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B表)变化及填报实例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一、该表为年度申报表,是在原《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纳税人基础信息部分移至新增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因此,填写此表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调整之后,本表重点突出与纳税直接相关的信息及税款计算过程,内容简洁,直观。
2、适用范围有所调整。原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年度申报,新表调整为:适用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表明税务机关将强化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监管。
3、增加了所得来源国(地区)、国别(地区)明细内容,这样,可以区分不同国别(地区)的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税额和应补缴税额,更好的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法对境外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原则。
4、在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栏目中,增加了“三险一金”等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等,使该表能够更好的适应境外所得项目的多样性要求,不论是什么项目的所得,只要是来源于境外的,均可以通过本表的填写进行申报。
5、在境外应纳税额计算中,增加了“五年内超过扣除限额未补扣余额”内容,这样,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未在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部分,五年内可以通过本表申报补扣。
二、本表填报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填报。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境外所得应分国、分项目计算应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在填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项目时,按年填写。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则按月或按次填写。
如:居民纳税人A先生,2012年从某国获得两项应税收入,其中,在该国任职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6000美元,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0000美元,那么,这两项所得分行填写。
2、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填写。
如:B先生2012年11月份从境外获预付的劳务报酬8万美元,并按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1美元=6.1976元人民币折合成人民币在12月份计算预缴了个人所得税,12月份又取得2012年劳务报酬20000美元,未预缴个人所得税,那么B先生2012年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已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80000×6.1976=495808(元)人民币;应补缴税款的所得20000美元应按2012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20000×6.2126=124252(元)人民币,应填报的劳务报酬项目收入额应为495808+124252=620060(元)。
3、“税前扣除项目”、“减除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均指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以扣除或减除的数额。
如:居民纳税人A先生,2012年从某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6000美元,那么,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A先生可在计税前减除的费用为(3500+1300)×12=57600(元),此数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中填入。
版权声明
1、纳税人基础信息部分移至新增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因此,填写此表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调整之后,本表重点突出与纳税直接相关的信息及税款计算过程,内容简洁,直观。
2、适用范围有所调整。原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年度申报,新表调整为:适用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表明税务机关将强化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监管。
3、增加了所得来源国(地区)、国别(地区)明细内容,这样,可以区分不同国别(地区)的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税额和应补缴税额,更好的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法对境外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原则。
4、在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栏目中,增加了“三险一金”等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等,使该表能够更好的适应境外所得项目的多样性要求,不论是什么项目的所得,只要是来源于境外的,均可以通过本表的填写进行申报。
5、在境外应纳税额计算中,增加了“五年内超过扣除限额未补扣余额”内容,这样,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未在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部分,五年内可以通过本表申报补扣。
二、本表填报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填报。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境外所得应分国、分项目计算应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在填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项目时,按年填写。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则按月或按次填写。
如:居民纳税人A先生,2012年从某国获得两项应税收入,其中,在该国任职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6000美元,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0000美元,那么,这两项所得分行填写。
2、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填写。
如:B先生2012年11月份从境外获预付的劳务报酬8万美元,并按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1美元=6.1976元人民币折合成人民币在12月份计算预缴了个人所得税,12月份又取得2012年劳务报酬20000美元,未预缴个人所得税,那么B先生2012年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已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80000×6.1976=495808(元)人民币;应补缴税款的所得20000美元应按2012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20000×6.2126=124252(元)人民币,应填报的劳务报酬项目收入额应为495808+124252=620060(元)。
3、“税前扣除项目”、“减除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均指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以扣除或减除的数额。
如:居民纳税人A先生,2012年从某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6000美元,那么,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A先生可在计税前减除的费用为(3500+1300)×12=57600(元),此数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中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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