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取得合规票据才能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财政部在2011年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在此次“芦山地震”中,如果企业和个人向灾区进行了捐赠,享受公益性税前扣除优惠的前提之一就是要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取得合规票据。
《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下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下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公益事业,是指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下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办法》指出,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5类捐赠行为应开具公益捐赠票
按照《办法》规定,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开具捐赠票据: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2.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3.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4.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显然,给芦山地震灾区的捐赠就属于*9种情况。
但《办法》也同时明确,6类情形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捐赠票据应按实际金额填写
按照《办法》规定,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公益性单位应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个人捐赠
税前扣除时应附票据和材料
按照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下捐赠情形提醒大家注意:
1.个人直接向受灾民众捐赠不能税前扣除。比如此次芦山地震发生后,著名企业家陈光标前往灾区为受灾民众直接发放现金的情形。个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应取得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或转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捐赠票据。
2.个人通过代扣代缴单位举办的救灾捐款活动统一进行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可登记个人捐款金额,在取得统一的正式捐赠票据后,将加盖接受捐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个人捐款金额明细表附后,作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税前扣除凭证。
特别提示:
一、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二、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所得税制,因此,属哪项所得捐赠的,就从哪项应纳税所得额中依照规定扣除捐赠款项,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以当期取得的所得(比如工资)进行捐赠的,应及时与扣缴义务人联系,在次月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税款时,减除所发生的捐赠支出。纳税人本期发生的捐赠未扣除的,不得用以后期间所得补扣。
版权声明
《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下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下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公益事业,是指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下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办法》指出,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5类捐赠行为应开具公益捐赠票
按照《办法》规定,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开具捐赠票据: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2.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3.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4.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显然,给芦山地震灾区的捐赠就属于*9种情况。
但《办法》也同时明确,6类情形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捐赠票据应按实际金额填写
按照《办法》规定,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公益性单位应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个人捐赠
税前扣除时应附票据和材料
按照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下捐赠情形提醒大家注意:
1.个人直接向受灾民众捐赠不能税前扣除。比如此次芦山地震发生后,著名企业家陈光标前往灾区为受灾民众直接发放现金的情形。个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应取得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或转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捐赠票据。
2.个人通过代扣代缴单位举办的救灾捐款活动统一进行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可登记个人捐款金额,在取得统一的正式捐赠票据后,将加盖接受捐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个人捐款金额明细表附后,作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税前扣除凭证。
特别提示:
一、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二、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所得税制,因此,属哪项所得捐赠的,就从哪项应纳税所得额中依照规定扣除捐赠款项,再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纳税人以当期取得的所得(比如工资)进行捐赠的,应及时与扣缴义务人联系,在次月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税款时,减除所发生的捐赠支出。纳税人本期发生的捐赠未扣除的,不得用以后期间所得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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