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在产品视同销售吗?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游艇、帆船等产品。2011年,该公司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一批尚未最后完工的产品给客户使用,收取租赁费10万元。租赁期结束后,该公司收回船身继续加工后对外销售。该公司2011年度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0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5000.
该公司的会计处理正确吗?
答:假设该批在产品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则甲公司应按在产品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金,缴纳增值税17万元(100×17%)。但是,如果在租赁环节对该产品按视同销售价格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后销售该产品时还要缴纳增值税,导致一件产品两次销售而重复征税。
从增值税的立法原理来看,增值税是对货物的增值额征税,对于加工企业来说,就是把物料经过工人劳动制造的产品对外销售产生的价值,剔除原有物料的价值后所产生的增值部分,该增值部分就是增值额(即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如果经过工人的劳动制造的产品没有用于对外销售,那么,已经产生了的增值额就无法实现,对此,税法规定已经产生了增值额而没有用于对外销售的货物,如果发生非销售行为要视同增值税销售缴纳增值税。非销售行为的形式大致分为脱离了增值税链条或增值税链条的终结两类,具体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偿赠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
本案例中,用于出租的游艇、帆船为企业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在产品,由于在产品具备了一定的使用功能而被用于出租,即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租赁期结束后,甲公司继续对其进行生产加工成产成品并对外销售。这是一个完整的生产制造、销售过程,整个过程中增值税应税产品没有脱离增值税环节,在产品的价值除出租部分(租赁使用产品的折耗)外并没有因出租而损失,在产品的增值税征税对象增值额在最终的产品销售中得以实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用于”应该是最终脱离了增值税链条的行为,也就是说,将原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改变了用途,把增值税应税货物“最终用于”或“全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使得原来的增值税应税产品脱离了增值税环节,导致已抵扣进项税额或产生增值额的货物在最终环节无法实现增值税金。该公司将在产品游艇、帆船进行对外短期租赁业务,没有脱离增值税的链条,不属于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
版权声明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0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5000.
该公司的会计处理正确吗?
答:假设该批在产品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则甲公司应按在产品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金,缴纳增值税17万元(100×17%)。但是,如果在租赁环节对该产品按视同销售价格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后销售该产品时还要缴纳增值税,导致一件产品两次销售而重复征税。
从增值税的立法原理来看,增值税是对货物的增值额征税,对于加工企业来说,就是把物料经过工人劳动制造的产品对外销售产生的价值,剔除原有物料的价值后所产生的增值部分,该增值部分就是增值额(即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如果经过工人的劳动制造的产品没有用于对外销售,那么,已经产生了的增值额就无法实现,对此,税法规定已经产生了增值额而没有用于对外销售的货物,如果发生非销售行为要视同增值税销售缴纳增值税。非销售行为的形式大致分为脱离了增值税链条或增值税链条的终结两类,具体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偿赠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
本案例中,用于出租的游艇、帆船为企业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在产品,由于在产品具备了一定的使用功能而被用于出租,即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租赁期结束后,甲公司继续对其进行生产加工成产成品并对外销售。这是一个完整的生产制造、销售过程,整个过程中增值税应税产品没有脱离增值税环节,在产品的价值除出租部分(租赁使用产品的折耗)外并没有因出租而损失,在产品的增值税征税对象增值额在最终的产品销售中得以实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用于”应该是最终脱离了增值税链条的行为,也就是说,将原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改变了用途,把增值税应税货物“最终用于”或“全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使得原来的增值税应税产品脱离了增值税环节,导致已抵扣进项税额或产生增值额的货物在最终环节无法实现增值税金。该公司将在产品游艇、帆船进行对外短期租赁业务,没有脱离增值税的链条,不属于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