳营业税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5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5
贷:银行存款
45。
“营改增”后增值税处理。“营改增”后,税务处理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口径一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进一步明确,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8月1日施行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37号)关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延续了财税〔2012〕86号文件的规定,8月1日后,财税〔2012〕86号文件自行废止。
也就是说,收取承包费和每月的份钱为500万元,已经包括在营运收入1500万元内,应当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根据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假定A公司选择简易征收方式,A公司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1500÷(1+3%)=1456.31(万元),应缴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1456.31×3%=43.69(万元)。
1.收入支出会计处理:
借:现金
1500
贷:营业收入
1456.3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3.69
借:应付薪酬——工资
200
营业成本
800
贷:现金
1000。
2.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3.69
贷:银行存款
43.69。
司机购车挂靠出租车公司
如果该案例中,出租车司机个人全额出资购车,然后挂靠在A出租公司名下经营,按月交纳管理费。并假设其他条件不变。
首先明确,不论什么出资方式,名义产权都是公司的;个人全额出资,为产权实际所有人。
“营改增”前营业税处理。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在经营方面对车辆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被挂靠人是名义车主,不得干涉挂靠人的合法经营权,一般情况下也无权支配车辆的运行。也就是说,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出租车司机为营业税纳税人,营运收入1500万元应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1500×3%=45(万元)。
被挂靠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其对所挂靠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的侵害赔偿,应以共同过错侵权论处,应依民法通则*9百三十条的规定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挂靠单位按年或季度收取挂靠者一定的管理费,这种费用是其为挂靠者提供各项服务收取的费用。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的规定,其他服务业,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因此,出租车公司收取的承包费,按“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500×5%=25(万元)。
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公司不需要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出租车司机是“交通运输业”收入营业税的纳税人,公司是收取管理费的“其他服务业”收入的纳税人,出租车司机按照个体工商户自行缴纳税金,相应会计处理如下:
1.公司收到司机管理费(单位,万元):
借:现金
500
贷:营业收入
500。
2.计提税金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其他服务业
25。
3.缴纳税金处理: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其他服务业
25
贷:银行存款
25。
“营改增”后增值税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作为实际车主的出租车司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出租车司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43.69万元。另外,根据财税〔2012〕86号文件以及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应按前述缴纳服务业营业税25万元。
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公司不需要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出租车司机是“交通运输业”收入的纳税人,“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公司是收取管理费的“其他服务业”收入的纳税人,仍缴纳营业税,出租车司机应缴纳的增值税自行缴纳,公司相应会计处理无变化。
司机与公司共同出资购车
司机个人与挂靠公司各自部分出资,每月向公司交纳管理费。首先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区别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为司机个人还是挂靠公司,再按照前述方法分别处理。
另外,按照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为司机个人,每人每月营运收入在当地规定的免征额以下的,无论“营改增”前后,都不缴纳营业税或者增值税。
版权声明
出租车公司出资购车
案例:某市A出租车公司,由出租车公司出资购车,聘司机驾驶,收取承包费和每月的份钱为500万元。营运收入(含税)1500万元,营运成本800万元,毛利700万元。
“营改增”前营业税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出租车公司出资购车,产权明晰,出租车所有权为公司所有,其经营业务实际上是用公司的毛利1500-800=700(万元),再分出200万元发放工资。因此,出租车公司作为纳税人,营运收入1500万元应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1500×3%=4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收取承包费和每月的份钱为500万元,已经包括在营运收入1500万元内,无需再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
1.出租车公司出资购车(单位:万元,下同)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相关科目。
2.收入支出会计处理:
借:现金
1500
贷:营业收入
1500
借:应付薪酬——工资
200
营业成本
800
贷:现金
1000。
3.计提缴纳营业税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5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5
贷:银行存款
45。
“营改增”后增值税处理。“营改增”后,税务处理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口径一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进一步明确,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8月1日施行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37号)关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延续了财税〔2012〕86号文件的规定,8月1日后,财税〔2012〕86号文件自行废止。
也就是说,收取承包费和每月的份钱为500万元,已经包括在营运收入1500万元内,应当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根据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假定A公司选择简易征收方式,A公司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1500÷(1+3%)=1456.31(万元),应缴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1456.31×3%=43.69(万元)。
1.收入支出会计处理:
借:现金
1500
贷:营业收入
1456.3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3.69
借:应付薪酬——工资
200
营业成本
800
贷:现金
1000。
2.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3.69
贷:银行存款
43.69。
司机购车挂靠出租车公司
如果该案例中,出租车司机个人全额出资购车,然后挂靠在A出租公司名下经营,按月交纳管理费。并假设其他条件不变。
首先明确,不论什么出资方式,名义产权都是公司的;个人全额出资,为产权实际所有人。
“营改增”前营业税处理。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在经营方面对车辆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被挂靠人是名义车主,不得干涉挂靠人的合法经营权,一般情况下也无权支配车辆的运行。也就是说,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出租车司机为营业税纳税人,营运收入1500万元应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1500×3%=45(万元)。
被挂靠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其对所挂靠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的侵害赔偿,应以共同过错侵权论处,应依民法通则*9百三十条的规定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挂靠单位按年或季度收取挂靠者一定的管理费,这种费用是其为挂靠者提供各项服务收取的费用。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的规定,其他服务业,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因此,出租车公司收取的承包费,按“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500×5%=25(万元)。
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公司不需要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出租车司机是“交通运输业”收入营业税的纳税人,公司是收取管理费的“其他服务业”收入的纳税人,出租车司机按照个体工商户自行缴纳税金,相应会计处理如下:
1.公司收到司机管理费(单位,万元):
借:现金
500
贷:营业收入
500。
2.计提税金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其他服务业
25。
3.缴纳税金处理: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其他服务业
25
贷:银行存款
25。
“营改增”后增值税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作为实际车主的出租车司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出租车司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43.69万元。另外,根据财税〔2012〕86号文件以及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应按前述缴纳服务业营业税25万元。
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公司不需要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出租车司机是“交通运输业”收入的纳税人,“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公司是收取管理费的“其他服务业”收入的纳税人,仍缴纳营业税,出租车司机应缴纳的增值税自行缴纳,公司相应会计处理无变化。
司机与公司共同出资购车
司机个人与挂靠公司各自部分出资,每月向公司交纳管理费。首先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区别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为司机个人还是挂靠公司,再按照前述方法分别处理。
另外,按照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为司机个人,每人每月营运收入在当地规定的免征额以下的,无论“营改增”前后,都不缴纳营业税或者增值税。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