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
来源:
网校
2014-12-10
一、什么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
答: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篡改汉字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是在不改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密码体系前提下,采用数字密码和二维码技术,利用存储更多信息量的二维码替代原来的84位和108位字符密文,在加密发票七要素信息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购买方企业名称、销售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等信息的加密、报税采集和解密认证功能。自2011年5月起该项目已在上海、陕西和深圳三地从事黄金经销、成品油经销以及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进行试运行。目前试运行情况基本正常。
二、纳入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稀土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答:纳入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稀土企业包括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公告所称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其中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包括稀土盐类产品、氢氧化稀土产品、氧化稀土产品、其他稀土化合物产品以及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费,详见《稀土产品目录》。
三、稀土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
四、稀土企业通过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有哪些?
(一)销售稀土产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内容应通过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库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二)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应当分别开具发票。销售稀土产品时,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也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
(三)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增加了一些设置,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将无法开具发票。
五、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是否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答:不可以。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也增加了相应设置。
六、稀土产品目录库是如何产生和日常维护的?
答:税务总局在调研汇总各地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开具发票情况基础上,经商稀土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认后生成了稀土产品目录库。稀土产品目录库由税务总局会同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
七、稀土企业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稀土企业应于2012年6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发行。稀土企业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负责。
对于使用非AI3型金税卡以及使用AI3型金税卡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稀土企业,需要配备报税盘;对于使用AI3型金税卡并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稀土企业,不需要配备报税盘。对于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稀土企业,需要携带IC卡和报税盘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报税。
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维码密文的正常打印,稀土企业打印增值税发票时必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如使用9针打印机的,需要更换为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
发文日期:2012-05-16
为加强对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稀土企业)的增值税管理,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
二、本公告所称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其中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包括稀土盐类产品、氢氧化稀土产品、氧化稀土产品、其他稀土化合物产品以及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费,详见《稀土产品目录》(附件)。
三、稀土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
(一)销售稀土产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内容通过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库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稀土产品目录库由税务总局会同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
(二)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发票。销售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也应当分别开具发票,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
(三)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稀土企业应于2012年6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稀土企业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承担。
五、对于使用非AI3型金税卡的稀土企业,需要配备报税盘;对于使用AI3型金税卡的稀土企业,如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也需配备报税盘,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不需配备报税盘。对于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稀土企业,需要携带IC卡和报税盘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报税。
六、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维码密文的正常打印,稀土企业打印增值税发票时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如目前使用9针打印机的,需要更换为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产品目录(略)
版权声明
答: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篡改汉字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是在不改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密码体系前提下,采用数字密码和二维码技术,利用存储更多信息量的二维码替代原来的84位和108位字符密文,在加密发票七要素信息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购买方企业名称、销售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等信息的加密、报税采集和解密认证功能。自2011年5月起该项目已在上海、陕西和深圳三地从事黄金经销、成品油经销以及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进行试运行。目前试运行情况基本正常。
二、纳入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稀土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答:纳入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稀土企业包括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公告所称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其中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包括稀土盐类产品、氢氧化稀土产品、氧化稀土产品、其他稀土化合物产品以及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费,详见《稀土产品目录》。
三、稀土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
四、稀土企业通过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有哪些?
(一)销售稀土产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内容应通过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库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二)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应当分别开具发票。销售稀土产品时,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也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
(三)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增加了一些设置,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将无法开具发票。
五、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是否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答:不可以。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也增加了相应设置。
六、稀土产品目录库是如何产生和日常维护的?
答:税务总局在调研汇总各地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开具发票情况基础上,经商稀土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认后生成了稀土产品目录库。稀土产品目录库由税务总局会同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
七、稀土企业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稀土企业应于2012年6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发行。稀土企业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负责。
对于使用非AI3型金税卡以及使用AI3型金税卡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稀土企业,需要配备报税盘;对于使用AI3型金税卡并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稀土企业,不需要配备报税盘。对于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稀土企业,需要携带IC卡和报税盘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报税。
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维码密文的正常打印,稀土企业打印增值税发票时必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如使用9针打印机的,需要更换为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
发文日期:2012-05-16
为加强对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稀土企业)的增值税管理,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
二、本公告所称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其中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包括稀土盐类产品、氢氧化稀土产品、氧化稀土产品、其他稀土化合物产品以及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费,详见《稀土产品目录》(附件)。
三、稀土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
(一)销售稀土产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内容通过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库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稀土产品目录库由税务总局会同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
(二)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发票。销售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也应当分别开具发票,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
(三)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稀土企业应于2012年6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稀土企业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承担。
五、对于使用非AI3型金税卡的稀土企业,需要配备报税盘;对于使用AI3型金税卡的稀土企业,如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也需配备报税盘,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不需配备报税盘。对于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稀土企业,需要携带IC卡和报税盘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报税。
六、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维码密文的正常打印,稀土企业打印增值税发票时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如目前使用9针打印机的,需要更换为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产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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