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首付卖房有风险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公司最近为了解决楼市低迷的问题,开始采用“首付分期付款”、“一成首付”的方式进行促销。请问,这种方式下买卖双方是否有风险?
答:首先,你公司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无论“一成首付”还是“首付分期”,都是开发商为吸引顾客,加速回笼资金的促销手段。开发商为购房者垫付首付,为其提供一笔半年至一年期的“免息”房贷,以一般住宅市价120万元~150万元/套计算,垫款约40万元~50万元,期限为2个月~1年,购房者约可省1万元~2万元贷款利息。
首付降低,实质为开发商为客户预垫购房款,但开发商在向银行办理按揭时,提供的仍然是标准首付比例,首付三成,第二套房屋应首付六成。开发商这样促销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加速销售;二是满足按揭贷款首付比例需要,尽早拿到银行按揭贷款。银行按揭合同审核方为银行,首付比例不达标则不放贷;而“首付分期”实质是由开发商垫付其余资金给银行,不影响房贷审批。但是对于开发商来说,是否能够在约定时间内收回垫付首付款也是问题,现在付不起首付的人在一两年内,未必就具备了偿还能力。对于购房者来说,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首付款,不但要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也可能被收回,个人信用资质也会受到影响。另外,此举在限购局面下,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相悖,能够维持多久,具有不确定性,相应的经营风险只能由开发商承担。
其次,你公司这样做,还有一定的税务风险。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无论是期房还是现房,预收资金时都具备纳税义务,均应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以及预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账务处理中,为客户办理按揭垫付的首付,或者挂其他应收款处理,或者干脆不入账。但是,为办理按揭所开具的收款收据或者发票,却是全额首付票据,相当于收到了房贷按揭合同约定的全部首付款,无论是否入账以及会计如何核算,都应当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税金。
为保证按约定期限收到垫付款,开发商一般都会附加一定的条件,与业主约定还款的期限。比如交房前付清首付款,或者1年后加收利息等。无偿将资金贷与他人,没有利息所得,不产生纳税义务,如果收取利息,按照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还要缴纳营业税。
另外,也有开发商为获取高额银行按揭款,垫付首付后,不再向客户收取,相当于给予客户一定的折扣,但这个折扣不能抵免税金。《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所以,开发商变相促销获取银行信贷,还得承担一定的税收风险。
因此,“首付分期”、“一成首付”不仅有经营风险,也有税务风险,纳税人应注意别因小失大。
版权声明
答:首先,你公司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无论“一成首付”还是“首付分期”,都是开发商为吸引顾客,加速回笼资金的促销手段。开发商为购房者垫付首付,为其提供一笔半年至一年期的“免息”房贷,以一般住宅市价120万元~150万元/套计算,垫款约40万元~50万元,期限为2个月~1年,购房者约可省1万元~2万元贷款利息。
首付降低,实质为开发商为客户预垫购房款,但开发商在向银行办理按揭时,提供的仍然是标准首付比例,首付三成,第二套房屋应首付六成。开发商这样促销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加速销售;二是满足按揭贷款首付比例需要,尽早拿到银行按揭贷款。银行按揭合同审核方为银行,首付比例不达标则不放贷;而“首付分期”实质是由开发商垫付其余资金给银行,不影响房贷审批。但是对于开发商来说,是否能够在约定时间内收回垫付首付款也是问题,现在付不起首付的人在一两年内,未必就具备了偿还能力。对于购房者来说,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首付款,不但要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也可能被收回,个人信用资质也会受到影响。另外,此举在限购局面下,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相悖,能够维持多久,具有不确定性,相应的经营风险只能由开发商承担。
其次,你公司这样做,还有一定的税务风险。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无论是期房还是现房,预收资金时都具备纳税义务,均应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以及预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账务处理中,为客户办理按揭垫付的首付,或者挂其他应收款处理,或者干脆不入账。但是,为办理按揭所开具的收款收据或者发票,却是全额首付票据,相当于收到了房贷按揭合同约定的全部首付款,无论是否入账以及会计如何核算,都应当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税金。
为保证按约定期限收到垫付款,开发商一般都会附加一定的条件,与业主约定还款的期限。比如交房前付清首付款,或者1年后加收利息等。无偿将资金贷与他人,没有利息所得,不产生纳税义务,如果收取利息,按照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还要缴纳营业税。
另外,也有开发商为获取高额银行按揭款,垫付首付后,不再向客户收取,相当于给予客户一定的折扣,但这个折扣不能抵免税金。《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所以,开发商变相促销获取银行信贷,还得承担一定的税收风险。
因此,“首付分期”、“一成首付”不仅有经营风险,也有税务风险,纳税人应注意别因小失大。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