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投资的税收风险
来源:
网校
2014-12-10
2012年11月16日,三部委《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下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笔者借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要谨慎投资,股票、股权、股息红利等涉税有风险。
股票转让所得免税 纳税申报有风险
个人所得税法将股票转让所得纳入征税范围,但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健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几经发文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强调要纳入自行申报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明确股票转让所得应作为构成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范畴,并强调如果没有在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权转让先税后转 变更过户有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就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管理问题作了明确,其中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在实际工作中,工商、税务股权转让信息交换不畅,税务监管滞后,自然人转让股权多私下进行,交易完成款项打入个人腰包,基本无帐可查。
例如,甲公司全部由个人股东出资组建,2008年开业。2012年9月,当地税务稽查部门经与工商部门交换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在2011年12月发生了股权变更交易,总出资额不变,股东由28人减少为18人。原股东李某等将名下的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股权转让收入1572万元,相应股权原始出资额为1180万元,少交个人所得税(1572-1180)万元×20%=78.4(万元)。李某等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受让人也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李某等除补缴税款外,被税务部门处不缴税款一倍罚款,受让人也受到相应的处罚。
风险提示: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多是私下进行,税务管理滞后。因此,纳税人一定要先申报后办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股息红利差别征收 短线投资有风险
按照财税〔2012〕85号文件精神,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正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有关人士指出的,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对于短期投资者来说,只能带来重税负的涉税风险。
例如,小张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0日。该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股÷10股×4元×25%=1500(元),此时上市公司直接代扣小张个人所得税1500元×20%=300(元)。如果小张在2013年6月18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则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小张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8000÷10股×4元×25%+2000÷10股×4元×50%+3000÷10股×4元×100%)×20%-300=180(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税款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从上例可以看出,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10%.该政策实施后,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越低;反之,则税负越重。
风险提示: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在转让时,一定要统筹兼顾持有时间问题,能避开重税负的尽量避开,以获取资本收益*5化。
版权声明
股票转让所得免税 纳税申报有风险
个人所得税法将股票转让所得纳入征税范围,但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健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几经发文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强调要纳入自行申报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明确股票转让所得应作为构成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范畴,并强调如果没有在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权转让先税后转 变更过户有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就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管理问题作了明确,其中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在实际工作中,工商、税务股权转让信息交换不畅,税务监管滞后,自然人转让股权多私下进行,交易完成款项打入个人腰包,基本无帐可查。
例如,甲公司全部由个人股东出资组建,2008年开业。2012年9月,当地税务稽查部门经与工商部门交换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在2011年12月发生了股权变更交易,总出资额不变,股东由28人减少为18人。原股东李某等将名下的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股权转让收入1572万元,相应股权原始出资额为1180万元,少交个人所得税(1572-1180)万元×20%=78.4(万元)。李某等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受让人也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李某等除补缴税款外,被税务部门处不缴税款一倍罚款,受让人也受到相应的处罚。
风险提示: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多是私下进行,税务管理滞后。因此,纳税人一定要先申报后办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股息红利差别征收 短线投资有风险
按照财税〔2012〕85号文件精神,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正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有关人士指出的,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对于短期投资者来说,只能带来重税负的涉税风险。
例如,小张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0日。该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股÷10股×4元×25%=1500(元),此时上市公司直接代扣小张个人所得税1500元×20%=300(元)。如果小张在2013年6月18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则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小张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8000÷10股×4元×25%+2000÷10股×4元×50%+3000÷10股×4元×100%)×20%-300=180(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税款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从上例可以看出,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10%.该政策实施后,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越低;反之,则税负越重。
风险提示: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在转让时,一定要统筹兼顾持有时间问题,能避开重税负的尽量避开,以获取资本收益*5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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