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确认问题困扰纳税人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最近,关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执行口径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少网友通过《税务规划》官方微博向记者反映,北京、上海和江苏等地对部分业务的执行口径各有标准,这让他们感到非常困惑。
执行口径不一困扰纳税人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由上述规定可知,税务机关依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即可对纳税人经营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进行明确判断。因此,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以《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作为独立和*10的判断标准。
然而记者对比江苏、上海及北京的相关执行口径内容却发现,同一类业务,在不同地区,执行口径确实有所不同。
比如代理记账业务,根据机械工业财务审计网上刊发的《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内部口径》规定,“代理记账、电子申报、共享开票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而网友“满白飞天熊”通过税务规划官方微博表示,按照北京市国税机关的内部掌握口径,代理记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此外,《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内部口径》明确,“专业技能培训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与应税服务一并提供且属于应税服务组成部分的培训除外。” 而江苏国税的“12366营改增问题”口径为,“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培训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除了口径不一致,部分业务的纳税标准各地也有所不同,比如汽车租赁,上海的执行口径是:“将不配备操作人员的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的业务,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而《江苏常州国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口径之一》则明确,“汽车租赁”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但具体纳税方式分为三类:一是汽车租赁配司机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征收11%的增值税;汽车租赁不配司机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17%的增值税。二是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司经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小客车业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是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固定线路运营的省际长途客运业务,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执行口径不一让不少企业财务人员感到困惑。某企业佟女士就无奈地向记者表示:她现在除了要努力学习国家的统一规定外,还得注意各地的规定,时刻担心缴错了税,希望能尽快有个统一的口径。
试点期间出现问题属正常现象
针对上述现象,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杨臻,她表示,由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只是一个总体的、原则性的规定,而试点中会出现很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之外的业务类型,各地也是为了方便操作,才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的执行口径。
杨臻认为,相对而言,“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范围的界定比较困难,也容易出现口径不一的现象。比如,文化创意产业中的“设计服务”是单指生产型的设计业务,还是生活型的业务也属于呢?再比如,“知识产权服务”中的咨询、检索服务,是必须有一定的资质,还是随便一个咨询业务就可以等等。这些问题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确实是有疑问的。但她也表示,目前,“营改增”正处于试点阶段,出现问题也属正常现象,随着“营改增”试点的逐步推开,一些细节性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准确确定是否属于“营改增”业务的应税范围,对于纳税人而言非常重要,因此,杨臻也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应结合各地试点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尽快归纳出台一个比较详尽的“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以便全国税务机关参照执行。
杨臻还就如何完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她表示,《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多数行业没有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的原有划分方式和注释内容进行归类和描述,而是进行了一定结构性调整,包括改造、完善和概念创新,表现在对某些行业进行了细化解释、重组归类、重新界定、重建定义等处理。但《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某些行业的界定标准还是比较清晰的,因此,如果将来《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要完善,可以参照一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相关解释。
举例来说,《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确,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对于这个解释,很多纳税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商标著作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到底哪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呢?事实上,《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解释的非常清楚:“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也就是说,两类转让行为都包括在内。杨臻认为,这种比较明确的解释,既减少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也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值得借鉴。
拿不准时应请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那么,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没有细化之前,试点地区纳税人如何准确知道所发生业务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呢?杨臻认为,*4的办法就是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进行确认,这样做可以避免两大涉税风险。
一是可以避免双重缴税风险。按照规定,“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之外的营业税业务,依然按原营业税规定进行纳税,如果企业有业务属于“营改增”范畴,但没有确认,而是继续缴纳营业税,日后被税务检查发现,则可能会出现既缴纳了营业税,又需要补缴增值税的后果。即便企业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申请退税,但已缴纳税款所付出的资金占用成本实际也是企业的损失。
二是避免税负上升的风险。“营改增”是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试点地区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该文件第五条明确: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假设某试点地区企业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但该企业没有及时确认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畴,没有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就没有进项,也就不能享受抵扣政策,就可能存在税负上升的风险。
