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劳务公司设备税金的抵扣安排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公司情况
2011年12月,某矿山劳务公司获得一笔合同,合同内容为某公司进行剥离土层和矿石开采。该合同标的:矿山土层剥离劳务费1000万元,2012年6月30日完成,2012年7月1日开始长期矿产开采,预计月产矿石10万吨,每吨矿石的劳务费200元。
公司中标的是一揽子合同,前期进行土层剥离工作,需要挖掘机、装载车、运输车辆等共计1000万元设备,进行剥离作业,预计土层剥离耗用油料、火工产品(炸药、雷管)等计200万元。剥离工作完成后,上述设备全部转入矿产开采,预计矿产下半年开采耗用油料、火工产品(炸药、雷管)等计100万元。
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几种方案的比较
由于公司取得劳务合同是一个前期进行土层剥离的应纳营业税的劳务,后期进行矿产开采的应纳增值税的劳务合同,该合同涉及两种应税行为,加上公司大量使用机械,对于何时购入新固定资产、何时用旧固定资产、就有一定的讲究。下面通过几个方案进行比较该公司2012年应纳增值税情况。
(一)*9种方案:
公司用没有抵扣过税金的旧设备1000万元,进行前期土层剥离工作,剥离工作完成后,将设备出租或出售950万元(使用半年,按5%折旧计价),开采矿石时再购新设备1000万元。
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1、出售旧设备950万元,应纳增值税=950÷1.04×4%÷2=
18.27万元;如出租则不用缴纳增值税,只需纳营业税。
2、开采矿产应纳增值税:
(1)销项税=开采矿石劳务费计提销项税=10万吨×6个月×200元/吨×17%=2040万元。
(2)进项税=设备及油料、火工产品的进项税=170万元+17万元=187万元。
(3)应纳增值税=2040-187=1853万元。
3、两项合计应纳增值税:18.27+1853=1871.27万元;如出租则应纳增值税1853万元。
(二)第二种方案:
剥离土层劳务,使用外购二手设备1000万元,开采矿石时,将旧设备出售,价格950万元(同上),或者出租,同时购入新设备价值1000万元,进项税170万元,耗用油料、火工产品100万元。
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1、出售旧设备950万元,应纳增值税=950÷1.04×4%÷2=18.27万元;如转出租则不用缴纳增值税,只需缴纳营业税。
2、开采矿产应纳增值税:
(1)开采矿石劳务费计提销项税=10万吨×6个月×200元/吨×17%=2040万元。
(2)设备及油料、火工产品的进项税=170万元+17万元=187万元。
(3)开采矿石劳务应纳增值税=2040-187=1853万元。
3、出售设备及开采矿石应纳增值税=18.27+1853=1871.27
万元;如出租旧设备只需缴纳开采矿石劳务的增值税1853万元。
(三)第三种方案;
剥离土层劳务,外包或租入设备1000万元进行,开采矿石时,再购入新设备价值1000万元作业,进项税170万元,半年耗用油料、火工产品100万元。
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开采矿产应纳增值税:
(1)开采矿石劳务费计提销项税=10万吨×6个月×200元/吨×17%=2040万元。
(2)设备及油料、火工产品的进项税=170万元+17万元=187万元。
(3)开采矿石劳务应纳增值税=2040-187=1853万元。
(四)第四种方案:
全部购买新设备从事矿山劳务,设备价格1000万元。税法规定,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可以抵扣税金。因此1000万元的设备可以抵扣税金170万元。由于前期进行的是土层剥离劳务,没有增值税应税劳务,170万元的进项税将有可能全部被分摊,作为进项税进行转出处理,等到开采矿石时,1000万元的设备的进项税170万元将有可能不能抵扣。
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1)开采矿石劳务费计提销项税=10万吨×6个月×200元/吨×17%=2040万元。
(2)油料、火工产品的进项税=17万元。
(3)应纳增值税=2040-17=2023万元。
(五)第五种方案:
公司用没有抵扣过税金的旧设备1000万元,进行前期土层剥离工作,剥离工作完成后,将该设备继续用于开采矿石。
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1、开采矿产应纳增值税:
(1)开采矿石劳务费计提销项税=10万吨×6个月×200元/吨×17%=2040万元。
(2)油料、火工产品的进项税17万元。
(3)应纳增值税=2040-17=2023万元。
结论
上述五种方案中,方案三*4,税负最低,方案四、五两个方案不好,应纳增值税最多,税负*6,这是因为方案四中,企业外购的设备1000万元,在初期劳务时从事是应纳营业税应税行为,加上此时没有增值税应税劳务,其进项税170万被进行了转出处理,导致该方案比其它几个方案多纳税170万,这是问题所在。方案五则是用旧设备作业,没有进项税抵扣。因此,纳税人在进行此项业务时,要尽量在进行营业税劳务时,使用没有抵扣的固定资产或者租入固定资产或者外包。
