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年终奖如何计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对在华工作不满全年无住所个人的年终奖税款计算,目前尚存在争议。
如果无住所个人6月1日起来华工作,全年在华工作7个月,其取得的年终奖的应纳税款,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还是按数月奖金(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计算?有观点认为,虽然其工作不满全年,但公司发给的是年终奖,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故应按全年一次奖金计算,且在确定税率时应按文件规定除以12.
从现行税法角度分析,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首先,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9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应理解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全年工作满12个月的奖金。其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6号)规定,如果某无住所个人1月~5月在境外工作,6月~12月在境内工作,其境外总公司支付的年终奖中的5/12应在境外纳税,7/12应在境内纳税。其7/12的奖金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显然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无住所个人工作不满全年的年终奖不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而应按数月奖金(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计算。同理,如果无住所个人1月~3月全月在境内工作,4月~8月全月在境外工作,9月~12月又全月在境内工作,也应同样处理。但如果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外有兼职,全年12个月每月既有境内工作天数,又有境外工作天数,则其取得的年终奖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纳税(如果是境外总公司支付的奖金,则需居住90天或183天以上)。因此,奖金的应纳税款与工资分别计算,且受取得期影响,政策较复杂。从征管实践看,纳税人普遍反映较难理解掌握,操作较繁琐。
另外,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并没有将奖金与工资单列开来,而是统一表述为“报酬”。且我国现行奖金计税政策规定,在计算境内外有兼职的无住所个人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只要该个人当月在华有实际工作天数(无论长短),就不再按每月实际在华工作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而是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规定与税收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税收协定中一般规定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无住所个人在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外支付的报酬应仅在境外纳税。
因此,笔者建议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外,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应分解成所属月份,按所属期并入工资合并计算,不再单列。
版权声明
如果无住所个人6月1日起来华工作,全年在华工作7个月,其取得的年终奖的应纳税款,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还是按数月奖金(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计算?有观点认为,虽然其工作不满全年,但公司发给的是年终奖,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故应按全年一次奖金计算,且在确定税率时应按文件规定除以12.
从现行税法角度分析,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首先,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9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应理解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全年工作满12个月的奖金。其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6号)规定,如果某无住所个人1月~5月在境外工作,6月~12月在境内工作,其境外总公司支付的年终奖中的5/12应在境外纳税,7/12应在境内纳税。其7/12的奖金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显然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无住所个人工作不满全年的年终奖不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而应按数月奖金(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计算。同理,如果无住所个人1月~3月全月在境内工作,4月~8月全月在境外工作,9月~12月又全月在境内工作,也应同样处理。但如果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外有兼职,全年12个月每月既有境内工作天数,又有境外工作天数,则其取得的年终奖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纳税(如果是境外总公司支付的奖金,则需居住90天或183天以上)。因此,奖金的应纳税款与工资分别计算,且受取得期影响,政策较复杂。从征管实践看,纳税人普遍反映较难理解掌握,操作较繁琐。
另外,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并没有将奖金与工资单列开来,而是统一表述为“报酬”。且我国现行奖金计税政策规定,在计算境内外有兼职的无住所个人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只要该个人当月在华有实际工作天数(无论长短),就不再按每月实际在华工作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而是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规定与税收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税收协定中一般规定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无住所个人在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外支付的报酬应仅在境外纳税。
因此,笔者建议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外,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应分解成所属月份,按所属期并入工资合并计算,不再单列。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