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之一:派车单背后的真相
来源:
网校
2014-12-10
山东省鱼台县国税局在对某化工企业的评估检查中,通过对企业运输车队的实地核查,收集到派车单等有效信息,掌握了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促使企业及时自查入库税款。
在成品油企业专项评估中,评估人员发现某化工企业消耗柴油比例过大,成品油抵扣占进项税比例过高。通过查阅其销售收入账和成本账,发现企业从事烧碱批发业务,账务很单纯,企业主要采取以销定购经营模式,每月购进烧碱后,一般在当月或次月销售。企业2009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936万元,主营业务成本879万元,而企业全年仅购进柴油一项就高达47.93万元,高于同行业正常用油水平。评估人员据此怀疑企业存在不计收入或抵扣不实情况,随即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通过实地查看,评估人员发现企业院内停放4辆运输车,并且自有储油罐。通过和企业负责人交谈了解到,院内停放运输车辆确系该企业所有,运输费用含在烧碱销售价格中,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都是大企业,不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评估人员提出疑问:该类运输车辆耗油标准最多不超过35升/百公里,且购买方都在省内,运输距离不远,正常范围内柴油消耗不可能如此之多。企业负责人一时难以解释。
评估人员提出去车队实地查看。在车队办公室里,评估人员敏锐地发现了办公桌上散落的派车单,及时掌握在手中,粗粗翻阅,发现企业车辆大部分都发往邻省,与企业提供的“客户相对固定,都在本省”的信息明显不符。评估人员统计发现,外省派车约占一半,就此要求企业负责人就企业是否有不计收入或者抵扣不实的情况进行解释。企业负责人见此情况,只好说出实情:由于尚未打开市场,运力过剩,存在为其他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具体的次数和里程,都在派车单上,有时候自己和别人的货物混杂代捎,油费没有进行区分。
评估人员及时宣讲政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但企业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随后,该企业积极进行自查,最终确认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245493.75元,转出进项税41733.94元。目前,税款和滞纳金已全部征收入库,评估人员及时将该企业兼营情况传递给地税机关。
版权声明
在成品油企业专项评估中,评估人员发现某化工企业消耗柴油比例过大,成品油抵扣占进项税比例过高。通过查阅其销售收入账和成本账,发现企业从事烧碱批发业务,账务很单纯,企业主要采取以销定购经营模式,每月购进烧碱后,一般在当月或次月销售。企业2009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936万元,主营业务成本879万元,而企业全年仅购进柴油一项就高达47.93万元,高于同行业正常用油水平。评估人员据此怀疑企业存在不计收入或抵扣不实情况,随即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通过实地查看,评估人员发现企业院内停放4辆运输车,并且自有储油罐。通过和企业负责人交谈了解到,院内停放运输车辆确系该企业所有,运输费用含在烧碱销售价格中,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都是大企业,不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评估人员提出疑问:该类运输车辆耗油标准最多不超过35升/百公里,且购买方都在省内,运输距离不远,正常范围内柴油消耗不可能如此之多。企业负责人一时难以解释。
评估人员提出去车队实地查看。在车队办公室里,评估人员敏锐地发现了办公桌上散落的派车单,及时掌握在手中,粗粗翻阅,发现企业车辆大部分都发往邻省,与企业提供的“客户相对固定,都在本省”的信息明显不符。评估人员统计发现,外省派车约占一半,就此要求企业负责人就企业是否有不计收入或者抵扣不实的情况进行解释。企业负责人见此情况,只好说出实情:由于尚未打开市场,运力过剩,存在为其他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具体的次数和里程,都在派车单上,有时候自己和别人的货物混杂代捎,油费没有进行区分。
评估人员及时宣讲政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但企业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随后,该企业积极进行自查,最终确认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245493.75元,转出进项税41733.94元。目前,税款和滞纳金已全部征收入库,评估人员及时将该企业兼营情况传递给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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