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报关出口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案
例
2010年4月,某出口企业出口产品,没有通过海关报关出境,而是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到国外,国外客户把货款全部汇到公司基本账户。2010年5月,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审核,通知企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税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一般应当提供“两单两票”。“两单”是指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两票”是指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可知,一般来说,出口货物要享受退(免)税必须具备4个条件: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当然,依照规定取消收汇核销或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可暂不提供收汇核销单的除外)。结合上述案例来看,企业的货物即使已经出境,并且收到外商货款且已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但是货物并没有通过海关报关出口,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仍然不符合出口退(免)税的必备条件,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优惠。
点
评
与上述案例相似的是软件企业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出口软件产品,没有通过海关报关出口。例如,某软件园内的某外资企业,自行开发了软件并已经获得软件产品认定和著作权,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得知出口销售软件有海关通关和网上传输两种方式,经过软件出口备案后,该企业采用网络传输方式出口一些用于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小软件,同时全部收齐外商货款。但经税务机关审核,该企业出口软件产品没有通过海关报关出口,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提醒企业注意,即使货物出口到国外,如果没有通过海关报关出口,也不符合出口退(免)税的必备条件,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待遇。
版权声明
例
2010年4月,某出口企业出口产品,没有通过海关报关出境,而是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到国外,国外客户把货款全部汇到公司基本账户。2010年5月,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审核,通知企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税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一般应当提供“两单两票”。“两单”是指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两票”是指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可知,一般来说,出口货物要享受退(免)税必须具备4个条件: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当然,依照规定取消收汇核销或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可暂不提供收汇核销单的除外)。结合上述案例来看,企业的货物即使已经出境,并且收到外商货款且已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但是货物并没有通过海关报关出口,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仍然不符合出口退(免)税的必备条件,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优惠。
点
评
与上述案例相似的是软件企业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出口软件产品,没有通过海关报关出口。例如,某软件园内的某外资企业,自行开发了软件并已经获得软件产品认定和著作权,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得知出口销售软件有海关通关和网上传输两种方式,经过软件出口备案后,该企业采用网络传输方式出口一些用于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小软件,同时全部收齐外商货款。但经税务机关审核,该企业出口软件产品没有通过海关报关出口,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提醒企业注意,即使货物出口到国外,如果没有通过海关报关出口,也不符合出口退(免)税的必备条件,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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