链接: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要点选编
(一)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版权声明
执行口径不一困扰纳税人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由上述规定可知,税务机关依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即可对纳税人经营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进行明确判断。因此,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以《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作为独立和*10的判断标准。
然而记者对比江苏、上海及北京的相关执行口径内容却发现,同一类业务,在不同地区,执行口径确实有所不同。
比如代理记账业务,根据机械工业财务审计网上刊发的《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内部口径》规定,“代理记账、电子申报、共享开票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而网友“满白飞天熊”通过税务规划官方微博表示,按照北京市国税机关的内部掌握口径,代理记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此外,《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内部口径》明确,“专业技能培训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与应税服务一并提供且属于应税服务组成部分的培训除外。” 而江苏国税的“12366营改增问题”口径为,“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培训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除了口径不一致,部分业务的纳税标准各地也有所不同,比如汽车租赁,上海的执行口径是:“将不配备操作人员的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的业务,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而《江苏常州国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口径之一》则明确,“汽车租赁”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但具体纳税方式分为三类:一是汽车租赁配司机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征收11%的增值税;汽车租赁不配司机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17%的增值税。二是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司经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小客车业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三是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固定线路运营的省际长途客运业务,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执行口径不一让不少企业财务人员感到困惑。某企业佟女士就无奈地向记者表示:她现在除了要努力学习国家的统一规定外,还得注意各地的规定,时刻担心缴错了税,希望能尽快有个统一的口径。
试点期间出现问题属正常现象
针对上述现象,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杨臻,她表示,由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只是一个总体的、原则性的规定,而试点中会出现很多《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之外的业务类型,各地也是为了方便操作,才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的执行口径。
杨臻认为,相对而言,“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范围的界定比较困难,也容易出现口径不一的现象。比如,文化创意产业中的“设计服务”是单指生产型的设计业务,还是生活型的业务也属于呢?再比如,“知识产权服务”中的咨询、检索服务,是必须有一定的资质,还是随便一个咨询业务就可以等等。这些问题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确实是有疑问的。但她也表示,目前,“营改增”正处于试点阶段,出现问题也属正常现象,随着“营改增”试点的逐步推开,一些细节性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准确确定是否属于“营改增”业务的应税范围,对于纳税人而言非常重要,因此,杨臻也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应结合各地试点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尽快归纳出台一个比较详尽的“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以便全国税务机关参照执行。
杨臻还就如何完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她表示,《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多数行业没有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的原有划分方式和注释内容进行归类和描述,而是进行了一定结构性调整,包括改造、完善和概念创新,表现在对某些行业进行了细化解释、重组归类、重新界定、重建定义等处理。但《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某些行业的界定标准还是比较清晰的,因此,如果将来《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要完善,可以参照一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相关解释。
举例来说,《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确,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对于这个解释,很多纳税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商标著作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到底哪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呢?事实上,《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解释的非常清楚:“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也就是说,两类转让行为都包括在内。杨臻认为,这种比较明确的解释,既减少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也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值得借鉴。
拿不准时应请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那么,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没有细化之前,试点地区纳税人如何准确知道所发生业务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呢?杨臻认为,*4的办法就是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进行确认,这样做可以避免两大涉税风险。
一是可以避免双重缴税风险。按照规定,“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之外的营业税业务,依然按原营业税规定进行纳税,如果企业有业务属于“营改增”范畴,但没有确认,而是继续缴纳营业税,日后被税务检查发现,则可能会出现既缴纳了营业税,又需要补缴增值税的后果。即便企业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申请退税,但已缴纳税款所付出的资金占用成本实际也是企业的损失。
二是避免税负上升的风险。“营改增”是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试点地区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该文件第五条明确: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假设某试点地区企业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但该企业没有及时确认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畴,没有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就没有进项,也就不能享受抵扣政策,就可能存在税负上升的风险。
链接: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要点选编
(一)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