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票投资分红个税问题解答引热议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合伙企业股票投资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近日备受关注。针对这一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通过问题解答的方式给予明确:合伙企业股票投资所得应按“先分后税”的征税原则,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人自行纳税申报。
税务总局问题解答引热议
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股票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解答。问题为:“ABCD4个自然人共同设立甲合伙企业,甲合伙企业在2011年度拿出10万元投资购买上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万股,截至2011年12月31日获得分红100万元人民币,然后甲合伙企业在取得前述100万元人民币分红后,将所有的股票在交易所卖掉,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所得。请问:1.针对100万元人民币的分红,ABCD四个自然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多少税率缴纳?2.对ABCD四个自然人就前述100万元分红的纳税义务,甲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还是A上市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3.对于前述300万元的股票转让所得,ABCD4个自然人是否有纳税义务,谁是扣缴义务人?”
解答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ABCD四人自行纳税申报。
上述解答被“《税务规划》官方微博”转载后,迅速引来网友热议。来自北京的网友“海舰律师”认为:“重点在最后一句。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所得由合伙人比照适用个体户税率缴纳,而个体户税率是5%到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的部分即适用35%税率)。这对PE绝对不是个好消息!”这一评论也得到了多数网友的认可。
针对网友的观点,记者咨询了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赵国庆,他表示,这一解答本身是没有争议的,国家税务总局只是再进一步重申税法精神。网友们热议只是因为,在“先分后税”的原则下,合伙人获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20%缴税,而股权转让所得却要按照5%到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税,他们觉得税负有点高了。
“先分后税”避免双重征税
PE是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的简称,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从而推动非上市企业价值增长,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套现退出的一种投资行为。
2006年我国允许成立有限合伙企业,2007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共同确立了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
所谓“先分后税”,是指合伙企业或合伙制基金本身并不充当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在收益分配后,由自然人合伙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法人等机构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避免了公司制PE中重复征税的问题。正因如此,合伙制PE也逐渐成为PE基金的主流模式。
然而,从2008年之后,部分省市为了吸引金融资本,发展长期投资,纷纷给予合伙制PE各类优惠措施,政策执行不一。比如,北京和天津执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均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海、深圳、重庆则执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征税,股权转让所得按5%~35%累进税率征税的政策。此外,天津、吉林、新疆等地,还对基金合伙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
赵国庆认为,各地五花八门的优惠政策,正是近期PE涉税问题引起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解答,重申了执行口径,有利于各地比照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平息了社会上的各种争议。
但记者也注意到,对于该解答,不少业内人士也表示担忧,他们认为,PE作为当前中小企业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635%的超额累进税率或将影响到PE行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评估和完善相关政策。
据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孙午珊此前在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与副会长以上单位的代表进行座谈交流时就明确表示,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所研究起草的《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是与财税[2008]159号文件相配套的实施性办法,意在规范、统一合伙企业的税率标准。这样意味着,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如何处理,或将有新的规定出台。
版权声明
税务总局问题解答引热议
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股票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解答。问题为:“ABCD4个自然人共同设立甲合伙企业,甲合伙企业在2011年度拿出10万元投资购买上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万股,截至2011年12月31日获得分红100万元人民币,然后甲合伙企业在取得前述100万元人民币分红后,将所有的股票在交易所卖掉,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所得。请问:1.针对100万元人民币的分红,ABCD四个自然人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多少税率缴纳?2.对ABCD四个自然人就前述100万元分红的纳税义务,甲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还是A上市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3.对于前述300万元的股票转让所得,ABCD4个自然人是否有纳税义务,谁是扣缴义务人?”
解答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ABCD四人自行纳税申报。
上述解答被“《税务规划》官方微博”转载后,迅速引来网友热议。来自北京的网友“海舰律师”认为:“重点在最后一句。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所得由合伙人比照适用个体户税率缴纳,而个体户税率是5%到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的部分即适用35%税率)。这对PE绝对不是个好消息!”这一评论也得到了多数网友的认可。
针对网友的观点,记者咨询了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赵国庆,他表示,这一解答本身是没有争议的,国家税务总局只是再进一步重申税法精神。网友们热议只是因为,在“先分后税”的原则下,合伙人获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20%缴税,而股权转让所得却要按照5%到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税,他们觉得税负有点高了。
“先分后税”避免双重征税
PE是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的简称,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从而推动非上市企业价值增长,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套现退出的一种投资行为。
2006年我国允许成立有限合伙企业,2007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共同确立了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
所谓“先分后税”,是指合伙企业或合伙制基金本身并不充当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在收益分配后,由自然人合伙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法人等机构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避免了公司制PE中重复征税的问题。正因如此,合伙制PE也逐渐成为PE基金的主流模式。
然而,从2008年之后,部分省市为了吸引金融资本,发展长期投资,纷纷给予合伙制PE各类优惠措施,政策执行不一。比如,北京和天津执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均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海、深圳、重庆则执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征税,股权转让所得按5%~35%累进税率征税的政策。此外,天津、吉林、新疆等地,还对基金合伙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
赵国庆认为,各地五花八门的优惠政策,正是近期PE涉税问题引起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解答,重申了执行口径,有利于各地比照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平息了社会上的各种争议。
但记者也注意到,对于该解答,不少业内人士也表示担忧,他们认为,PE作为当前中小企业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635%的超额累进税率或将影响到PE行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评估和完善相关政策。
据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孙午珊此前在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与副会长以上单位的代表进行座谈交流时就明确表示,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所研究起草的《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是与财税[2008]159号文件相配套的实施性办法,意在规范、统一合伙企业的税率标准。这样意味着,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如何处理,或将有新的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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