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所得个税年度申报表如何填报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如何填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以下简称“附表8”),现就如何填报及注意事项通过案例说明如下,供广大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参考。
一、附表8适用范围
从征收方式来看,附表8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对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应分别填报。
二、申报期限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在政策上主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应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相应的减免税额在第14行填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对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后,不改变企业的性质,按分配方式分为两种: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例如,陈某2013年1月1日起承租经营地处某县城的国有饭店,承租经营期限3年(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承租费30万元(每年10万元)。合同规定,承租期内饭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全部由陈某负责(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在向出租人上缴租金后经营成果全部归陈某所有。2013年陈某的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餐饮收入280万元;
2.取得歌厅娱乐收入120万元;
3.应扣除的经营成本(不含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210万元;
4.年均雇用职工30人,支付年工资总额21.6万元;陈某每月领取工资0.4万元;
5.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费用30万元(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除上述所述情况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要求计算陈某2013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填报纳税申报表。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见本文附件)
版权声明
一、附表8适用范围
从征收方式来看,附表8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对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应分别填报。
二、申报期限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在政策上主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应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相应的减免税额在第14行填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对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后,不改变企业的性质,按分配方式分为两种: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例如,陈某2013年1月1日起承租经营地处某县城的国有饭店,承租经营期限3年(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承租费30万元(每年10万元)。合同规定,承租期内饭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全部由陈某负责(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在向出租人上缴租金后经营成果全部归陈某所有。2013年陈某的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餐饮收入280万元;
2.取得歌厅娱乐收入120万元;
3.应扣除的经营成本(不含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210万元;
4.年均雇用职工30人,支付年工资总额21.6万元;陈某每月领取工资0.4万元;
5.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费用30万元(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除上述所述情况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要求计算陈某2013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填报纳税申报表。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见本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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