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经销、经纪纳税各有不同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案
例
我公司系一家汽车4S店,具有二手车经销、经纪资质。在收购二手车过程中,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有些车辆在支付货款后先办理过户登记到我公司名下,待确定买家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有些车辆先预先支付部分货款或全款,待确定买家后再由买卖双方办理过户;还有一些车辆我公司仅做一下登记,待确定买家后,由买卖双方直接办理过户,我公司收取中介手续费。请问:以上几种经营方式在纳税上有区别吗?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还是既缴纳增值税,也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分
析
所谓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随着我国新车销售的不断扩大,汽车保有量逐步增多,二手车交易量也在迅速增长,2011年全国年累计二手车交易量已经突破400万辆,预计到2020年将实现二手车交易量与新车销量1:1.那么对于经营二手车的企业来说,目前的经营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直接进行二手车的收购、销售(即二手车经销);二是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活动(即二手车经纪)。经营方式的不同,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前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属于销售旧货行为,依二手车的不含税销售额和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而后者则属于提供中介代理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收取的手续费缴纳5%的营业税。
实务中,由于一些二手车经营者往往既有经销资质,也有经纪资格。如果能够在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时,对相关业务能够进行准确的区分,涉税问题并不复杂。但由于二手车市场竞争逐渐趋于激烈,灵活的经营方式更利于企业的发展。比如一些纳税人为了控制货源,虽与卖方签订车辆收购合同,也支付了购车款,但并不办理过户登记,待销售时再将二手车直接从销售方直接过户到购买方,同时向买家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在会计核算时按代购来处理,税务上也仅按扣除二手车销售价后的金额按取得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对于这种经营方式,税务机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代销行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就二手车销售款应缴纳增值税。而纳税人则认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即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也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这种经营方式下,二手车并没有办理过户,二手车经营者并没有实际取得该二手车的所有权,因此不应缴纳增值税。
对于二手车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对相关涉税事宜予以明确:
1、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以上规定,二手车经营者应当注意经销二手车、代理二手车买卖过程中,是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首先考虑是否将二手车已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已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再对外销售的,无论是否另行收取手续费,均应按不含税销售额和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同时注意收取的手续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价外费用也一并缴纳增值税。
并没有将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而是交易发生时再将二手车直接从销售方过户到购买方的,即只从事代理买卖行为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凡二手车经营者既不向卖方预付货款,也不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按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卖方结算货款,手续费另行收取,则仅按收取的手续费金额缴纳营业税。不符合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这里,也提示二手车的所有权人(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在销售二手车依其不含税销售额和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时,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版权声明
例
我公司系一家汽车4S店,具有二手车经销、经纪资质。在收购二手车过程中,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有些车辆在支付货款后先办理过户登记到我公司名下,待确定买家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有些车辆先预先支付部分货款或全款,待确定买家后再由买卖双方办理过户;还有一些车辆我公司仅做一下登记,待确定买家后,由买卖双方直接办理过户,我公司收取中介手续费。请问:以上几种经营方式在纳税上有区别吗?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还是既缴纳增值税,也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分
析
所谓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随着我国新车销售的不断扩大,汽车保有量逐步增多,二手车交易量也在迅速增长,2011年全国年累计二手车交易量已经突破400万辆,预计到2020年将实现二手车交易量与新车销量1:1.那么对于经营二手车的企业来说,目前的经营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直接进行二手车的收购、销售(即二手车经销);二是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活动(即二手车经纪)。经营方式的不同,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前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属于销售旧货行为,依二手车的不含税销售额和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而后者则属于提供中介代理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收取的手续费缴纳5%的营业税。
实务中,由于一些二手车经营者往往既有经销资质,也有经纪资格。如果能够在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时,对相关业务能够进行准确的区分,涉税问题并不复杂。但由于二手车市场竞争逐渐趋于激烈,灵活的经营方式更利于企业的发展。比如一些纳税人为了控制货源,虽与卖方签订车辆收购合同,也支付了购车款,但并不办理过户登记,待销售时再将二手车直接从销售方直接过户到购买方,同时向买家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在会计核算时按代购来处理,税务上也仅按扣除二手车销售价后的金额按取得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对于这种经营方式,税务机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代销行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就二手车销售款应缴纳增值税。而纳税人则认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即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也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这种经营方式下,二手车并没有办理过户,二手车经营者并没有实际取得该二手车的所有权,因此不应缴纳增值税。
对于二手车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对相关涉税事宜予以明确:
1、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以上规定,二手车经营者应当注意经销二手车、代理二手车买卖过程中,是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首先考虑是否将二手车已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已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再对外销售的,无论是否另行收取手续费,均应按不含税销售额和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同时注意收取的手续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价外费用也一并缴纳增值税。
并没有将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而是交易发生时再将二手车直接从销售方过户到购买方的,即只从事代理买卖行为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凡二手车经营者既不向卖方预付货款,也不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按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卖方结算货款,手续费另行收取,则仅按收取的手续费金额缴纳营业税。不符合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这里,也提示二手车的所有权人(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在销售二手车依其不含税销售额和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时,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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