版权声明
2011年12月,某矿山劳务公司获得一笔合同,合同内容为某公司进行剥离土层和矿石开采。该合同标的:矿山土层剥离劳务费1000万元,2012年6月30日完成,2012年7月1日开始长期矿产开采,预计月产矿石10万吨,每吨矿石的劳务费200元。
公司中标的是一揽子合同,前期进行土层剥离工作,需要挖掘机、装载车、运输车辆等共计1000万元设备,进行剥离作业,预计土层剥离耗用油料、火工产品(炸药、雷管)等计200万元。剥离工作完成后,上述设备全部转入矿产开采,预计矿产下半年开采耗用油料、火工产品(炸药、雷管)等计100万元。
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几种方案的比较
由于公司取得劳务合同是一个前期进行土层剥离的应纳营业税的劳务,后期进行矿产开采的应纳增值税的劳务合同,该合同涉及两种应税行为,加上公司大量使用机械,对于何时购入新固定资产、何时用旧固定资产、就有一定的讲究。下面通过几个方案进行比较该公司2012年应纳增值税情况。
(一)*9种方案:
公司用没有抵扣过税金的旧设备1000万元,进行前期土层剥离工作,剥离工作完成后,将设备出租或出售950万元(使用半年,按5%折旧计价),开采矿石时再购新设备1000万元。
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1、出售旧设备950万元,应纳增值税=950÷1.04×4%÷2=
18.27万元;如出租则不用缴纳增值税,只需纳营业税。
2、开采矿产应纳增值税:
(1)销项税=开采矿石劳务费计提销项税=10万吨×6个月×200元/吨×17%=2040万元。
(2)进项税=设备及油料、火工产品的进项税=170万元+17万元=187万元。
(3)应纳增值税=2040-187=1853万元。
3、两项合计应纳增值税:18.27+1853=1871.27万元;如出租则应纳增值税1853万元。
(二)第二种方案:
剥离土层劳务,使用外购二手设备1000万元,开采矿石时,将旧设备出售,价格950万元(同上),或者出租,同时购入新设备价值1000万元,进项税170万元,耗用油料、火工产品100万元。
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1、出售旧设备950万元,应纳增值税=950÷1.04×4%÷2=18.27万元;如转出租则不用缴纳增值税,只需缴纳营业税。
2、开采矿产应纳增值税:
(1)开采矿石劳务费计提销项税=10万吨×6个月×200元/吨×17%=2040万元。
(2)设备及油料、火工产品的进项税=170万元+17万元=187万元。
(3)开采矿石劳务应纳增值税=2040-187=1853万元。
3、出售设备及开采矿石应纳增值税=18.27+1853=1871.27
万元;如出租旧设备只需缴纳开采矿石劳务的增值税1853万元。
(三)第三种方案;
剥离土层劳务,外包或租入设备1000万元进行,开采矿石时,再购入新设备价值1000万元作业,进项税170万元,半年耗用油料、火工产品100万元。
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开采矿产应纳增值税:
(1)开采矿石劳务费计提销项税=10万吨×6个月×200元/吨×17%=2040万元。
(2)设备及油料、火工产品的进项税=170万元+17万元=187万元。
(3)开采矿石劳务应纳增值税=2040-187=1853万元。
(四)第四种方案:
全部购买新设备从事矿山劳务,设备价格1000万元。税法规定,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可以抵扣税金。因此1000万元的设备可以抵扣税金170万元。由于前期进行的是土层剥离劳务,没有增值税应税劳务,170万元的进项税将有可能全部被分摊,作为进项税进行转出处理,等到开采矿石时,1000万元的设备的进项税170万元将有可能不能抵扣。
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1)开采矿石劳务费计提销项税=10万吨×6个月×200元/吨×17%=2040万元。
(2)油料、火工产品的进项税=17万元。
(3)应纳增值税=2040-17=2023万元。
(五)第五种方案:
公司用没有抵扣过税金的旧设备1000万元,进行前期土层剥离工作,剥离工作完成后,将该设备继续用于开采矿石。
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1、开采矿产应纳增值税:
(1)开采矿石劳务费计提销项税=10万吨×6个月×200元/吨×17%=2040万元。
(2)油料、火工产品的进项税17万元。
(3)应纳增值税=2040-17=2023万元。
结论
上述五种方案中,方案三*4,税负最低,方案四、五两个方案不好,应纳增值税最多,税负*6,这是因为方案四中,企业外购的设备1000万元,在初期劳务时从事是应纳营业税应税行为,加上此时没有增值税应税劳务,其进项税170万被进行了转出处理,导致该方案比其它几个方案多纳税170万,这是问题所在。方案五则是用旧设备作业,没有进项税抵扣。因此,纳税人在进行此项业务时,要尽量在进行营业税劳务时,使用没有抵扣的固定资产或者租入固定资产或者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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