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及新能源车辆可减免车船税
来源:
网校
2014-12-10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9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下发,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这是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增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贯彻落实这项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通知*9条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通知第六条明确,所称节能汽车,是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
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3)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根据通知附件1“节能型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要求”,对符合以下综合燃料消耗定额要求的节能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整车整备质量小于等于750kg、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且装有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4.8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小于等于750kg、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5.2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750kg小于等于865kg、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且装有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5.1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750kg小于等于865kg、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5.4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865kg小于等于980kg、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且装有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5.3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865kg小于等于980kg、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5.7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980kg小于等于1090kg、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且装有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5.6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980kg小于等于1090kg、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6.0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1090kg小于等于1205kg、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且装有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6.0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1090kg小于等于1205kg、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6.3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1205kg小于等于1320kg、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且装有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6.3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1205kg小于等于1320kg、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6.6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1320kg、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且装有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6.7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1320kg、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6.9L/100km.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公告及其“附件: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9批)”,便可查找到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型乘用车。例如,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悦悦”、“同悦”牌汽车,按照节能型乘用车规定减半征收车船税。
使用新能源免征车船税
通知*9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通知第六条明确,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主要或全部使用新型能源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纯电动汽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指具有一定的纯电动行驶里程,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可从非车载装置中获取电能量的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是指以燃料电池为动力源的汽车。
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2)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5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4)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根据通知附件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对符合以下专项检验标准目录要求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例如,标准编号为GB/T 4094.2-2005,标准名称为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是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33号——关于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新增的标准”予以公布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5年7月13日联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实施;其他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按照通知附件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公告及其“附件: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9批)”,便可查找到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新能源车辆(非乘用车部分)的生产或经销厂商名称以及商标、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等,按照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的规定执行。
另外,对节能型商用车和其他车辆的认定标准,根据通知第三条精神将另行制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船舶的认定标准、目录管理规定,根据通知第四条精神将另行制定。
风险提示
通知第三条第四款目录核查中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目录车型专项检查,对目录车型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核查。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骗取目录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取消该申报车型享受车船税相关优惠政策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因此,无论是汽车生产企业,还是进口汽车经销商,都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通知传达到本地区内相关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并督促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做好目录申报等工作,积极落实好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车船税优惠政策。
版权声明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通知*9条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通知第六条明确,所称节能汽车,是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
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3)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根据通知附件1“节能型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要求”,对符合以下综合燃料消耗定额要求的节能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整车整备质量小于等于750kg、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且装有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4.8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小于等于750kg、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5.2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750kg小于等于865kg、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且装有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5.1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750kg小于等于865kg、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5.4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865kg小于等于980kg、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且装有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5.3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865kg小于等于980kg、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5.7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980kg小于等于1090kg、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且装有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5.6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980kg小于等于1090kg、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6.0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1090kg小于等于1205kg、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且装有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6.0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1090kg小于等于1205kg、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6.3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1205kg小于等于1320kg、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且装有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6.3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1205kg小于等于1320kg、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6.6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1320kg、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且装有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6.7L/100km;整车整备质量大于1320kg、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挡变速器的车辆6.9L/100km.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公告及其“附件: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9批)”,便可查找到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型乘用车。例如,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悦悦”、“同悦”牌汽车,按照节能型乘用车规定减半征收车船税。
使用新能源免征车船税
通知*9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通知第六条明确,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主要或全部使用新型能源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纯电动汽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是指具有一定的纯电动行驶里程,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可从非车载装置中获取电能量的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是指以燃料电池为动力源的汽车。
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2)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5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4)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根据通知附件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对符合以下专项检验标准目录要求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例如,标准编号为GB/T 4094.2-2005,标准名称为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是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33号——关于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新增的标准”予以公布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5年7月13日联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实施;其他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按照通知附件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公告及其“附件: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9批)”,便可查找到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新能源车辆(非乘用车部分)的生产或经销厂商名称以及商标、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等,按照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的规定执行。
另外,对节能型商用车和其他车辆的认定标准,根据通知第三条精神将另行制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船舶的认定标准、目录管理规定,根据通知第四条精神将另行制定。
风险提示
通知第三条第四款目录核查中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目录车型专项检查,对目录车型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核查。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骗取目录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取消该申报车型享受车船税相关优惠政策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因此,无论是汽车生产企业,还是进口汽车经销商,都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通知传达到本地区内相关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并督促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经销商做好目录申报等工作,积极落实好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车船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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