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益单位指定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10
问:我单位拟对一所大学进行捐赠,由于该大学没有取得捐赠扣除资质,故我单位与一家取得资格的公益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将款项拨给该公益单位,并指定捐赠受益人为学校。我单位取得公益单位开具的接受捐赠发票。请问凭三方合同协议与捐赠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还是只能与公益单位签订协议,取得公益单位的发票。不能在合同里体现指定的学校名称?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三条规定,本通知*9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三条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对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并在捐赠协议中约定资金专项用于XX大学的教育事业。该捐赠属于教育事项捐赠,属公益性捐赠。你单位在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后,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版权声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三条规定,本通知*9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三条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对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并在捐赠协议中约定资金专项用于XX大学的教育事业。该捐赠属于教育事项捐赠,属公益性捐赠。你单位在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后,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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