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本文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注意事项进行梳理,帮助广大小型微利企业了解、掌握和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9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4号)
四、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与之前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两点:一是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1年年底,而财税[2011]117号文中明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时间,为2012年至2015年12月31日。则一次性将优惠政策又延长了四年。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规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仍然有效。虽然财税[2011]117号文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对象仍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未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前,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
一是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是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陆续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多个省份将起征点调至*6限额,以此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按照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三)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四)企业所得税享受资格条件认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9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而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
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五)企业所得税备案时限及报送资料要求
备案要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
资料报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附送以下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2.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职工名册;
4.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5.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备案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制作《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没有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1.小微企业不是小型微利企业。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所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还包括了星罗棋布的个体工商户,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比如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而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只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2. 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一般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即使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幅度的企业也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调高起征点政策的优惠面远远没有媒体宣传的那么大。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
3.并非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要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三个前置条件,一是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二是企业必须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规定,三是企业必须建账健制,实行查账征收。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能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版权声明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9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4号)
四、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与之前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两点:一是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1年年底,而财税[2011]117号文中明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时间,为2012年至2015年12月31日。则一次性将优惠政策又延长了四年。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规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仍然有效。虽然财税[2011]117号文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对象仍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未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前,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
一是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是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陆续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多个省份将起征点调至*6限额,以此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按照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三)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四)企业所得税享受资格条件认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9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而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
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五)企业所得税备案时限及报送资料要求
备案要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
资料报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附送以下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
2.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职工名册;
4.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5.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备案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制作《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没有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1.小微企业不是小型微利企业。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所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还包括了星罗棋布的个体工商户,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比如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而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只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2. 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一般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即使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幅度的企业也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调高起征点政策的优惠面远远没有媒体宣传的那么大。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
3.并非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要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三个前置条件,一是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二是企业必须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规定,三是企业必须建账健制,实行查账征收。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能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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