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贸易付汇要正确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一些国内企业由于对非贸易付汇涉税项目税收规定不了解,对外付汇时经常出现境内、境外划分不清,适用税率不正确,代扣代缴税款时间错误,使用的汇率不准确等问题,致使其未能正确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导致企业存在较大税务风险。笔者就相关问题涉及的要点进行如下归纳。
正确划分境内、境外收入
非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仅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非贸易付汇时首先要正确判断其付汇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何为境内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从上述税法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境内、境外收入的划分基本一致。但是也存在以下两个不一致,一是对境内劳务的判定不同。企业所得税对境内劳务的确认是遵循劳务发生地原则,而营业税境内劳务的范围要比企业所得税广,不论劳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劳务的接受方或者提供方在境内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但是也有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并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其他文件规定的范围可以免征营业税。新发布的“营改增”文件对此规定的更加明确,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且全部在境外消费和使用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二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准确适用税率
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取得非贸易收入所得,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所得,也称非源泉控管所得,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得,即对其营业利润要在其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所在地征税,一般对其根据不同情况,核定10%~30%的应税所得率,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营业利润,适用25%的法定税率;另一类是消极所得,又称源泉控管所得,是指除劳务所得以外的其他非贸易收入所得,对其按照全部非贸易收入所得适用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中外税收协定中约定有优惠税率的国家的非居民企业可以申请适用优惠税率。
另外,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可以适用税收协定规定,仅对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境外企业征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无论来华时间长短,都属于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境外企业在我国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收入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可以对上述以外的其他非贸易收入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需要关注的是,对于境外企业为“营改增”地区的境内企业提供咨询劳务,要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接受此项服务的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款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扣缴义务人及代扣代缴的时间、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在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对除劳务所得以外的其他非贸易收入所得的支付人应履行法定扣缴义务。其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扣缴义务人为直接向境外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是支付既包含货币支付,也包括权益兑价等非货币性支付;三是应付未付的款项,即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此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另外,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对于支付给未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和个人非贸易外汇时,其支付人也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缴纳的税款要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适用正确的汇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适用的汇率都为扣缴当天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不同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时还可选择当月1日的汇率。
版权声明
正确划分境内、境外收入
非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仅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非贸易付汇时首先要正确判断其付汇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何为境内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从上述税法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境内、境外收入的划分基本一致。但是也存在以下两个不一致,一是对境内劳务的判定不同。企业所得税对境内劳务的确认是遵循劳务发生地原则,而营业税境内劳务的范围要比企业所得税广,不论劳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劳务的接受方或者提供方在境内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但是也有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并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其他文件规定的范围可以免征营业税。新发布的“营改增”文件对此规定的更加明确,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且全部在境外消费和使用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二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准确适用税率
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取得非贸易收入所得,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所得,也称非源泉控管所得,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得,即对其营业利润要在其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所在地征税,一般对其根据不同情况,核定10%~30%的应税所得率,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营业利润,适用25%的法定税率;另一类是消极所得,又称源泉控管所得,是指除劳务所得以外的其他非贸易收入所得,对其按照全部非贸易收入所得适用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中外税收协定中约定有优惠税率的国家的非居民企业可以申请适用优惠税率。
另外,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可以适用税收协定规定,仅对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境外企业征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无论来华时间长短,都属于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境外企业在我国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收入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可以对上述以外的其他非贸易收入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需要关注的是,对于境外企业为“营改增”地区的境内企业提供咨询劳务,要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接受此项服务的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款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扣缴义务人及代扣代缴的时间、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在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对除劳务所得以外的其他非贸易收入所得的支付人应履行法定扣缴义务。其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扣缴义务人为直接向境外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是支付既包含货币支付,也包括权益兑价等非货币性支付;三是应付未付的款项,即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此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另外,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对于支付给未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和个人非贸易外汇时,其支付人也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缴纳的税款要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适用正确的汇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适用的汇率都为扣缴当天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不同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时还可选择当月1日的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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