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中澳双方税务主管当局经过协商,同意将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的矿产资源租赁税。为此,我们拟定了本公告。对于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政策解读如下:
一、澳大利亚引入矿产资源租赁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矿产资源租赁税是澳大利亚依据《2012年矿产资源租赁税法案》引入的,该法案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二、矿产资源租赁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矿产资源租赁税以铁矿石项目和煤矿项目取得的利润为征税对象,针对所开采资源的价值在上游业务和下游业务之间的“估值点”进行征税,而不对下游活动所增加的价值征税。
三、矿产资源租赁税的税基和税率如何?
矿产资源租赁税的征收以项目为基础,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按照每个项目单独计算纳税人应纳的矿产资源租赁税。如果采矿利润大于矿产资源租赁税补贴,多出的部分就要缴纳矿产资源租赁税。纳税人将每个项目多出的部分加总,以计算所要缴纳的矿产资源租赁税总额。
扣除各项抵消后,如果纳税人的税负大于零,则该部分需要纳税。矿产资源租赁税税率为22.5%(30%的名义税率减去7.5%的开采因数,开采因数是考虑到开采资源并将其提升到“估值点”所需要的专业技能而设置的)。
四、我国居民在澳大利亚缴纳的矿产资源租赁税能否进行抵免?
矿产资源租赁税性质与中澳税收协定税种范围条款澳方所列的石油资源租赁税实质相同,根据双方主管当局达成的协议,包括在中澳税收协定的税种范围内。因此,我国居民在澳大利亚缴纳的矿产资源租赁税与石油资源租赁税一样,可以按照中澳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抵免。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日期:2013-4-26
中澳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经过协商,同意将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加的矿产资源租赁税(Mineral Resource Rent Tax)。该税种是澳大利亚根据其国内相关法案设立,以铁矿石项目和煤矿项目取得的利润为征税对象,与中澳税收协定税种范围条款澳方所列的石油资源租赁税实质相同。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版权声明
一、澳大利亚引入矿产资源租赁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矿产资源租赁税是澳大利亚依据《2012年矿产资源租赁税法案》引入的,该法案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二、矿产资源租赁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矿产资源租赁税以铁矿石项目和煤矿项目取得的利润为征税对象,针对所开采资源的价值在上游业务和下游业务之间的“估值点”进行征税,而不对下游活动所增加的价值征税。
三、矿产资源租赁税的税基和税率如何?
矿产资源租赁税的征收以项目为基础,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按照每个项目单独计算纳税人应纳的矿产资源租赁税。如果采矿利润大于矿产资源租赁税补贴,多出的部分就要缴纳矿产资源租赁税。纳税人将每个项目多出的部分加总,以计算所要缴纳的矿产资源租赁税总额。
扣除各项抵消后,如果纳税人的税负大于零,则该部分需要纳税。矿产资源租赁税税率为22.5%(30%的名义税率减去7.5%的开采因数,开采因数是考虑到开采资源并将其提升到“估值点”所需要的专业技能而设置的)。
四、我国居民在澳大利亚缴纳的矿产资源租赁税能否进行抵免?
矿产资源租赁税性质与中澳税收协定税种范围条款澳方所列的石油资源租赁税实质相同,根据双方主管当局达成的协议,包括在中澳税收协定的税种范围内。因此,我国居民在澳大利亚缴纳的矿产资源租赁税与石油资源租赁税一样,可以按照中澳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抵免。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日期:2013-4-26
中澳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经过协商,同意将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加的矿产资源租赁税(Mineral Resource Rent Tax)。该税种是澳大利亚根据其国内相关法案设立,以铁矿石项目和煤矿项目取得的利润为征税对象,与中澳税收协定税种范围条款澳方所列的石油资源租赁税实质相同。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