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备案逾期是否还可享受税收优惠权?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同时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那么,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如果未按规定备案,该如何处理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显然,文中没有特别指明事后备案逾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
工作中有人会提出异议。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然而,该文件第七条又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言外之意,备案类减免税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可以有条件追补享受减免税待遇。另外,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税法适用原则,国税发〔2005〕129号文是旧的规定和减免税一般规定,国税函〔2009〕255号文是新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特殊规定,国税函〔2009〕255号文要优于国税发〔2005〕129号文。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事后备案逾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是,由于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没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如实填写和报送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版权声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显然,文中没有特别指明事后备案逾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
工作中有人会提出异议。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然而,该文件第七条又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言外之意,备案类减免税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可以有条件追补享受减免税待遇。另外,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税法适用原则,国税发〔2005〕129号文是旧的规定和减免税一般规定,国税函〔2009〕255号文是新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特殊规定,国税函〔2009〕255号文要优于国税发〔2005〕129号文。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事后备案逾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是,由于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没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如实填写和报送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