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不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
来源:
网校
2014-12-10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市。专家向记者表示,该文件*5变化就是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不再强制全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8省市试点分期推开 大部分试点政策延续上海
按照财税[2012]71号文件的规定,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北京市为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
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据媒体报道,目前试点地区财税部门正在抓紧相关配套政策。其中,安徽省“营改增”试点办公室已根据国家“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了“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以及配套的10个子方案,明确了改革后税负增加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营改增”试点过渡期的财政体制规定、“营改增”税款入库操作办法、“营改增”试点差额征税会计处理办法等。整个试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不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
据上海市财税部门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9季度,全市“营改增”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此前发布的一项调研报告却反映,上海物流企业在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不降反升。分析其原因,交通运输企业可抵扣的项目较少是主要原因。其抵扣项目主要为购置运输工具和燃油、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但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尤其是船舶,使用年限可达20年以上),多数企业在试点之前已经购置,并且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也不可能有大额资产购置。另外,运输企业的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又不在抵扣范围之列,导致试点后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此外,试点交通运输行业适用的税率也偏高,其中提供运输服务税率从3%调整为11%;装卸搬运服务、仓储、货代等则作为物流辅助服务调整为6%.试点政策虽然规定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未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却将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排除在外,即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样一来,对于这部分纳税人,都享受不到3%的低征收率。
“此次下发的财税[2012]71号废止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条规定,将有利于减轻这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中国税网核心专家杨臻对记者表示。
据悉,此次八省市“营改增”试点政策,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废止了财税[2011]111号文件*9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营改增”全面推开预计减税1000亿元
“营改增”试点以来,网友们最关注的就是试点之后企业的税负问题。此次八省市“营改增”政策发布后,税负问题依然是大家热议的话题。
“营改增”是今年乃至“十二五”时期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根据之前据国税局测算,“营改增”如全面铺开,年税收收入预计净减少1000亿元以上。“营改增”可以理顺增值税链条,为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降低税负,将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调整。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上海市实施“营改增”改革后,今年一季度上海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超过20亿元。其中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大都由原来的5%降为3%,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对媒体分析认为,上海是城市经济的典型,而省级区域的产业结构会更加健全,此次这八省市有相当一部分就是省级城市,从试点选择来看,有些是发达省份,有些是中等发达城市,有些是内陆,有些是沿海,这凸显出设计意图。他认为,依照上海的试点效果初步估算,这些地区试点之后,单此一项,减税规模超过百亿元应毫无疑问。
试点企业需关注新政下的财税影响
计税方法的影响。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因规模大小、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杨臻提示,无论适用哪种计税办法,试点纳税人首先要注意其销售额要进行换算,即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其次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要注意哪些情况下应当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及哪些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这是在上海试点过程中纳税人由于对增值税税收政策不熟悉而导致易出现问题的地方。
财税方面的影响。企业应该重新估算、分析改征增值税方案对自身的整体财务影响。譬如,与原先相比,改征方案带来的税负变化,收入、成本变化,税后利润变化等。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如果交通运输劳务含营业税的价格不变,改征增值税后,劳务提供方,税负可能会上升,税后利润可能下降。当然,如果劳务提供方有大量的进项税,改征增值税后,也许在一段时间内不用缴纳增值税,税负可能暂时下降。
商务政策的影响。企业要根据“营改增”方案重新审视现有业务的盈利模式,譬如在拓展商机、合同条款、定价策略等方面要有所改变。比如,改征增值税后,咨询公司可以考虑提高对部分客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费标准。因为这部分客户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享受了税收收益。但这可能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因而,需要企业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版权声明
8省市试点分期推开 大部分试点政策延续上海
按照财税[2012]71号文件的规定,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北京市为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
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据媒体报道,目前试点地区财税部门正在抓紧相关配套政策。其中,安徽省“营改增”试点办公室已根据国家“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制定了“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以及配套的10个子方案,明确了改革后税负增加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营改增”试点过渡期的财政体制规定、“营改增”税款入库操作办法、“营改增”试点差额征税会计处理办法等。整个试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不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
据上海市财税部门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9季度,全市“营改增”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此前发布的一项调研报告却反映,上海物流企业在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不降反升。分析其原因,交通运输企业可抵扣的项目较少是主要原因。其抵扣项目主要为购置运输工具和燃油、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但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尤其是船舶,使用年限可达20年以上),多数企业在试点之前已经购置,并且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也不可能有大额资产购置。另外,运输企业的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又不在抵扣范围之列,导致试点后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此外,试点交通运输行业适用的税率也偏高,其中提供运输服务税率从3%调整为11%;装卸搬运服务、仓储、货代等则作为物流辅助服务调整为6%.试点政策虽然规定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未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却将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排除在外,即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样一来,对于这部分纳税人,都享受不到3%的低征收率。
“此次下发的财税[2012]71号废止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条规定,将有利于减轻这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中国税网核心专家杨臻对记者表示。
据悉,此次八省市“营改增”试点政策,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废止了财税[2011]111号文件*9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营改增”全面推开预计减税1000亿元
“营改增”试点以来,网友们最关注的就是试点之后企业的税负问题。此次八省市“营改增”政策发布后,税负问题依然是大家热议的话题。
“营改增”是今年乃至“十二五”时期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根据之前据国税局测算,“营改增”如全面铺开,年税收收入预计净减少1000亿元以上。“营改增”可以理顺增值税链条,为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降低税负,将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调整。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上海市实施“营改增”改革后,今年一季度上海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超过20亿元。其中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大都由原来的5%降为3%,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对媒体分析认为,上海是城市经济的典型,而省级区域的产业结构会更加健全,此次这八省市有相当一部分就是省级城市,从试点选择来看,有些是发达省份,有些是中等发达城市,有些是内陆,有些是沿海,这凸显出设计意图。他认为,依照上海的试点效果初步估算,这些地区试点之后,单此一项,减税规模超过百亿元应毫无疑问。
试点企业需关注新政下的财税影响
计税方法的影响。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因规模大小、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杨臻提示,无论适用哪种计税办法,试点纳税人首先要注意其销售额要进行换算,即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其次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要注意哪些情况下应当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及哪些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这是在上海试点过程中纳税人由于对增值税税收政策不熟悉而导致易出现问题的地方。
财税方面的影响。企业应该重新估算、分析改征增值税方案对自身的整体财务影响。譬如,与原先相比,改征方案带来的税负变化,收入、成本变化,税后利润变化等。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如果交通运输劳务含营业税的价格不变,改征增值税后,劳务提供方,税负可能会上升,税后利润可能下降。当然,如果劳务提供方有大量的进项税,改征增值税后,也许在一段时间内不用缴纳增值税,税负可能暂时下降。
商务政策的影响。企业要根据“营改增”方案重新审视现有业务的盈利模式,譬如在拓展商机、合同条款、定价策略等方面要有所改变。比如,改征增值税后,咨询公司可以考虑提高对部分客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费标准。因为这部分客户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享受了税收收益。但这可能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因而,需要企业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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