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佣金的税务处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在过去的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于境外佣金支付有怀疑时,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情报交换来核查。但从实践效果来看,由于交易的真实性认定存在困难,对没有发生的交易无据可查。从情报交换的回复来看,对方税务机关只能就取到的证据部分发表意见,比如注册登记信息、银行收款信息等,至于信息对应的劳务是否存在则无法判定。
自2008年以来,税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非居民税收监管政策,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对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规定得非常详尽。
企业列支境外佣金有明确规定
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企业列支境外佣金具体包括支付对象(特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扣除比例(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支付方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尤其要注意在支付对象的判定上,可以结合情报交换的信息,如果相应避税地公司登记信息显示出资人为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人且无相应的纳税记录,则可以认定支付对象不符合规定,不允许企业列支的境外佣金在税前列支。
支付境外佣金需严格扣缴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9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外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向境内企业收取的佣金,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于境外企业或个人为境内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佣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列举的不征税范围,需要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9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支付境外佣金,如果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则需支付方扣缴营业税。
支付境外佣金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及《非居民提供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明确了支付境外佣金税务处理问题。
国税发[2010]1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境外企业如果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未被税务机关认可,则其来源于中国的佣金收入全部视同在境内提供,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指定支付人进行扣缴。
例如,2011年,境内企业A公司(地税管户)支付佣金给英属维尔京群岛B公司计人民币100万元,对应收入人民币2000万元。针对该笔佣金,涉及的税收调整包括:
(1)A公司属地地税机关要求A公司代扣B公司应缴营业税5万元人民币。
(2)A公司属地国税机关要求B公司对其劳务提供境内外划分资料,限期内B公司未能提供,国税机关要求A公司指定扣缴B公司佣金劳务所得税3.75万元人民币(100×15%×25%)。
(3)A公司属地地税机关发出情报交换,6个月后回复B公司是A法定代表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全资注册成立的,无雇员,无工资支出,因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符合规定,A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人民币。上述调整合计补税33.75万元。
版权声明
自2008年以来,税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非居民税收监管政策,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对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规定得非常详尽。
企业列支境外佣金有明确规定
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企业列支境外佣金具体包括支付对象(特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扣除比例(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支付方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尤其要注意在支付对象的判定上,可以结合情报交换的信息,如果相应避税地公司登记信息显示出资人为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人且无相应的纳税记录,则可以认定支付对象不符合规定,不允许企业列支的境外佣金在税前列支。
支付境外佣金需严格扣缴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9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外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向境内企业收取的佣金,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于境外企业或个人为境内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佣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列举的不征税范围,需要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9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支付境外佣金,如果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则需支付方扣缴营业税。
支付境外佣金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及《非居民提供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明确了支付境外佣金税务处理问题。
国税发[2010]1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境外企业如果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未被税务机关认可,则其来源于中国的佣金收入全部视同在境内提供,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指定支付人进行扣缴。
例如,2011年,境内企业A公司(地税管户)支付佣金给英属维尔京群岛B公司计人民币100万元,对应收入人民币2000万元。针对该笔佣金,涉及的税收调整包括:
(1)A公司属地地税机关要求A公司代扣B公司应缴营业税5万元人民币。
(2)A公司属地国税机关要求B公司对其劳务提供境内外划分资料,限期内B公司未能提供,国税机关要求A公司指定扣缴B公司佣金劳务所得税3.75万元人民币(100×15%×25%)。
(3)A公司属地地税机关发出情报交换,6个月后回复B公司是A法定代表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全资注册成立的,无雇员,无工资支出,因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符合规定,A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人民币。上述调整合计补税33.75万元。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