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资产收购中承担的债务是否属于非股权支付额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案例1:M公司资产账面价值1亿元,负债5000万元,资产公允价值为2亿元,净资产公允价值1.5亿元。2011年,A公司对M公司做资产收购,增资扩股30%的股份,以换取M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资产收购后,M公司只有一项资产即:持有M公司30%的股份。
问题:A公司支付的股权支付额为100%,还是75%?
*9种观点:在资产收购中A公司收购M公司价值2亿元的资产,以价值1.5亿元的股权和承担M公司0.5亿元的负债来支付。根据59号文件第2条关于股权支付额的规定,承担负债属于非股权支付额,因此A公司支付对价中75%为股权支付额,25%为非股权支付额。该项重组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二种观点:在资产收购中,A公司实际收购的是M公司全部净资产,而M公司5000万元负债属于被收购净资产的一部分,不属于非股权支付额。因此A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100%,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两种观点*5的区别在于:*9种观点认为资产收购的标的为资产,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资产收购的标的为净资产。
分析: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59号文件所蕴含的税法原理,其实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吸收合并这三种资产重组方式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以对方净资产作为标的物,从而达到资本扩张的目的。只不过资产收购是同被收购企业管理层打交道,资产收购后,被收购企业依然存在,只不过其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到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失去了实际生产经营的能力,只剩下股权资产;而股权收购则是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打交道,股权收购后,被收购企业依然存在,只是控股企业发生了变化;吸收合并是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打交道,吸收合并后,标的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全部转移到存续企业, 被合并企业解散。这三种方式本质上都是在收购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只是方式不同而已,而收购标的物构成中的负债不能看做是非股权支付额,甚至都不能看做是支付额的一部分。
那么什么是承担债务方式支付对价呢?例如:A公司吸收合并M公司,A公司支付给M公司的股东增资扩股的20%股权,价值1亿元,同时承诺为M公司的股东承担0.5亿元的债务。此时,A公司为M公司股东承担债务即是承担债务方式的非股权支付额。即:承担债务方式作为非股权支付额,不能属于收购净资产的一部分,而是另外承担的债务。
从以上分析来看,在资产收购中,收购净资产中构成部分的负债不能作为非股权支付额。但是,由于59号文件并未对此清晰表述,在实践中引起了两种观点的碰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应进一步对该政策进行明确。
版权声明
问题:A公司支付的股权支付额为100%,还是75%?
*9种观点:在资产收购中A公司收购M公司价值2亿元的资产,以价值1.5亿元的股权和承担M公司0.5亿元的负债来支付。根据59号文件第2条关于股权支付额的规定,承担负债属于非股权支付额,因此A公司支付对价中75%为股权支付额,25%为非股权支付额。该项重组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二种观点:在资产收购中,A公司实际收购的是M公司全部净资产,而M公司5000万元负债属于被收购净资产的一部分,不属于非股权支付额。因此A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100%,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两种观点*5的区别在于:*9种观点认为资产收购的标的为资产,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资产收购的标的为净资产。
分析: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59号文件所蕴含的税法原理,其实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吸收合并这三种资产重组方式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以对方净资产作为标的物,从而达到资本扩张的目的。只不过资产收购是同被收购企业管理层打交道,资产收购后,被收购企业依然存在,只不过其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到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失去了实际生产经营的能力,只剩下股权资产;而股权收购则是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打交道,股权收购后,被收购企业依然存在,只是控股企业发生了变化;吸收合并是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打交道,吸收合并后,标的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全部转移到存续企业, 被合并企业解散。这三种方式本质上都是在收购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只是方式不同而已,而收购标的物构成中的负债不能看做是非股权支付额,甚至都不能看做是支付额的一部分。
那么什么是承担债务方式支付对价呢?例如:A公司吸收合并M公司,A公司支付给M公司的股东增资扩股的20%股权,价值1亿元,同时承诺为M公司的股东承担0.5亿元的债务。此时,A公司为M公司股东承担债务即是承担债务方式的非股权支付额。即:承担债务方式作为非股权支付额,不能属于收购净资产的一部分,而是另外承担的债务。
从以上分析来看,在资产收购中,收购净资产中构成部分的负债不能作为非股权支付额。但是,由于59号文件并未对此清晰表述,在实践中引起了两种观点的碰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应进一步对该政策进行明确。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账面浮盈税” 纯属子虚乌有 2017-02-17
-
一则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案例 2017-01-19
-
基本建设会计涉税业务处理 2016-06-08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03-09
-
各地纷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至2万元 2014-12-10
-
实例反思:留存收益折股是否征税 2014-12-10
-
旅店饮食业纳税人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缴增值税 2014-12-10
-
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4-12-10
-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出炉 2014-12-10
-
国务院: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 2014-12-10
-
京津冀税收协作会议暨合作框架协议签字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4-12-10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 2014-12-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12-10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4-12-10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12-10
-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梳理表 2014-12-10
-
精研细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2014-12-10
-
“名义”股东分红仍需代扣个税 2014-12-10
-
没收或强令销毁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14-12-10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注意事项 2014-12-10
-
土地增值税何时清算更合理 2014-12-10
-
企业向个人赠送车辆双方如何缴税 2014-12-10
-
“三小”纳税人 判断标准各不同 2014-12-10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