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问题专题问答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接本刊第13期)
15.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的外汇资金时,支付地与征税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向支付地还是征税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答:当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向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持征税机关的完税证明,按照《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到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16.我是中国公民,因个人原因需要办理《税务证明》,要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吗?如果要,是先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还是先向地税机关提申请?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17.我们是一家外国公司在福州的代表处,税法上属于非居民企业,能否按10%的税率征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以上所得,适用税率为20%,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优惠形式将税率减为10%。贵单位的确是税法上的非居民企业,代表处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18.我处是一家德国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去年9月开始经营业务,税务机关鉴定按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为15%.请问:对利润率核定是否有规定,我代表处是否可申请按实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文件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19.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收集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的外国公司代表机构,平时,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因经营业务变化,从今年开始兼营服装纺织的经销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你公司的经营业务发生了变化,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变化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对兼营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0.我公司是日本的一家非营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从事非营利活动。请问: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免税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废止,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要进行清理。(完)
(摘自福州国税《税法解读》2012年第2期)
版权声明
15.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的外汇资金时,支付地与征税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向支付地还是征税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答:当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向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持征税机关的完税证明,按照《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到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16.我是中国公民,因个人原因需要办理《税务证明》,要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吗?如果要,是先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还是先向地税机关提申请?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17.我们是一家外国公司在福州的代表处,税法上属于非居民企业,能否按10%的税率征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以上所得,适用税率为20%,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优惠形式将税率减为10%。贵单位的确是税法上的非居民企业,代表处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18.我处是一家德国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去年9月开始经营业务,税务机关鉴定按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为15%.请问:对利润率核定是否有规定,我代表处是否可申请按实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文件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19.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收集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的外国公司代表机构,平时,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因经营业务变化,从今年开始兼营服装纺织的经销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你公司的经营业务发生了变化,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变化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对兼营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0.我公司是日本的一家非营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从事非营利活动。请问: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免税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废止,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要进行清理。(完)
(摘自福州国税《税法解读》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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